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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物权保护的方式,究竟是采取单一的侵权请求权方式还是采取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并存的方式,自起草《物权法》以来一直存在争议。由于单一的侵权请求权方式难以实现对物权的全面保护,物权请求权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和正当性,我国应采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并存的方式。恢复原状请求权不属于物权请求权,对于物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的关系,应采折衷说。在权利的民法保护上,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各有优点,在未来的民事立法中可将二者并列于民法典中,以满足不同群体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