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文书的历史沿革及其发展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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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探寻我国法律文书的发展史,是为了探寻中国法律制度(包括法律文书)的发展脉络,以史鉴今,以此寻找出法律文书发展的规律,从而丰富和发展我国的发展建设,建设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
  关键词:法律文书; 历史;发展
  
  中华民族历史悠久,在五千年的文明发展史中,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并不亚于世界各国,作为法律活动的外在表现形式——法律文书的产生,也就随着中华民族法律制度的产生而产生。我国法律文书的发展,既有判词,还有判例,对刑法、民事、行政等法律文书的记载都比较丰富。本文现对我国法律文书的发展历史与沿革作一个初步的整理和分析。
  
  一、夏商周时代的法律文书
  
  我国早在虞舜时代就有了刑法。相传夏商之时诉讼法规及制度就出现,到周代李悝著《法经》六篇,这时的诉讼断狱相继形成。法律类文书也就伴随兴起。据《尚书 ·多士篇》记载的“唯殷先人,有册有典”中的“册”和“典”就是商的文书。商承夏制,商有文書,夏自有之。由此可见,文书在四千多年前的夏王朝就已经产生并为奴隶主统治阶级所应用了,但在名称上,尚未称“文书”,而称“册”、“典”。“文书”一词,始见于《史记·秦始皇本纪》中有“禁文书而酷刑法”的记载,汉因之。《汉书·刑法志》也有“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的记述,后世在名称上,历代相沿,直至今日。[1]
  在1975年湖北省云梦睡虎地,发现一批《云梦秦简》,给后人研究古代法律,提供了更为丰富、翔实的实例。其中,一部分称为《封诊式》的秦简,就是当时司法文书制作的样式和具体案例。
  古代法律文书记载,不但有判例和判词,而且对刑事、民事、审判方面的文书诉状都具有较为明确的名称和分类。
  西周时期,已实行裁判宣告制度,自然也就有裁决书的存在。据《国礼·秋官》记载:“辨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要辨别是“狱”还是“讼”,“狱”是解决刑事犯罪,“讼”则是财产之争,是民事。官司不同,裁决文书也就不同。判决书,称为“书”、“读书”,即当众宣判。违犯军令的处以死刑;将帅被俘,士兵无伤痕的,处死;谣言惑众的,处死。原告递交的“剂”(即诉状),审讯为听“两辞”(即双方供词),记录在案叫“供”(即法庭记录),“争罪”(为刑事),“争财”(为民事)。
  
  二、秦汉魏晋南北朝时代的法律文书
  
  在秦汉时期,统一后的秦、汉法律制度比较完善。比如秦朝规定:用“式”的形式,规定管理审理案件的准则以及书写审讯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查封笔录等法律文书程式的法律文件;“式”在文字上指“准则”、“标准”、“范例”、“模式”或“格式”之意。再如,“爰书”(案件记录的书写格式),即把记录囚犯口供,告发人和争执双方的陈述的文书称为“爰书”。“爰”字据《汉书·张汤传》注:爰,换也。本书,以文书代替其口辞也。并将这些“式”之内的要求,向全国统一颁布、统一实行。
  汉朝(两汉)时期,是封建专制中央集权的巩固和发展时期,它的法制指导思想产生很大变化,其原因主要是受社会政治、经济的影响。汉武帝以后,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指导思想。这时期的法律文书侧重案例和文辞。据《后汉书·桓谭传》注:“比谓类例。”也叫“决事比”,即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凡“律无条,取比类以决之。”这种形式它与法律文书的基本形式是紧紧相连的。另外,汉代实行“郡县制”,采用州、郡、县三级司法体制。起诉后经过“鞫狱”(即审讯)、“断狱”(即判决)、“读鞫”(即宣判)、“乞鞫”(即上诉)等司法程序。这些程序包括了各类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魏晋南北朝,又有科、比、格、式等法律形式出现。审判原则与法律概念的解释有所变化,如故意与过失,共犯、累犯之加重处罚等,有新的发展。但是保留下来的不多。
  
  三、隋唐时代的法律文书
  
  在封建社会发展史上,隋文帝是一位有作为的政治家,他一方面实行各项经济改革、政治改革,另一方面也积极地进行法律改革。如《开皇律》成为“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的封建大法,它对后世的影响很大。唐代法律的主要形式为律、令、格、式四种。由于法律的制定,各类诉讼文书已相继有很大的发展。当时,科举兴盛,在实行科举制度选拔人才当中,增加了“试判三则”的规定。统治阶级将“判”词写作设为专科,用写作模拟判词作为考试命题,藉以选拔官吏。还规定“凡选人入选”,入选者所撰写的判词必须“文理优长”。这在客观上促进了判词写作的发展。无论从“拟判”、“骈判”到“实判”,这都说明隋唐以后由于科举制度的兴起,唐代的统治阶级以及其他的文人学者,都表现出对判词文章写作的重视。如,王维的《王佑丞集》,白居易的(《白氏长集》〈得甲牛抵乙马死,乙请偿马价〉)的判词就是代表作。
  
  四、宋朝时代的法律文书
  
  宋代也是法律文书发展史上具有一定成就的一个朝代。它首先在文风上突破了骈文(骈判)的约束,实现了写作文章风格上的变化。在语言上,注重平实、朴素、简洁;在结构上,要求行文与行文之间注重简明扼要;在形式上,改“拟判”为“实判”。因而,明代徐师曾在《文体明辨序说》中,评价此举是“脱去四六(指骈体文),纯用古文,庶乎能起二代之衰”。这个评价对当时宋代法律文书的发展是中肯的。
  宋代法律文书的发展,还表现在诉讼驳论方面(类似当今的代理词、辩护词)。当时法律制度规定在判决前掌管检法的司法参军等人,若能“举驳别勘,因此驳议从死得生,即理为雪活”,如果“雪活得人者,替罢日刑部给与优牒,许非时参选”。(《宋会要辑稿》刑法四之九十三)这就是说,要求官员积极参与为其犯人及其家属以“理雪”(即“辩雪”)的申诉权,目的在于防止冤狱的存在。如能“理雪”成功,还可以给予转官等优惠。这种制度的规定,对参与诉讼辩论、诉讼代理的文书驳论方面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有学者[2]在总结唐朝、宋朝法律诉讼和法律文书发展时,将唐、宋在诉讼断案中实际常用的判词分为十二类:“科罪”、“评允”、“辩雪”、“番异”、“判留”、“驳正”、“驳审”、“末减”、“案寝”、“褒嘉”。这些实际使用的判词语言比较平实、简洁和严谨。这正说明,唐宋判词和法律文书的主流。
  在宋代法律文书的发展方面,还值得一提的是,已有实判的专集传世,如《名公书判清明集》。这本书是由朱熹、吴毅夫、刘克庄、胡颖等人所撰写的实际判例,也是一部司法判决书和官府公文的分类汇编集。
  
  五、元朝时代的法律文书
  
  元朝的法律制度是元世祖忽必烈即位后,他就诏书提出“祖述变通”,即一方面要承袭成吉思汗以来蒙古汗国的制度,一方面要变通前代之定制,参用汉法、唐宋之故典,及辽金之遗志,所以元代的法律制度,其实是一个蒙古旧制与汉法相混合的法律制度。《大元圣政国朝典章》,此典章是由地方官吏抄集的法律文书的分类汇编。《前集》有六十卷,分诏令、圣政、朝纲、台纲、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十类,汇抄元世祖中统以来至仁宗延祐七年(公元1320年)文书;《新集》不分卷,分国典、朝纲、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八类,汇抄英宗至治二年(公元1322年)以前文书。各类之下分门、目,目下分条罗列条格或事例。全书共八十一门、四百六十七目、二千三百九十一条。《元典章》收录当时原始法律令及判例文献,其史料价值很高。[3]
  
  六、明朝时代的法律文书
  
  明朝时代,法律文书的形成已较完备,在文章写作体裁上,基本沿袭骈体,但实际应用中仍提出“以精当为贵”。对文书书写的要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据明代刻本《肖曹遗笔》四卷记载,提出了做状十段锦,即书写诉状的十要领,其内容包括: “硃书”(即案由的意思); “缘由”(即理由、由来的意思);“期由”(即发生的时间);“计由”(即犯罪的发端);“成败”(即犯罪的发展和构成);“得失”(即讲究计策、计谋,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谋篇布局);“证由”(即证据);“截语”(即下断语或论断);“结尾”(即尾部的要求);“事释”(即写诉状的最终目的)等。
  明朝时代的法律文书,对后世影响较大。如,李清(1602年——1683年)的《折獄新语》,他主要依据自己在宁波府为官时所审案狱、文牍的经验整理而成,分为婚姻、承袭、产业、诈伪、淫奸、贼情、钱粮、失误、冤犯十类,分别成卷。
  
  七、清朝时代的法律文书
  
  清代法律文书写作在判词的程式化要求程度更高,比如,卷首以“审得”开始写出案件事实,用“判道”表示判决部分开始,同时还用“此判”作为结束文书判决部分和判词全文。清代判词已较为彻底的改变了古判决文书过分追求语言艺术化的倾向,对古判词中常用的积极修辞手法,比如用典、比喻、夸张、双关等均予以排斥。力求做到应用语言准确、简练、严谨。
  清代法律文书值得一提的还有,于成龙等人编写的《清朝名吏判牍》,樊增祥的《樊山判牍》,还有《刀笔精华》一类的集子。1840年以后,西方法律文化开始影响中国,清末由奕劻、沈家本编纂的《考试法官必要》,它吸收了国外法律文书的经验,对刑事、民事判决书格式和写作内容作了统一规定:要求刑事判决书须载明:1、罪犯之姓名、籍贯、年龄、住所、职业;2、犯罪之事实;3、证明犯罪之理由;4、援引法律某条;5、援引法律之理由等事项。民事判决书须载明:1、诉讼人之姓名、籍贯、年龄、住所、职业;2、呈诉事项;3、证明理由之缘由;4、判之理由等事项。
  
  八、民国时期的法律文书
  
  中国封建社会,从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因此民国时期的法律文书,一方面,较为明显地承袭了中国封建社会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情况;另一方面,也大胆地吸收了西方法律文书写作中的合理部分,使法律文书尤其是司法文书方面的写作,进入了一个明显的转折阶段。
  民国时期的法律文书,对法律文书格式的写作要求作了具体规定和改进。例如:刑事判决书格式改为除记载审判庭的名称、推事姓名并标明年月日、法院押印外,其余各款如下:1、被告人的姓名、籍贯、年龄、职业、住址。2、辩护人的姓名3、案由和案件来源。4、主文。5、事实。6、证据。7、理由。民国时期的法律类文书比较多,值得我们重视。例如,魏易写的《司法公牍》,胡瑕编写的《司法公文式例解》,天虚我生编写的《司法案牍菁华》,张树声写的《司法公牍类存》,张虚白编写的《分类译解司法公文程式大全》,襟霞阁主和秋痕成主合编的《名律师诉状百法》,谢森等写的《民刑事裁判大全》,张敬修编写的《民刑事裁判指误》,司法行政部编写的《民刑事裁判书格式》等。[4]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法律文书
  
  新中国时期的法律文书是以一个改革、发展、推成出新的崭新的法律文书时代。在建国初期,中国法律文书格式采取批判地继承以往文书格式的基础上,适当参照了前苏联的某些经验,创制了富有自己特色的法律文书格式。
  新中国刚成立两年,1951年司法部就制定了《诉讼用纸格式》;1956年又制定了《公证文书格式》。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加强民主建设和法制建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相继重新拟制了几种文书格式。例如,1979年公安部制定了《预审文书格式》;1980年司法部制定并颁布了《诉讼文书样式》;1981年制定了《公证文书样式》; 199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了《刑事检察文书格式》(样式)。199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1996年11月14日公安部制定、下发了《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样本);1996年12月20日司法部制定、下发了《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1999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2002年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制定、颁布了《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2003年5 月1 日 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式样)。
  新中国成立以后,法律文书的发展很快,成绩十分显著,除以上提到的文书以外,还有民事、经济、海事、行政诉讼文书、企事业合同文书等,其数量和质量都是空前的。而且,许多司法机关还在进一步依据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国家、政治、法制建设的需要,对法律文书在进行不断的改革和探讨,它将大大的丰富和发展我国法律文书的内容,从而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提高我们建设法治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保障和能力。
  
  参考文献:
  [1]于绍元:《中国法律文书写作·格式·实例大全》[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P1.
  [2]潘庆云:《法律文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P12.
  [3]曾宪义:《中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P1191.
  [4] 潘庆云:《法律文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P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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