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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前在我国针对个人利益的保护无论是在实体法方面还是程序法方面发展都比较迅速,然而在公共利益的法律保护方面发展相对较慢。尤其在程序法反方面,与外国相比我国没有建立专门的公益诉讼制度,公共利益得不到有效地保护的现象就凸显出来了。鉴于此,笔者从公益诉讼的发展及在我国建立公益诉讼的可能性等方面论述并提出相关建议,以促进我国公益诉讼立法的发展,使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早日脱离“真空地带”。
关键词: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 和谐社会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一、公益诉讼在我国的现状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不断进行,社会利益朝着多极化发展,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都受到了来自个人利益的挑战,个人利益受到侵害有专门的私益诉讼法律作保障,而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后的保障制度却没有专门的法律作保障。
在司法实践中对有些带有公益诉讼性质的案件,法院做出不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中常有这样的表述:该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或该案的原告并非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或相对人。究其原因,主要与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存在的缺陷有关。具体表现为:第一,完全缺失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这在成文法国家的立法例中实属罕见。第二,现行民诉法“支持起诉”原则的规定,使得那些热心公益事业的人与组织无法提起公益诉讼。第三,两部诉讼法中起诉条件都有“直接利害关系人”的规定,导致大部分公益受损案件无人能起诉,或虽有起诉,法院也无法受理或审理。根据“有权利必有救济”的原则,通过诉讼这种公力救济的方式,一些问题能够在法律框架内讨论并解决,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好方法,同时公益诉讼也是有效的普法教育,有利于增强社会法律意识,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概况
说到这里,有人会问到底什么是公益诉讼呢?公益诉讼早在罗马时期就已经产生,它是与私益诉讼区分而言的。私益诉讼是保护个人利益的诉讼,仅特定的人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凡公民均可提起,因为市民及有关团体、组织是社会的组成部分,有享受社会利益的权利,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公共利益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当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实际上公众享受公共利益的权利也受到了侵害,按照“有权利必有救济”的原则保护公共利益的诉讼也就应运而生。公益诉讼被赋予现代意义始于20世纪西方社会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
从国外的立法例来看,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又可分为由国家专门机关——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诉、行政公诉和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众诉讼、团体诉讼。
三、在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
(一)在立法方面,我国应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来保障诉讼主体的地位和权利
在诉讼主体方面笔者认为应有以下几种:第一,利害关系人,在包含公共利益的现象中享有诉权的相关人,一方面,他的权利受到一定的侵犯或影响。另一方面,这种侵权又是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这时他们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冲突。此时,公益和私益保护有效结合具有双重保护性质。第二,公益团体。现实社会中公民的个人利益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这就需要相关的公益团体代替公民从事诉讼。这样可以增加处于弱势一方主体的分量。达到形式上的平等。第三,相关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相关国家机关对另一國家机关的诉讼监督方式。它可以使公益诉讼更更有效率性和权威性,避免了个人和团体起诉的盲目性。
(二)在诉讼过程中,要建立严格的受案审查制度
一方面,建立、健全相关的机制充分保障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防止一些居心叵测的人利用公益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审理过程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诉讼法的程序进行诉讼,增加司法的透明度,从而使公共利益受到充分保护。
(三)在法律监督上,要不断完善法律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机制的作用
首先,我国法律监督机关要充分行使职权,发挥“以权力制约权力”的作用以规范司法,对司法过程中存在的不公平、不公正的案件要及时予以纠正。其次,新闻舆论监督作为社会监督的一个重要途径,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普遍认为它是实现公民知情权的重要途径,舆论监督的威力正在于通过媒体曝光,将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以及社会生活的各种问题公之于众,让舆论的阳光驱散恣意的阴霾,让滋生腐败现象的霉菌难觅藏身之地。新闻部门的公正监督能够有效的防止司法腐败,(下接第75页)
关键词: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 和谐社会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一、公益诉讼在我国的现状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不断进行,社会利益朝着多极化发展,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都受到了来自个人利益的挑战,个人利益受到侵害有专门的私益诉讼法律作保障,而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后的保障制度却没有专门的法律作保障。
在司法实践中对有些带有公益诉讼性质的案件,法院做出不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中常有这样的表述:该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或该案的原告并非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或相对人。究其原因,主要与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存在的缺陷有关。具体表现为:第一,完全缺失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这在成文法国家的立法例中实属罕见。第二,现行民诉法“支持起诉”原则的规定,使得那些热心公益事业的人与组织无法提起公益诉讼。第三,两部诉讼法中起诉条件都有“直接利害关系人”的规定,导致大部分公益受损案件无人能起诉,或虽有起诉,法院也无法受理或审理。根据“有权利必有救济”的原则,通过诉讼这种公力救济的方式,一些问题能够在法律框架内讨论并解决,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好方法,同时公益诉讼也是有效的普法教育,有利于增强社会法律意识,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概况
说到这里,有人会问到底什么是公益诉讼呢?公益诉讼早在罗马时期就已经产生,它是与私益诉讼区分而言的。私益诉讼是保护个人利益的诉讼,仅特定的人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凡公民均可提起,因为市民及有关团体、组织是社会的组成部分,有享受社会利益的权利,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公共利益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当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实际上公众享受公共利益的权利也受到了侵害,按照“有权利必有救济”的原则保护公共利益的诉讼也就应运而生。公益诉讼被赋予现代意义始于20世纪西方社会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
从国外的立法例来看,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又可分为由国家专门机关——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诉、行政公诉和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众诉讼、团体诉讼。
三、在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
(一)在立法方面,我国应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来保障诉讼主体的地位和权利
在诉讼主体方面笔者认为应有以下几种:第一,利害关系人,在包含公共利益的现象中享有诉权的相关人,一方面,他的权利受到一定的侵犯或影响。另一方面,这种侵权又是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这时他们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冲突。此时,公益和私益保护有效结合具有双重保护性质。第二,公益团体。现实社会中公民的个人利益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这就需要相关的公益团体代替公民从事诉讼。这样可以增加处于弱势一方主体的分量。达到形式上的平等。第三,相关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相关国家机关对另一國家机关的诉讼监督方式。它可以使公益诉讼更更有效率性和权威性,避免了个人和团体起诉的盲目性。
(二)在诉讼过程中,要建立严格的受案审查制度
一方面,建立、健全相关的机制充分保障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防止一些居心叵测的人利用公益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审理过程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诉讼法的程序进行诉讼,增加司法的透明度,从而使公共利益受到充分保护。
(三)在法律监督上,要不断完善法律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机制的作用
首先,我国法律监督机关要充分行使职权,发挥“以权力制约权力”的作用以规范司法,对司法过程中存在的不公平、不公正的案件要及时予以纠正。其次,新闻舆论监督作为社会监督的一个重要途径,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普遍认为它是实现公民知情权的重要途径,舆论监督的威力正在于通过媒体曝光,将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以及社会生活的各种问题公之于众,让舆论的阳光驱散恣意的阴霾,让滋生腐败现象的霉菌难觅藏身之地。新闻部门的公正监督能够有效的防止司法腐败,(下接第7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