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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听作为一种侦查制度比较典型地反映了公权力所代表的国家利益与公民个人基本权利之间尖锐的冲突。各国的监听立法及实践证明 ,监听手段在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之间所产生的张力可以通过对监听明确立法予以缓和消解。因此借鉴国外监听立法及实践经验 ,对监听进行立法 ,改变我国现行监听模式 ,使之运转有序 ,确保个人权利和自由不受无端侵犯是完全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