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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反侦查行为是与侦查行为相对的概念,侦查活动往往是伴随着一定的反侦查活动,职务犯罪也不例外,侦查人员必须识别反侦查行为才能给侦查犯罪嫌疑人提供一定的帮助并挖掘更多的侦查线索,缩小侦查范围。
关键词职务犯罪 侦查 反侦查行为 识别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268-02
反侦查行为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活动前后的各个阶段,为了掩盖其犯罪行为,躲避侦查和逃避法律的制裁而采取的一系列的行动方法和措施手段。反侦查行为在当前的侦查工作中是普遍存在,尤其是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反侦查行为更呈现出迅猛发展之势。而在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中,虽然侦查人员认识到了反侦查行为的广泛存在,并出现了不少识别和利用反侦查行为进而获取案件信息得以破案的成功范例;但是,侦查人员对于反侦查行为认识不足,利用案件中反侦查行为获取案件信息的自觉性不高和方法有限。因此,从理论上对反侦查行为进行探讨,并结合侦查实践进行研究,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一、反侦查行为的发展趋势
反侦查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关系有两种,一种是同一化,同一手段既是犯罪手段又是侦查手段,即同一行为有两个目的。例如,案犯采用放射源杀人,这一隐蔽手段既是实现杀死被害人的目的,也是基于反侦查之目的。另一个是异化,这是主要情况,即犯罪行为和反侦查行为是脱离的两个不同行为。传统的反侦查行为往往表现在隐匿、伪造、消灭证据,破坏犯罪现场。但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交流的日益广泛,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手段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反侦查活动更加频繁,更具有针对性。主要表现为:
(一)制造假象的手段不断翻新
有的表现为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如某国营公司老总在单位来往账户上转账,假借把现金汇到业务单位的账户上,实际却利用业务单位账户再将资金转移到自己的个人账户,用来炒股。从账目表面上看是平的,不综合各个资金流向根本不能看出其中的猫腻。有的将权钱交易披上人情往来的外衣,在定罪时难以区分出是正常人情往来还是贿赂所得。还有的利用法律漏洞来逃避打击,如职务交易中的性贿赂问题,庭审中的翻供、串供情形。更有甚者,采取里应外合、倒打一耙的方式使侦查活动处于极其不利的境地。例如,有的犯罪嫌疑人一旦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亲信或亲属往往会采取煽风点火,四处上访告状等不正当手段,对办案人员及证人威胁利诱、诬告陷害,以达到阻挠办案,为犯罪嫌疑人开脱罪责的目的。
(二)反侦查行为的主动性增强
过去,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前很少考虑如何逃避侦查,往往是在案发后匆匆采取一些反侦查措施,如串供、逃跑、隐藏账户。而现在的侦查实践表明,犯罪分子往往蓄谋已久,精心策划,在侦查阶段打探案情,为反侦查活动取得主动权。检察机关在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时,反侦查力量会把获取全面、准确、及时地案情作为首要、关键的因素。他们会动用一切可以运用的关系,通过关系网络,设法把检察机关对嫌疑人的侦查情况搞清楚。同时,为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全面性,他们还会从不同的渠道多方打探,相互印证。有的犯罪嫌疑人甚至设计圈套来迷惑侦查人员。
(三)反侦查手段的多样性突出
近年来,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隐匿销毁原始明细账目,或者制造假证对抗侦查,逃避法律制裁的现象日趋突出。在贪污、挪用公款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隐匿、转移或销毁原始凭证、账目或制造假证的情况时有发生,受贿案件也经常出现明明收受了贿赂,却出具所谓“借据”以掩盖犯罪意图的现象,搅乱了侦查人员的视线,干扰了办案工作的有序进行。有的犯罪嫌疑人故意把收受贿赂的时间和地点说错,虚构受贿金额或受贿人,来试探侦查人员是否掌握其犯罪事实。有的犯罪嫌疑人善于做表面文章,平时以廉洁自称,对他人要求严格,故意给他人造成不贪的假象,一旦案发就极力否认。还有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平时经常阅读有关侦查方面的书籍,向一些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寻求逃避打击的方法,做到“安全”行贿。
(四)反侦查行为的交叉感染性扩大
例如,看守所、监狱、劳动农场是特殊的社会场所,是改造罪犯成为新人的地方,但是,在这里仍然有个别不思悔改的犯罪分子,这些人会在一起交流犯罪經验,互相取长补短,学习新的有成效的反侦查手段。由于这些人主观恶性较大,所以,在刑满释放后,他们仍有可能继续从事新的犯罪活动并采用习得的更加狡猾的反侦查手段。犯罪分子之间不断的摹仿和学习,使其整体犯罪水平得到了提高,各种安全系数比较高的犯罪手法层出不穷。
(五)利诱证人作伪证或翻证为其掩盖罪行
为了逃避追究罪责,犯罪嫌疑人或者亲属往往千方百计堵漏洞、找“退路”,诱使证人躲避侦查人员取证或改变证词作伪证从而干扰侦查视线是职务犯罪反侦查活动发展趋势的又一重要形式。例如,在“临高两干部贪贿农民土壤改良专款”一案中,犯罪嫌疑人临高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原主任柯某和该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原主任方某在办案人员介入此案后,除了悄悄向有关法律工作者进行咨询外,柯某还将受贿所得的110000元赃款,分别退给项目承包人的柯某和谢某,并派人秘密将2人送往省外,逃避侦查。方某也与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串供,期望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办案人员正是从关键证人处撕开突破口,对项目承包人柯某和谢某入手,最终掌握大量证据,才成功破案。
二、反侦查行为的识别途径
反侦查行为常常与犯罪行为并存,甚至混杂在一起,在跟犯罪分子斗智斗勇时,侦查人员只有识别其反侦查行为,才能理清案件的方向和线索,排除反侦查行为的干扰,成功的利用其为侦查破案服务。反侦查行为是犯罪人心理支配下行为的结果。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后,不仅会在作案地点留下痕迹,也会在罪犯的意识与心理状态中留下“印迹”,它集中地表现在犯罪分子作案之后的行为反常。在进行识别之前,十分有必要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行为受制于哪些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可供考虑:1.犯罪嫌疑人对其行为的认知水平和文化程度的高低。一般,职务犯罪中智能化的犯罪案件较多,嫌疑人的认知水平和文化程度都比较高,反侦查能力强,其行为也很隐蔽,不易被发现。2.犯罪行为发现的时间性。职务犯罪中的共同犯罪案件,往往是某一犯罪嫌疑人先案发,其他犯罪嫌疑人若有充分的时间,一般都会掩盖或清除多余的证据,毁灭证据。3.犯罪人对自身行为的认识及自信程度的高低。犯罪人有充分的自信,自以为他人不知而根本不加掩饰,往往可以寻找到原始的凭证,并有犯罪线索可供查找。在侦查实践中区分出反侦查行为,发掘出其反常行为,也可以为刻画犯罪嫌疑人提供出一定的帮助。
根据反侦查行为的形成机制,可以从下列途径进行识别:
(一)从职务犯罪作案人的反侦查心理入手
反侦查行为从本质上来说是犯罪人趋利避害的一种表现,因此作案人的反侦查心理实际上是作案人避害心理在案件中的具体表现形式。由于作案人的个体情况不同、个案的情况也不同,所以不同案件不同作案人的反侦查心理并不一样。但是,就具体案件中特定作案人而言,其反侦查心理总是一条相对稳定的心理轨迹,有其内在规律性。侦查人员对作案人反侦查心理的分析,就是把自己设想成作案人,站在作案人的角度上揣摩、推断其反侦查心理,把握其中内在规律性进而确定作案人已经采取了哪些反侦查行为,还包括预测其最有可能即将采取哪些反侦查行为。这种方法就是侦查思维中的移情换位法,具体是指能设身处地地感受和理解对方的心情,一是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体验对方的所见所闻;二是把自己内心的情感移人对方和对方站在一起感受。前苏联的侦查学家将这种方法称为设身处地的思考方法,即首先确定作案人的智力水平,然后设身处地的设想自己在此种情况下会做出何种行为,采取哪些措施,就是将犯罪人的智力和自己的智力同等起来考虑。
(二)从相关人员的反常情况入手
反常现象分布在犯罪和侦查中的各个环节,尤其是案发后的反常现象,常见情况分为“应该出现而没有出现”和“不该出现而出现”的反常现象,主要是用来分析犯罪嫌疑人及其相关人的行为表现。例如,在一起案件中,侦查人员搜查犯罪嫌疑人的住宅时,犯罪嫌疑人家属非常配合,将家里所有的存单、存折及银行卡拿出来交给检察机关,但就是找不到某行贿人送的银行卡(送卡时间距发案时间不远),辩称其不知银行卡,该上交的都已经上交了。侦查人员推测,此案肯定另有隐情。最后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家属在检察机关将其丈夫传唤后就将几张银行卡退给行贿人,并和行贿人做好了串供准备;又如,在一起共同贪污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陈某被叫到检察院交代问题后,另一犯罪嫌疑人林某第二天就将一笔款项打到了“廉政581账户”,这明显的可疑行为充分暴露了林某是有问题的。据此,办案人员将林某传唤到检察院,林某主动交代了贪污的事实,进而也迅速突破了陈某。如侦查一些窝串案件时,有的行为人还没有案发,但是战战兢兢,整天向领导打听或托人向检察机关打听那些已经事发的人的情况,这就是反常情况。在对犯罪分子进行讯问时也可以发现其反常的情况,如对侦查人员的提问躲躲闪闪,摇摆不定,闪烁其词。
(三)分析案件中隐藏的假象
犯罪案件总是通过许许多多的现象表现出来的,其中有对案件本质属性的反映,即案件中犯罪真相,还有对案件的歪曲的、虚假的反映,即案件中的假象。一切反侦查行为的实施,制造出来的必然是案件中的假象。无数实例表明,案件中假象既有把侦查工作引入歧途的一面,又有将侦破工作引向深入的一面,关键问题是否能够识别。分析案件中的假象,必须结合案件情况和侦查经验。首先必须结合案情。如共同犯罪案件中,将多个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进行分析,看是否有矛盾之处,是否在時间、地点、手段方法等犯罪活动过程中有疑点等;又如受贿中,将行贿人、受贿人及有关知情人的陈述进行比较分析,看是否符合情理,是否一致,哪些陈述更真实等。另外还要结合侦查人员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进行对比分析,摸索出同类规律。在很多贪污案件中,犯罪分子通过做假账的方法将账做平,大多数情况下都能在查账中找出其中的破绽。因此,查找当时的账目材料,找出其中的假象对贪污类案件的侦破很重要。
三、结语
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内在动力,侦查与反侦查之间不断升级的矛盾对抗是侦查工作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反映在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就要求侦查人员在变幻莫测的犯罪情势中弄清职务犯罪的发展趋势并掌握其识别途径。在职务犯罪侦查与反侦查活动中,既要讲究斗争性,更要注重策略性。只有具体地分析所侦办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所处的反侦查阶段及其可能的发展趋势,获取确实充分的犯罪证据,才能在案件侦破思路中有所创新,真正地对职务犯罪嫌疑人做到精确打击。
参考文献:
[1]王力一.反侦查及其对策概论.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3).
[2]李文静.反侦查行为的生成.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5(3).
[3]http://news.sina.com.cn/o/2008-09-12/094814440654s.shtml.
[4]杨宗辉.侦查学前沿问题研究.北京:群众出版社.2002
关键词职务犯罪 侦查 反侦查行为 识别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268-02
反侦查行为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活动前后的各个阶段,为了掩盖其犯罪行为,躲避侦查和逃避法律的制裁而采取的一系列的行动方法和措施手段。反侦查行为在当前的侦查工作中是普遍存在,尤其是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反侦查行为更呈现出迅猛发展之势。而在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中,虽然侦查人员认识到了反侦查行为的广泛存在,并出现了不少识别和利用反侦查行为进而获取案件信息得以破案的成功范例;但是,侦查人员对于反侦查行为认识不足,利用案件中反侦查行为获取案件信息的自觉性不高和方法有限。因此,从理论上对反侦查行为进行探讨,并结合侦查实践进行研究,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一、反侦查行为的发展趋势
反侦查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关系有两种,一种是同一化,同一手段既是犯罪手段又是侦查手段,即同一行为有两个目的。例如,案犯采用放射源杀人,这一隐蔽手段既是实现杀死被害人的目的,也是基于反侦查之目的。另一个是异化,这是主要情况,即犯罪行为和反侦查行为是脱离的两个不同行为。传统的反侦查行为往往表现在隐匿、伪造、消灭证据,破坏犯罪现场。但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交流的日益广泛,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手段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反侦查活动更加频繁,更具有针对性。主要表现为:
(一)制造假象的手段不断翻新
有的表现为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如某国营公司老总在单位来往账户上转账,假借把现金汇到业务单位的账户上,实际却利用业务单位账户再将资金转移到自己的个人账户,用来炒股。从账目表面上看是平的,不综合各个资金流向根本不能看出其中的猫腻。有的将权钱交易披上人情往来的外衣,在定罪时难以区分出是正常人情往来还是贿赂所得。还有的利用法律漏洞来逃避打击,如职务交易中的性贿赂问题,庭审中的翻供、串供情形。更有甚者,采取里应外合、倒打一耙的方式使侦查活动处于极其不利的境地。例如,有的犯罪嫌疑人一旦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亲信或亲属往往会采取煽风点火,四处上访告状等不正当手段,对办案人员及证人威胁利诱、诬告陷害,以达到阻挠办案,为犯罪嫌疑人开脱罪责的目的。
(二)反侦查行为的主动性增强
过去,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前很少考虑如何逃避侦查,往往是在案发后匆匆采取一些反侦查措施,如串供、逃跑、隐藏账户。而现在的侦查实践表明,犯罪分子往往蓄谋已久,精心策划,在侦查阶段打探案情,为反侦查活动取得主动权。检察机关在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时,反侦查力量会把获取全面、准确、及时地案情作为首要、关键的因素。他们会动用一切可以运用的关系,通过关系网络,设法把检察机关对嫌疑人的侦查情况搞清楚。同时,为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全面性,他们还会从不同的渠道多方打探,相互印证。有的犯罪嫌疑人甚至设计圈套来迷惑侦查人员。
(三)反侦查手段的多样性突出
近年来,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隐匿销毁原始明细账目,或者制造假证对抗侦查,逃避法律制裁的现象日趋突出。在贪污、挪用公款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隐匿、转移或销毁原始凭证、账目或制造假证的情况时有发生,受贿案件也经常出现明明收受了贿赂,却出具所谓“借据”以掩盖犯罪意图的现象,搅乱了侦查人员的视线,干扰了办案工作的有序进行。有的犯罪嫌疑人故意把收受贿赂的时间和地点说错,虚构受贿金额或受贿人,来试探侦查人员是否掌握其犯罪事实。有的犯罪嫌疑人善于做表面文章,平时以廉洁自称,对他人要求严格,故意给他人造成不贪的假象,一旦案发就极力否认。还有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平时经常阅读有关侦查方面的书籍,向一些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寻求逃避打击的方法,做到“安全”行贿。
(四)反侦查行为的交叉感染性扩大
例如,看守所、监狱、劳动农场是特殊的社会场所,是改造罪犯成为新人的地方,但是,在这里仍然有个别不思悔改的犯罪分子,这些人会在一起交流犯罪經验,互相取长补短,学习新的有成效的反侦查手段。由于这些人主观恶性较大,所以,在刑满释放后,他们仍有可能继续从事新的犯罪活动并采用习得的更加狡猾的反侦查手段。犯罪分子之间不断的摹仿和学习,使其整体犯罪水平得到了提高,各种安全系数比较高的犯罪手法层出不穷。
(五)利诱证人作伪证或翻证为其掩盖罪行
为了逃避追究罪责,犯罪嫌疑人或者亲属往往千方百计堵漏洞、找“退路”,诱使证人躲避侦查人员取证或改变证词作伪证从而干扰侦查视线是职务犯罪反侦查活动发展趋势的又一重要形式。例如,在“临高两干部贪贿农民土壤改良专款”一案中,犯罪嫌疑人临高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原主任柯某和该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原主任方某在办案人员介入此案后,除了悄悄向有关法律工作者进行咨询外,柯某还将受贿所得的110000元赃款,分别退给项目承包人的柯某和谢某,并派人秘密将2人送往省外,逃避侦查。方某也与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串供,期望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办案人员正是从关键证人处撕开突破口,对项目承包人柯某和谢某入手,最终掌握大量证据,才成功破案。
二、反侦查行为的识别途径
反侦查行为常常与犯罪行为并存,甚至混杂在一起,在跟犯罪分子斗智斗勇时,侦查人员只有识别其反侦查行为,才能理清案件的方向和线索,排除反侦查行为的干扰,成功的利用其为侦查破案服务。反侦查行为是犯罪人心理支配下行为的结果。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后,不仅会在作案地点留下痕迹,也会在罪犯的意识与心理状态中留下“印迹”,它集中地表现在犯罪分子作案之后的行为反常。在进行识别之前,十分有必要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行为受制于哪些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可供考虑:1.犯罪嫌疑人对其行为的认知水平和文化程度的高低。一般,职务犯罪中智能化的犯罪案件较多,嫌疑人的认知水平和文化程度都比较高,反侦查能力强,其行为也很隐蔽,不易被发现。2.犯罪行为发现的时间性。职务犯罪中的共同犯罪案件,往往是某一犯罪嫌疑人先案发,其他犯罪嫌疑人若有充分的时间,一般都会掩盖或清除多余的证据,毁灭证据。3.犯罪人对自身行为的认识及自信程度的高低。犯罪人有充分的自信,自以为他人不知而根本不加掩饰,往往可以寻找到原始的凭证,并有犯罪线索可供查找。在侦查实践中区分出反侦查行为,发掘出其反常行为,也可以为刻画犯罪嫌疑人提供出一定的帮助。
根据反侦查行为的形成机制,可以从下列途径进行识别:
(一)从职务犯罪作案人的反侦查心理入手
反侦查行为从本质上来说是犯罪人趋利避害的一种表现,因此作案人的反侦查心理实际上是作案人避害心理在案件中的具体表现形式。由于作案人的个体情况不同、个案的情况也不同,所以不同案件不同作案人的反侦查心理并不一样。但是,就具体案件中特定作案人而言,其反侦查心理总是一条相对稳定的心理轨迹,有其内在规律性。侦查人员对作案人反侦查心理的分析,就是把自己设想成作案人,站在作案人的角度上揣摩、推断其反侦查心理,把握其中内在规律性进而确定作案人已经采取了哪些反侦查行为,还包括预测其最有可能即将采取哪些反侦查行为。这种方法就是侦查思维中的移情换位法,具体是指能设身处地地感受和理解对方的心情,一是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体验对方的所见所闻;二是把自己内心的情感移人对方和对方站在一起感受。前苏联的侦查学家将这种方法称为设身处地的思考方法,即首先确定作案人的智力水平,然后设身处地的设想自己在此种情况下会做出何种行为,采取哪些措施,就是将犯罪人的智力和自己的智力同等起来考虑。
(二)从相关人员的反常情况入手
反常现象分布在犯罪和侦查中的各个环节,尤其是案发后的反常现象,常见情况分为“应该出现而没有出现”和“不该出现而出现”的反常现象,主要是用来分析犯罪嫌疑人及其相关人的行为表现。例如,在一起案件中,侦查人员搜查犯罪嫌疑人的住宅时,犯罪嫌疑人家属非常配合,将家里所有的存单、存折及银行卡拿出来交给检察机关,但就是找不到某行贿人送的银行卡(送卡时间距发案时间不远),辩称其不知银行卡,该上交的都已经上交了。侦查人员推测,此案肯定另有隐情。最后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家属在检察机关将其丈夫传唤后就将几张银行卡退给行贿人,并和行贿人做好了串供准备;又如,在一起共同贪污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陈某被叫到检察院交代问题后,另一犯罪嫌疑人林某第二天就将一笔款项打到了“廉政581账户”,这明显的可疑行为充分暴露了林某是有问题的。据此,办案人员将林某传唤到检察院,林某主动交代了贪污的事实,进而也迅速突破了陈某。如侦查一些窝串案件时,有的行为人还没有案发,但是战战兢兢,整天向领导打听或托人向检察机关打听那些已经事发的人的情况,这就是反常情况。在对犯罪分子进行讯问时也可以发现其反常的情况,如对侦查人员的提问躲躲闪闪,摇摆不定,闪烁其词。
(三)分析案件中隐藏的假象
犯罪案件总是通过许许多多的现象表现出来的,其中有对案件本质属性的反映,即案件中犯罪真相,还有对案件的歪曲的、虚假的反映,即案件中的假象。一切反侦查行为的实施,制造出来的必然是案件中的假象。无数实例表明,案件中假象既有把侦查工作引入歧途的一面,又有将侦破工作引向深入的一面,关键问题是否能够识别。分析案件中的假象,必须结合案件情况和侦查经验。首先必须结合案情。如共同犯罪案件中,将多个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进行分析,看是否有矛盾之处,是否在時间、地点、手段方法等犯罪活动过程中有疑点等;又如受贿中,将行贿人、受贿人及有关知情人的陈述进行比较分析,看是否符合情理,是否一致,哪些陈述更真实等。另外还要结合侦查人员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进行对比分析,摸索出同类规律。在很多贪污案件中,犯罪分子通过做假账的方法将账做平,大多数情况下都能在查账中找出其中的破绽。因此,查找当时的账目材料,找出其中的假象对贪污类案件的侦破很重要。
三、结语
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内在动力,侦查与反侦查之间不断升级的矛盾对抗是侦查工作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反映在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就要求侦查人员在变幻莫测的犯罪情势中弄清职务犯罪的发展趋势并掌握其识别途径。在职务犯罪侦查与反侦查活动中,既要讲究斗争性,更要注重策略性。只有具体地分析所侦办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所处的反侦查阶段及其可能的发展趋势,获取确实充分的犯罪证据,才能在案件侦破思路中有所创新,真正地对职务犯罪嫌疑人做到精确打击。
参考文献:
[1]王力一.反侦查及其对策概论.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3).
[2]李文静.反侦查行为的生成.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5(3).
[3]http://news.sina.com.cn/o/2008-09-12/094814440654s.shtml.
[4]杨宗辉.侦查学前沿问题研究.北京:群众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