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被扶养人认定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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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里对于被扶养人范围的认定标准并不统一,对被扶养人的认定成为值得探究的问题.首先,本文从主体出发,创造性提出拥有期待权的被扶养人这一概念,即有劳动能力或其他生活来源的父母以及未出生的胎儿,力求最大限度保障这类主体的权利.其次,本文认为现有的推定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不具有合理性,应当通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去推定具有劳动能力,同时在认定60周岁以上的人作为被扶养人时还应该考虑其客观上是否丧失劳动能力.最后,本文认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能支持其生活就应该认定其有其他生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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