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然资源物权化之必要已经成为我国学界共识,物权化模式虽有不同理论主张,如用益物权模式、占有权模式、准物权模式及特许物权模式,但均存在各种弊病。我国现行《物权法》在坚持自然资源绝对公有的前提之下采用用益物权模式,导致了立法在法理逻辑上的自相矛盾和对现实生活的严重扭曲,应当着眼于对自然资源的消耗性利用和非消耗性利用的区分并结合我国相关制度背景加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