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公司司法解散的原则

来源 :今日湖北·中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wk504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人民法院在处理公司僵局司法解散的程序和实体方面,应借鉴国外立法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实践,应当特别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以便寻求到尽量公正、合理、有效的处理结果。
  利益平衡原则
  利益平衡原则又称为衡平原则。公司是合同的联结体,也是股东利益联结的纽带,为了使公司能灵活地经营决策,为多数股东谋取最大利益,公司实行多数表决规则,并且这种规则在整个市场经济环境内的效果是明显的,体现了经济民主的基本精神。大多数公司内大小股东也能够和睦相处,共谋利益。但确实也存在大股东为谋求整体利益包括掩盖在整体利益下的其自身利益的需要做出采取必要措施的决议,而小股东不愿承受可能带来的利益损害而提出异议。两者之间的冲突便只能有限度的解决。因此,法院必须基于利益平衡的原则,在效率与公平、多数人民主与少数人的利益之间进行合理的平衡。
  从严把握原则
  公司虽然是独立法人,但却是利益的综合体,涉及多方面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所以在审理司法解散案件中,人民法院应特别慎重,从严把握。只要公司尚有维系和存续的希望,人民法院就不应当轻易地判决解散公司。如果一味纵容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一方面可能导致股东为达到其他目的而滥用该权利,如以此作为退出公司前讨价还价的手段另一方面,判决解散公司往往会不合理地施惠于僵局的一派股东而牺牲另一派股东的利益。因此,审查公司解散案件,从严把握至关重要。
  股东行使权利时须负有诚实信用义务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同样公司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坚持该原则。有观点认为,股东在完成公司的出资义务后,就享有收益的利益期待,尤其在进行表决时股东需要考虑的是自己的利益,魂而不是他人的利益,他不必对公司或其他股东负有诚实信用义务,否则与其出资的初衷相违背。由于公司是合同的联结体,股东作为缔结合同的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特别是公司的多数决议规则决定了大股东的控股和掌管公司经营的地位,而小股东基于对大股东的信任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参与投资,如果大股东对小股东不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小股东的基本权利就得不到保障。因此,审查大股东是否履行诚信义务,对判断大股东是否侵权、应承担何种责任非常重要。
  自力救济优先的原则
  从本质上看,公司僵局纠纷属于公司股东内部的纠纷,司法介入只是在内部救济失灵的情况下才进行。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本着自力救济优先的原则,尽量促成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受害小股东也应行使公司法赋予自己的公司知情权、表决权,以及平等权等,与大股东充分协商,协调解决纠纷。通过设置、经过连续两次股东会决议等程序性要求来给予双方充分协商和谅解的时间,即使协商不成,也应努力促使通过内部或外部转让股权,化解矛盾。
  非解散替代措施优先的原则
  受害小股东提出公司司法解散,是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当小股东提出解散公司要求后,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公司的解散对公司来说无异于结束其生命,大多数陷入公司僵局的公司业绩状况并未沦落到破产境地,相反很多公司大股东为维护自身利益,对公司的经营倾入大量的心血,公司的业绩也红红火火,以解散公司的方式来打破公司僵局,不仅对公司和股东、董事而言代价不菲,公司多年经营赢得的商誉也会毁于一旦,股东、董事们曾倾注的大量时间和精力付之东流,而且公司解散必将对公司的职员、债权人、消费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产生了或大或小的影响。由此可见,解散公司是一种最为严厉的制裁,并且涉及到众多法律关系的协调。要软化这项维护权利方法的激烈本性,法庭应有权选择在适当的时候提供另一项纤缓措施。小股东提出解散公司,其目的往往并不是希望公司解散,而是希望通过法律赋予自己的这一诉讼权利,来达到将自己的股份以合理的价格出售的目的。小股东在其他内部救济手段穷尽的情况下也只有通过这种手段来达到迫使大股东让步的目的。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公司解散诉讼案件后,必须首先寻找一切可能的替代措施如强制股权转让、合理补偿等方式避免解散公司,达到双方和解和双赢的效果。人民法院在审理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中,应当考虑公众利益,对于公司规模较大、公司解散后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应就有关问题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以查明判决解散公司是否对股东和公司成员有利,而且不损害公众利益,避免因公司解散而造成社会不稳定。
  防止股东滥用解散公司权利的原则
  受害小股东提出公司司法解散,是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的权利,是小股东对抗大股东滥权的尚方宝剑。但如果小股东为维护自己利益甚至过度追求不合理的利益,拿着尚方宝剑乱舞,将不可避免伤害公司整体利益及大多数股东的合法利益。一方面,股东可以在确定的条件下支配公司的自有资本另一方面,小股东保护不能走得如此之远,以致于任何重要的变化都要求全体股东同意。小股东不能以自己意见没有被采纳就滥用公司解散的权利。在利益衡量的基础上,我国的公司解散请求权应限定在持股在一定比例以上且有一定期限的股东。法院还必须审查公司是否陷入僵局、大股东是否有违背诚信义务压榨小股东,大股东的多数表决是否出于善意。只要公司没有陷入僵局、大股东没有违背诚信义务压榨小股东,大股东的多数表决出于善意,小股东就不能以自己意见没有被采纳就滥用公司解散权利,其诉讼请求也将被驳回,否则多数决议就成为空谈,公司的经营将无法正常开展,制度倒退将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其他文献
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指的是赠与人依法享有的,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权利。此种权利的主体仅限赠与人,是以赠与人单方意思表示消灭法律行为之效果,符合撤销权的表象特征,并且权利的行使不以任何法定事由为前提,因此,被称为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任意撤销权的由来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立法始于日本,后为我国台湾地区仿效,进而影响我国大陆的合同立法。日本的现代民法以德国民法为蓝本,结合本国的历
期刊
随着国营农场改革的深入,信息技术网络技术为国有农场档案管理提供了新思路.网络化指导下的国有农场档案管理更具开放性,带动信息资源的共享,管理网络体系的建构,国有农场档
目的总结显微镜下荧光素钠引导辅助技术在切除脑胶质瘤手术的应用效果。方法回顾性分析15例经显微镜下荧光素钠引导辅助切除脑胶质瘤患者的临床资料。术前2h静脉注射荧光素钠
刘鹏凯同志既是创业型的企业实干家,又是激情燃烧的勤奋的管理研究者.在繁忙紧张的经营管理中,他能够不断思考、不断总结提炼,将日常积累的大量实践经验归纳为规律,将丰富的
期刊
反腐倡廉是一场艰巨、复杂、长期的斗争.反腐败斗争必须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障,监督是关键”的原则.学习是前进的动力,惟有不断学习才能取得进步.目前企业
目的采用MRI结合半自动软件全定量评估脑积水患者颅内脑脊液的分布特点。方法对交通性脑积水患者(A组,34例)、非交通性脑积水患者(B组,24例)以及正常志愿者(C组,30例)分别于M
根据建造商品房所处的权利状态,通常将商品房分为现房和期房两种形式。所谓期房,又称搂花,是指正在建造中的商品房或虽已经建成但尚不具备交付房屋和产权转移条件的商品房。商品房预售通常是指这两种期房的销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这种商品房销售制度也予以确认。但是,该法对商品房预售制度仅作了一般规定,仍有许多法律问题需要探讨和廓清,因此,对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具有现实意义。  商品房预售的条
期刊
目的探讨弥散张量成像(DTI)在慢性肾小球肾炎(CGN)中的应用价值。方法根据估算肾小球滤过率(eGFR),83例CGN患者分为慢性肾脏病(CKD)Ⅰ期组(eGFR≥90 ml·min~(-1)·1.73 m~(-
在延安时期,延安精神产生并得到了发扬,它是中国共产党,也是中华民族的宝贵精神财富,为中国现代化建设及未来发展奠定了精神基础.rn习近平总书记曾说过,延安精神是中国共产党
期刊
在委托合同不仅涉及一方当事人利益,对合同另一方同样存在利益的情形下,对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进行限制就有必要,问题只是在于如何设置合理的限制方式和限制条件。本文对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情况下的损害赔偿进行讨论。  损害赔偿的界定  以《德国民法典》代表的大陆法系中,将合同中存在的损害赔偿分为两类: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的损失。其中,实际损失是指受损害一方信赖合同能够适当履行,并能够得到履行利益的情况下,因提前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