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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选择权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有关国际法文件和各主要国家对此普遍作了明确的立法规定.针对我国立法上被告人程序选择权的阙如,有必要赋予被告人以实质性的简易程序启动权以及程序启动后的变更请求权,并确立案情知悉权、获得律师辩护权等为相应的保障机制.有利于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的真正实现,符合以权利制约权力、人权保障等现代诉讼基本理念.也有利于与世界简易程序选择权立法趋势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