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人权保护立法的完善

来源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gamebugs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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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人权,作为人类的基本权利,已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世界各国纷纷建立起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根本目的和最高原则的立法系统。人权问题,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主要问题之一。任何国家的人权都要通过具体立法来加以确认和保护。在我国,人权主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来确认和保护,另外,在各部门法中也得到了充分体现。通过对国际人权公约和我国人权立法的比较,可以看出我国宪法文本中规定的基本权利和国际人权公约所确认的人权并非两个完全不同的系统,而是有很多相同和相似之处。我国人权立法不断地与世界共同标准接轨。但由于国情和意识形态、价值观念等方面的不同,我国人权立法与国际人权公约之间还存在着诸多差异,我国人权立法在一些相关制度方面仍然存在缺失。面对我国人权立法与国际人权公约之间的差异,我们应从国情出发,明确人权保障的不足方面,努力缩小与国际人权标准的差异,不断完善我国人权立法。
  关键词:人权;人权立法;国际人权公约;宪法
  Abstract: human rights, as a basic human right, has been more and more national attention, all the countries in the world have established the legal system to respect and guarantee human rights as a fundamental goal and the highest principle. The issue of human rights, has become one of the main issues of concern to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Any country's human rights have to pass specific legislation to affirm and protect. In our country, the human rights mainly through the "constitution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o affirm and protect, in addition, in every department of law has been fully reflected. Based on the comparison of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on human rights and China's human rights legislation, the validation rules can be seen in our constitution, fundamental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conventions on human rights are not two completely different system, but has many of the same or similar. China's human rights legislation constantly with the world standard. But because of the national conditions and the ideology, values and other aspects of the different, between China's human rights legislation and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on human rights still exist many differences, China's human rights legislation there are still missing in some correlation system. Facing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China's human rights legislation and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f human rights, we should definite conditions,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issues, efforts to narrow differences and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standards, and constantly improve China's human rights legislation.
  Keywords: human rights; human rights legislation;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Constitution
  中图分类号:D08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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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权”是“人”与“权利”的组合词,按其字面含义,从最通俗、最一般的意义上来理解,就是指人作为人而存在,所应该享有和必须有的一种权利。在世界各国国内,一般来说,人权是通过各国宪法来具体确认和保障的,如我国,就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来确认和保障人权的。在国际上,主要通过有关人权公约来对人权加以确认和保障。
  一、我国人权立法现状
  我国的人权立法,也就是我国有关基本权利的立法,主要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来规定的。我国现行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构成了我国全部人权立法的法律基础。
  我国宪法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
  1.平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三条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主要是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法律义务。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在我国,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但是,中国是一个领土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无法使每个人都能够直接行使國家的权力、参加国家的重大决策和日常事务管理,而是采用选举的方式选举代表代表广大公民行使国家的权力。由此可见,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基本权利。
  3.政治自由。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项权利的规定有利于我国公民在不威胁国家和社会安定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自由采用多种形式来表达自己的意愿。
  4.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相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我国宪法还规定,不得对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行为进行打击报复。这样就更有利于我国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并有效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不法侵害。
  (二)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
  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三十八条规定了我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三十九条规定了我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第四十条规定了我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三)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
  1.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财产权与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在现在宪政国家被并称为支撑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四大支柱,是维持人的生存所不可缺少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2004年修正案明确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和继承权,这些规定肯定了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合法地位,对于人权的维护具有深刻意义。
  2.公民劳动的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并享有合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劳动者休息的权利。我国宪法不仅保护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并且保护劳动者休息的权利。现行宪法第四十三条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另外,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做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对劳动者的休息日和节假日做了规定。
  4.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因失去劳动能力或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公民,有权从国家以及社会获得生活保障,这是公民享有集体福利的一种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5.受教育的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四)特定人的權利
  这是关于特殊主体的权利保护,其中包括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盲、聋、哑和其他残疾公民权利的保护,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妇女权利的保护,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权利的保护,以及第五十条规定的华侨、归侨、侨眷的权利和利益。
  当然,除了宪法这一根本大法,我国的其他部门法也都对人权的保障作了一些规定。例如,我国民法就将平等原则作为首要原则,来保护公民的平等权。再譬如,我国刑法对死刑的执行做了严格规定,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且所犯罪行极其恶劣时才能适用死刑,对死刑的对象和执行程序都作了严格性规定。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人权的保护。
  国际人权公约的有关内容
  资本主义的发展促进了人权思想的发展,资产阶级把“人权”引入政治领域,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然而,二十世纪爆发了践踏人们生命和自由的两次世界大战。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法西斯主义者对许多民族,特别是犹太民族实行种族灭绝政策,公开践踏了人权。日本军国主义在亚洲发动侵略战争,践踏了无数人的生命和尊严,此时仅仅靠国内法已不足以保护人权。人权问题已成为国际问题,国际人权问题开始引起世界人民的普遍关注,人权立法与实践日渐国际化。为了保证人类的尊严和自由不再遭受践踏,保护各国人民的基本权利不受到侵扰,联合国根据大多数会员国的意愿,于1948年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了人权保护的两条基本原则,即“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力上一律平等”“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语言、性别、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际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世界人权宣言》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一起构成了“国际人权宪章”。中国政府于1997年10月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10月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下面我们着重来看一下《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有关内容。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权利大体有以下几种:
  1.平等权。即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并有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无所歧视。
  2.自决权。即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以及自由处置天然财富和资源的权利。
  3.工作权以及工作中的权利。其中包括就业权、获得就业能力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安全权、获得提级权、休息权。
  4.工会自由。其中包括组织工会的自由、参加工会的自由、工会建立协会和联合会的自由、工会工作的自由以及罢工自由。
  5.社会保障权。
  6.特殊主体的权利。包括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少年的权利。
  7.受教育权。即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为更好的保障这一权利,本公约还特别规定了父母和法定监护人为未成年人选择接受教育的机构及其接受的宗教和道德的自由。
  8.文化方面的权利。其中包括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享受科学进步及其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对其本人的科学、文字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利益进行保护的权利,进行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的自由。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核心内容是关于人的尊严、平等和国家保障人权的义务。此公约中规定的权利有:
  1.自决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正文的第一条即第一部分,主要规定了人民享有自决权。自决权是指某地域的某个种族或群体可以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且可以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处理天然财富和资源的权利。
  2.平等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三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男子和妇女在享有本公约所载一切公民和政治权利方面有平等的权利。”
  3.生命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三部分第六条规定:“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并在此条第二款至第六款中严格限定了死刑的适用。
  4.禁止酷刑、禁止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公约第七条规定:“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5.不被奴役和不被强制劳动的权利。公约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6.人身自由和安全。公约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依规定,逮捕某人必须告知其理由。
  7.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该权利的基本内容包括: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面前一律平等;人人有资格获得公正和公开的审讯;无罪推定;刑事审判中被告人有权获得最低限度保证;对少年的审判应考虑他们的特殊需要;上诉的权利;获得刑事赔偿的权利;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8.罪刑法定和从轻原则。行为人的行为依照国家法或国际法不构成刑事罪的,不得认为犯有刑事罪。所加的刑罚也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规定。如果在犯罪之后依法规定了应处以较轻的刑罚,犯罪者应予减刑。
  9.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包括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信仰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礼拜、戒律、实践和教义来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10.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的权利。
  11.特殊主体的权利,包括婚姻与家庭的权利,儿童的权利。
  1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3.少数人的权利。公约第二十七条规定:“在那些存在着人种的、宗教的或语言的少数人的国家中,不得否认这种少数人同他们的集团中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实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语言的权利。”
  另外,国际上还存在另外一些有关人权保护的公约,包括一些人权国际保护的专门性和区域性文件。例如《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取缔教育歧视公约》以及《给与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等等。这些文件都对国际人权保护起到了重大的作用。
  我国人权立法与国际人权公约之比较
  从上述内容中可以看出我国人权立法与国际人权公约既存在相同之处也存在着差异。
  我国人权立法与国际人权公约的相似之处主要在于它们的宗旨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人权,使人人都享有充分的基本权利。另外,它们的相似之处还在于其规定权利的内容相似。它们都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规定了公民的劳动权及工作权;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如选举权被选举权;都对特殊主体的权利做出了规定,等等。一般来看,国际人权公约所规定的权利都相应地存在于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中,虽然一些权利的具体表述有所不同,但内容是大致相同的。
  由此可见,我国人权立法正在不断与国际接轨。但是,我们必须清楚地看到我国人权立法与国际人权立法还存在一定的差异和冲突:
  (一)來源不同
  西方价值观认为人权高于主权,人权是先在的。国际人权公约是以“天赋人权”观为基础的,认为人权是天赋。国际人权公约在人权来源的诠释上坚持人权首先是一种自然权利、道德权利。其认为一切人为的东西,如国家、法律、秩序,都必须经过人的同意。而我国宪法则是以历史的人权观为基础,认为人权并不是天赋的,而是一种历史权利,与特定的历史阶段、特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联系。我国宪法在序言中强调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隐示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不是自身固有的,而是由国家赋予的。
  (二)限制性规定的不同
  人权的保障不是绝对的,必须受一定因素的限制。国际人权公约和我国宪法都对人权做了限制性规定。但是它们两者是存在差异的。例如,我国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做出的是概括性的限制规定、总的原则性的限制规定。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而国际人权公约做出的是区别限制的规定。
  (三)普遍性和阶级性
  国际人权公约强调人权的普遍性,而我国则强调人权的阶级性。普适性的人权观强调人权的主体即为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它是抽象的人,是没有差别的所有的人,是人人,而不是部分人。而阶级性的人权观则坚持人权的阶级性,认为人权只能赋予其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阶级,其他阶级则不享有人权。在人权的主体上,两个国际人权公约有关人权条款中一般都以“人人”、“任何人”、“所有人”等为主语。而我国宪法在表述公民基本权利的过程中,主要是以“公民”、“人民”等为主语。
  (四)具体内容的不同
  国际人权公约中的一些人权,在我国宪法中没有确认,如国际人权公约中都规定了自决权、免受酷刑权、工会自由方面的权利以及禁止奴役,在我国宪法中没有得到确认。国际人权公约中的某些人权,在我国的宪法中虽有所规定,但不够具体。如受教育权的规定中,我国宪法没有规定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为未成年人选择接受教育的机构和教育种类的权利。另外,我国宪法中的有些规定与国际人权公约存在一定的冲突。例如,国际人权公约第八条规定:“任何人不应被要求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四、我国人权立法的完善
  基于上述我国人权立法与国际人权公约的比较,可看出我国人权立法与国际人权标准的差距。我国人权的保障在不断地向国际靠拢,但仍有地方需要完善。
  1.权利条款明确化和具体化。上面提到我国人权的限制性规定是属于原则性的概括式限制。“人权的基本内核不得限制”几乎是世界各国宪法中的共识性规定,国际人权公约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从权利保障的角度来看,树立基本权利内核不得限制的宪法理念,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具体的限制性条款,而不仅仅是原则性限制,有利于防止法律对基本权利做出更多的限制。我国宪法应规定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具体条件,不应将限制人民权利的权利无条件授予立法机关。
  2.丰富我国人权内容。在人权种类上我国的立法还远远落后于国际人权公约,这就要求我们要不断完善我国的立法,增加一些我国尚未立法的人权,使人权保障有法可依。有些权利我们完全可以通过立法解释的技术手段将这些权利还给人民,例如罢工自由。
  3.普及人权知识,提高人权意识。人权意识在人权保障中虽然是软件,但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了许多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在不断地完善权利保护体制,但是这些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真正落实是不够的。如果公民没有良好的人权知识和人权意识,人权内容的规定也就失去了它的意义。在我国,应该采取德育教育、新闻媒介宣传等多种形式,来普及人权知识,提高公民的人权意识。这样不仅有利于公民自身保护,而且有利于他人的权利保护,使人权得到真正普及。
  4.刑法中的人权保护立法完善。违反刑法的处罚即刑罚是最严厉的处罚,它涉及到公民的自由权,财产权,甚至生命权。因此加强刑法的人权保护对于整个人权系统的完善至关重要。我国应严格限制死刑,尽量减少死刑。此外,未来修改《刑法》时,在保留死刑的情况下,还应当考虑同时赋予死囚的请求赦免或减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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