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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假冒伪劣行为的定罪过程中,必然存在着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竞合的场合。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两罪发生竞合时,应按择一重罪进行处断。但司法实践中,由于在相关规定理解适用上的分歧,产生了同罪不同判的结果。因此,如何正确适用法律认定假冒伪劣行为是理论和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