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罐包装装潢案引发专家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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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在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史上,绝对算是最为不平凡的一年,新商标法生效、著作权法与专利法在修改进程中,北上广知识产权专门法院设立,各种重要的司法解释大量更新。而在近两年的司法审判中,难度最大,社会关注度最高的还要数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不论是2014年年初宣判的“3Q大战”,还是年底的“加多宝与王老吉”之间的不正当竞争案,都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界及全社会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及热议,对于判决结果,更是褒贬不一。不难看出,整个知识产权业界对于不正竞争行为的法律认定标准等相关问题的认识并不是十分明确和统一。在第五届中国知识产权新年论坛上,主办方设置了多场知识产权专业话题的讨论。由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曲三强教授主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认定”的PANEL环节,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李明德教授;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郑胜利教授;中科院大学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教授;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合伙人余刚先生作为主讲嘉宾参与了讨论。
  “种瓜得瓜,种豆得豆”红罐包装装潢再度引发热议
  2014年12月1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加多宝与王老吉针对红罐凉茶装潢权的互诉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判决加多宝立即停止使用与王老吉红罐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相似的包装装潢,停止生产、销售上述包装装潢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停止使用并移除或销毁所有侵权产品的广告以及各种介绍、宣传、材料等,并在7日内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1.5亿元及合理维权费用26.5万元,且须连续七天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声明,公开消除影响。对此,加多宝当庭表示将继续提起上诉。
  目前,由于加多宝方面提出上诉,红罐包装装潢案的一审判决尚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不过在法学界,因红罐归属问题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的讨论正在持续升温。1.5亿元,这样的赔偿数额,足够抓人眼球。但同时也引发了业内专业人士的深思,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只有搞清楚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才能从根本上维护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知识产权相关制度的意义才能真正发挥出来。李明德教授指出。知识产权是一定法定权力,知识产权是为智力活动成果提供保护的法律,智力活动的成果实际上非常广泛的,但是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就选择了技术发明、作品、商标及其所代表的商誉还有制止不正当竞争。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郑胜利教授对于该案,则强调了财产权,郑老师认为:“加多宝申请了一个外观设计专利。假如他取得的这个权利不合法,在申请专利时应该是无效的,但最终结果是红罐包装设计成为了国家专利。从另一角度来说,外观设计可以有权属之争,但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往下走,不能做出一个判决就剥夺了他的财产权。”郑老师还强调“老百姓有一句话叫‘种瓜得瓜,种豆得豆’,比如说我引进技术,你把专利许可给我,我在这个基础上能不能改进?改进要不要事先通知你?不需要。作品也有这种差异创作。比如我写了一本小说,经过我的许可,同意你改编成电影,制作出来的电影是一个独立的作品。为什么要这样?只有让社会不断地创造、不断地前进,我们这个社会才能更好的发展。”
  中科院大学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教授认为“最初这个红罐的设计有设计者,有使用者,也有他当初的一个所谓的外观设计权存在,后来外观设计权不存在了,从外观设计的角度进入了共用的。从另外一个角度,中国现行商标法对于单色商标并没有提供保护,所以说主张对单色的商标的保护,现在在我们国内至少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合伙人余刚的观点与李顺德老师有相通之处,他认为,“红罐设计的主要要素是以红色为主色和王老吉三个字,王老吉继承了多年的商誉底蕴,王老吉三个字和其他的设计构成了知名商品的整体,除了红色主体和王老吉三个字以外,如果把王老吉这三个字拿掉,是不是就是红色,这个红色是不是非常普通的颜色,如果说王老吉三个字在里面占了重要的地位,把王老吉拿掉放上别的字,是不是破坏它区别其他商品的显著性,是不是就不存在混淆的问题。如果王老吉不重要,那就是红色重要,那就是所有人以后不能用红色的罐子来装凉茶或跟凉茶类似的饮料,这个实际上就是对公共领域的一种侵犯。”
  “谁创造,谁拥有”原则是评判红罐知识产权归属的唯一标准
  加多宝集团董事长办公室行政总监冯志敏先生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加多宝在得到凉茶创始人王泽邦清朝道光年间的祖传配方后,就开始着手包装的设计,当时考虑红色在传统中是一种喜庆、吉祥、热闹的颜色,公众认知接受度高。另外,红色跟黄色搭配起来,有一种尊贵的感觉,这种颜色搭配跟中国历史对红色、黄色的推崇有关,与中国人的情感吻合。按照这个创意理念以及对包装装潢的要求,加多宝经过一年多左右的时间,1995年最终自行设计出红色的罐装包装,1997年,红罐包装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颁发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之后一直使用至今。经过加多宝17年的坚持和巨额的投入,加多宝出品的红罐凉茶,成为一个年销售超过200多亿的知名商品。但谁也没想到,伴随而来的是一系列法律上的纠葛。
  对于红罐的归属问题,中科院大学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在会议现场表示,从中国现行司法体系来看,知名商品和商标是可分离的这点是很明确的,并且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本身就是一个商业标识,因此对于包装装潢这样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来讲,智力劳动成果原始权属应该归于创造者。
  对于李顺德的观点,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合伙人余刚深表赞同,并指出,加多宝独立设计了红罐,自1996年以来加多宝一直生产红罐凉茶,从来没有人对加多宝这项权利主张过无效或者提出过任何的质疑,从这点来看,加多宝公司早已经长期稳定地享有自己产品的包装装潢权,正是基于这些客观事实,谁先设计、谁长期使用、在谁手上形成为知名商品,用这些关键因素来判定红罐归属,问题显然迎刃而解。   从上述专家的观点可以看出,“谁创造、谁拥有”作为评判红罐归属的唯一标准在学界已无可争议。对此,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郑胜利的一段表述更是意味深长,国家要鼓励创新,营造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就应该按照这种具有普世价值的学说去激发社会不断的创造、不断的前进,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高度文明才会早一天到来。”
  以红罐案为鉴保护企业及个人的创新成果迫在眉睫
  就加多宝与王老吉等相关问题,记者也采访到了深圳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李杨教授,他认为:“假设加多宝与王老吉未发生任何纠纷,加多宝依旧使用不带注册商标“王老吉”三个字的红罐包装装潢生产销售凉茶,相关公众是否依旧会认为加多宝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是“王老吉”牌红罐凉茶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说明注册商标与包装装潢完全可以独立识别商品的来源,是相互独立的关系。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说明离开了注册商标后,包装装潢再也无法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因而包装装潢与注册商标是依附关系。我想,如果加多宝与王老吉未发生纠纷,相关公众大概都会选择肯定的答案吧。这就说明,经过使用,包装装潢与注册商标一样,都可以独立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因而二者是相互独立的关系,而不是包装装潢必须依附于注册商标才能发挥识别作用。”
  李杨强调,坚持包装装潢必须依附于注册商标才能发挥识别商品来源作用的学者,完全无视和否定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款的规定。按照依附说,既然包装装潢必须依附注册商标才能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款还有什么存在的必要呢?还有什么必要规定“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呢?该款规定本身存在的前提就是,包装装潢能够独立识别商品来源!我国诸多知识产权法学者、律师、甚至法官,在讨论问题时,往往无视制度本身的规定,进行抽象的、一般性的讨论,不但未能解决任何问题,反而使问题更加复杂化。这是必须坚决避免的!
  在会议现场,记者见到了加多宝集团法律顾问姚岚律师,当被问及对加多宝红罐包装装潢纠纷案二审的看法时,姚岚律师表示,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国家对企业独创型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是前所未有的,这不仅反映在立法层面,更体现在司法程序上要建立独立高效的法律实施体系,这一点,正如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李明德所述,2014年新商标法实施,北上广知识产权法院成立,2015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在即。而加多宝公司独立创造,连续使用,巨资宣传的红罐包装装潢属于知名商标特有包装装潢权,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这个权利与《商标法》所保护的商标权是两个独立的权利,不存在从属关系,也不存在依附关系,都平等地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保护,因此,不存在已经知名多年的加多宝红罐凉茶仅仅因为换了一个商标,这个商品就不再知名了,更不可能存在某个商标仅仅因为曾经在知名商品上被使用过,就可以抢走知名商品,这是老百姓的常识都能判断的。加多宝相信法治阳光,对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公正审理此案和尽快实现加多宝数年来孜孜以求的正义充满信心。
  《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在2015年伊始发布,并通过多项具体措施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切实保护企业创新行为,推进行业经济转型。对此,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博士生导师徐家力教授表示,在四中全会后出现红罐包装装潢这个案件,最高法院会给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确定一个原则标准来判定案子。因为红罐包装装潢案已经不是简单的一个案子,不是凉茶的问题,甚至不是一个行业的问题。它标志着中国未来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意义非常重大。相信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四中全会的根本精神和对法律的本质,给红罐包装装潢案一个说法,才能使中国知识产权有一个辉煌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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