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I外观设计应指明哪些部分是通电图案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uwei80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司法实践中,包含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User Interface,GUI)的外观设计是否应当授权,涉及到很多问题,例如,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关于外观设计专利权授权客体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国家知识产权局第68号对外观设计专利权授权客体进行较大调整是否合适?第68号令实施之前提出专利申请的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是否应当获得授权?如果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应当获得授权,如何确定授权条件?专利申请人是否应当在照片或图片中明确哪些属于图形用户界面?笔者在审理(2014)高行(知)终字第2815号“便携式显示设备(带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就遇到了上述问题。限于篇幅,本文只讨论其中一个问题,即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是否必须指明哪些部分是通电图案。
  一、简要案情及争议焦点
  201 O年7月26日,苹果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便携式显示设备(带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简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号为201030255255.5,优先权日为2010年1月27日。2011年6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驳回了本申请,理由是:本申请视图表达的内容包含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属于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不符合2006年修正的《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苹果公司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2013年5月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49596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认为:《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4小节中规定:“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表盘显示的图案,手机显示屏上显示的图案、软件界面等”属于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本申请涉及一种带有图形用户界面的便携式显示设备,根据本申请的外观设计图片可知,其主视图包含有图形用户界面的若干图标设计,上述图标需要在通电后才能显示,这样的申请属于我国《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表盘显示的图案,手机显示屏上显示的图案、软件界面等”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因此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本申请的驳回决定。
  苹果公司不服第49596号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能够成为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客体,专利复审委员会应结合相关授权要件重新进行审查,因此,判决撤销第49596号决定,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本申请重新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第49596号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是本申请不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4小节的规定,不应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二审程序中的主要争议焦点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第68号令施行之前,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可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换言之,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第68号令施行之前,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客体。
  二、明确通电图案的难题
  既然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是否属于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客体,那么从逻辑上就需要明确一个基本事实前提,即本申请中哪些部分是通电后才能显示的图案,哪些部分是产品硬件的形状?但是,从本申请的图片来看,不能确定哪些部分是通电后才能显示的图案,哪些部分是硬件的形状。
  本申请简要说明没有给出此问题的答案。本申请简要说明载明:“产品名称为便携式显示设备(带图形用户界面),其可用于显示信息(例如书本),也可用作媒体装置或通讯工具等,分类号为14 01、14 02、14 05;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和图案”。简要说明中没有指明哪些部分是通电以后才能显示的图案。
  双方当事人也没有给出此问题的答案。虽然在二审诉讼程序中苹果公司和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于本申请中哪些部分是通电后才能显示的图案没有争议,但在审查程序、复审程序和一审诉讼程序中,双方并没有逐一明确本申请图片中的哪些部分是硬件,哪些部分是通电后才能显示的图案。笔者在庭审过程中询问,本申请的图片中哪些部分是通电后才能显示的图案?苹果公司和专利复审委员会都答复称,一般消费者都能够知晓哪些部分是通电后才能显示的图案。这样的观点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如果申请日前的一般消费者能够清楚地知道本申请中哪些部分是通电图案,哪些部分是硬件,这样的外观设计是否还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第二,在二审庭审中,笔者指着本申请中设计1主视图下方中间的圆圈问当事人这是通电图案还是硬件的形状,当事人均声称这不是通电图案,但是,在图片和简要说明都没有明确限定的情况下,凭借什么能够这样武断地认为那个圆圈不是通电图案而是硬件形状?第三,虽然专利复审委员会和苹果公司在诉讼程序中对哪些部分是通电后才能显示的图案没有争议,但外观设计专利权具有公示性,即使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专利申请人知道哪些部分是通电后才能显示的图案,相关公众如何清楚地知道图片或照片中的哪些部分是通电后才能显示的图案。
  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专利审查指南》存在缺陷。第68号令对《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有两个地方可能与通电图案的确定有关。第68号令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节第三段之后新增一段,内容如下:“就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而言,应当提交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图形用户界面为动态图案的,申请人应当至少提交一个状态的上述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对其余状态可仅提交关键帧的视图,所提交的视图应当能唯一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的变化趋势。”第68号令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5节第三段第(6)项之后新增一项,内容如下:“(7)对于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必要时说明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图形用户界面在产品中的区域、人机交互方式以及变化状态等。”由此可见,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申请人虽然应当提交能够确定动态图案变化趋势的视图,也可以说明图形用户界面的区域,但不是必须明确指出哪些部分属于通电后才能显示的图形用户界面,这就导致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申请文件中没有可以据此明确确定通电图案的信息。   三、明确通电图案的必要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5.2.5.2节规定,对于变化状态产品,应当以其使用状态所示的外观设计作为与对比设计进行比较的对象,其判断结论取决于对产品各种使用状态的外观设计的综合考虑。上述规定均表明,产品使用时所具有的状态也是相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中应当予以考察的重要方面。通电图案作为电子产品使用状态的一个方面,对于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具有重要影响。
  对于与本申请情况相似的包含了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申请而言,在确定其外观设计的具体内容时,不仅应当考虑非通电状态下的产品整体外观设计,还应当考虑通电图案,因为通电后才能显示的图形用户界面对整体外观设计有重要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第68号令在《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6.1节第二段第(4)项之后新增一项,内容如下“(5)对于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如果涉案专利其余部分的设计为惯常设计,其图形用户界面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这表明,产品通电后所显示的富有设计美感的图形用户界面,在同类产品非通电状态下整体外观相同或相近的情况下,往往能够成为吸引消费者并影响其购买决策的重要因素,成为区分相关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的重要部分。《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了便于准确确定此类外观设计的具体内容和保护范围,专利申请人应当在图片或照片中,或者在简要说明中,通过恰当的方式指明图片或照片中的哪些部分属于通电后才能显示的图形用户界面。四、明确通电图案的办法
  即使在第68号令修改《专利审查指南》之后,《专利审查指南》仍然没有规定如何确定外观设计中的哪些部分是通电后才能显示的图案。因此,无论在第68号令施行之前还是之后,包含有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都没有专门指出图片或照片中的哪些部分是通电后才能显示的图案,这就造成了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的具体内容和保护范围实际上无法准确地确定。无论是对于在第68号令施行前就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而言,还是对于依据第68号令已经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专利权人而言,后果都有可能很严重。一个连外观设计具体内容都说不清楚的外观设计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怎么让人保护?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当修改《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必须在图片或照片中,或者在简要说明中,通过恰当的方式指明图片或照片中的哪些部分属于通电后才能显示的图案,否则,以外观设计不清楚为由不予授权。
  在(2014)高行(知)终字第281 5号“便携式显示设备(带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识到了指明通电图案的重要性,在判决中表示:“所有包含有通电后才能显示的图案的外观设计要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应当以恰当的方式明确指出哪些部分是通电后才能显示的图案。本申请在这个方面存在问题,专利复审委员会在重新进行审查时应当注意此问题。”
  五、小结
  “便携式显示设备(带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引发我们思考如何准确确定包含有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中的通电图案这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但按照现在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要求,这个问题有可能得不到准确答案。第68号令允许对部分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但却没有要求专利申请人必须明确指明图片或照片中的哪些部分是通电图案,这是有缺陷的。为了避免不能准确确定此类外观设计的具体内容和保护范围,《专利审查指南》应当进行修改,规定专利申请人必须在图片或照片中,或者在简要说明中,通过恰当的方式指明图片或照片中的哪些部分属于通电后才能显示的图案,否则,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在授权之后,在确定其具体内容和保护范围时,将会面临更多的问题。
其他文献
本文从专利申请量、申请人、IPC分类以及专利申请类别与机构分布几方面对北斗导航技术领域的中国专利申请进行深入分析。通过分析相关数据,研究北斗导航技术领域的发展现状,为我国企业、科研机构今后制定专利申请以及保护策略提供参考依据。  引言  目前全球有四大卫星导航系统:美国GPS、俄罗斯格洛纳斯(GLONASS)、欧盟伽利略(GALILEO)、中国北斗(COMPASS)。其中,美国GPS为最成熟的系统
期刊
2015年已悄然来临,拥有全世界最庞大互联网用户群体的中国,数字音乐的发展速度一日千里,但音乐版权领域的争论却丝毫没有平息的迹象。过去的一年中,多家在线音乐服务商曾因音乐版权问题分别向网易云音乐提出抗议,甚至对簿公堂,网易也对此还以颜色。时至今日,在线音乐版权的混战仍在延续。  多年以来,中国的音乐行业饱受盗版荼毒,以至于大部分用户认为音乐本来就应该是免费的。当人们打开播放器随意聆听歌曲时,很少有
期刊
新药研发是一项周期长、投入大、不可预测、因素多的系统性工程,具有高度风险。国内多数药企以仿制为主,只有极少数企业能做到创新与仿制并存,在知识产权方面,两类企业都侧重于避免侵权。因此,在新药开发中,专利问题是直接影响新药开发的关键。国内许多大中型制药企业在新药研发立项前,就启动相关知识产权进程,从而做到对新药研发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知识产权保护。  笔者就在药企多年的实际工作,就仿制药物研发过程中的专
期刊
西门子公司知识产权部总监曲晓阳  “在2014年5月份的时候,习近平主席提出了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提法,新常态其实根本就是要改变中国经济发展的引擎,由原来的投资驱动型变为创新驱动型,这个创新不光是技术创新,还包括商业模式创新,既然创新上升到了国家经济发展引擎的高度,我们作为保护创新的企业知识产权经理人,我想我们的前途应该是更光明。不光带来机遇,而且有挑战,挑战到底来自哪里,让我们先看一下创新是如何
期刊
老话儿说“一九二九不出手,三九四九冰上走。”今年的冬天似乎被什么事情耽搁了,姗姗来迟。北京最近缓缓飘落了“2015年第一场雪”,仿佛预示着今年又会是个热闹非凡的一年。果不其然,新年刚过,IP圈儿的一桩桩事件就先为这个暖冬添了把火。  先来说说茶叶,逢年过节,晚辈总是难免要买些茶叶点心孝敬家里的老人,到底哪家的龙井茶才是真正的极品“狮峰龙井”,今日总算是有了定论。此前,杭州两大茶叶巨头浙江茶叶集团股
期刊
2014年12月4日至5日,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香港贸易发展局(香港贸发局)及香港设计中心携手举办的第四届“亚洲知识产权营商论坛”在香港会议展览中心成功举行。会议邀请到了超过80位来自世界各地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权威人士担任论坛演讲嘉宾,吸引了2000名业界人士参与。本届论坛的主题是“知识产权:创富·创商机”,设有两场大会讨论环节,众多国际知名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者结合本企业实践经验,深入探讨企业如何
期刊
在很多场合听过很多“专家”谈企业知识产权风险及其管控,遗憾的是没有什么“专家”给过我惊喜。这些“专家”谈来谈去,谈的都是来自竞争者和遍布于人海中的个人侵权者的风险,没有丝毫新意。当然,也有些“专家”为了创新,在谈论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时,为了吸引读者眼球,死拉硬拽上互联网,以显示其高大上。不过,从其开出的病因病灶和处方看,根本上还是些陈年的烂谷子。  谈到企业面临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笔者倒是认为,
期刊
12月5日,由北京彼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彼速)主办的“彼速2014年度新产品及产品路线图发布会暨工具·平台与现代化知识产权服务研讨会”在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圆满落幕。本发布会及研讨会主要公布了彼速2014年度“IPS+”、“科园智通”、“星合”、“彼速云”四款新的服务产品,并展望了公司的未来规划及发展方向,为政府、企业、律所、高校、科研机构等提供全面便捷的知识产权软件工具和服务;并针对工具及平
期刊
2014年,是新媒体发展最为迅速的一年,以微博、微信、APP客户端引领的新媒体迅速席卷亿万网民。2011年,微博营销成为热潮;2012年,微信成为营销新阵地;2013年,APP崛起为又一大营销平台。坐看2014年的新媒体营销格局,微博营销将持续火热,移动营销将异军突起,微博、微信和APP将成为企业新媒体营销的三架马车。  新媒体以其快捷方便、信息海量、不受时间地点限制、受众门槛低等优势迅速吸引了大
期刊
互联网环境及其新媒体技术的突飞猛进和持续提升,这是我国著作权制度面对的新形势,建议因势创新,与时俱进,尽快在立法上创制因应互联网与新媒体形势的“著作权网上主动声明授权机制”之法律规范;同时积极恢复与推进中国特色的“报刊转载准法定许可”制度适用于我国的互联网环境中。  在人类历史上,知识产权制度其实是科学技术进步的产物。知识产权制度随着人类科学技术进步发展到一定阶段应运而生,并且因应人类科学技术进步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