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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由于各种方面的原因,证人出庭率在现实的审判过程中是不能令人满意的。通过学者的调查发现目前我国各类诉讼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率偏低。而其中对于原因的调查结果显示:害怕受到打击报复的,占到了大多数。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完善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是多么的迫切!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完善
西方国家证人保护制度的建立始于20实际60年代,部门国家还制定了关门的证人保护法。当然由于各国国情不同,立法传统存在的巨大差异,因此在证人保护制度方面各国法律存在很大差别。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吸收借鉴其中的合理成分,同时总结经验教训,为我国的相关方面的立法提供宝贵的借鉴。
所谓证人保护,是指国家对证人在履行公民作证义务的同时给予的人身和财产等方面的法律保障。法律既然要求证人有提供证言的义务,那么相应的国家也应该为证人提供证言提供保护,从而使得证人可以顺利的履行自己作证的义务。丹宁勋爵曾言:“没有一种法律制度有正当理由能强迫证人作证,而在发现证人作证受到侵害时又拒绝给予援助。采用一切的手段来保护证人是法庭的职责。证人保护就是这样一个制度,证人作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愿意出庭作证,和法庭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关系。证人通过证言的提供,为案件事实的查清提供了积极的帮助。但同时,其证言可能在一定程度了侵害了他方的利益。尤其是控方证人,其证言的提供往往直接侵害被告人的利益,从而使得自己可能处于受到威胁和打击报复。此时法律通过对于证人的保护,既维护了证人的合法权益,解除了证人作证的后顾之忧。从而不断的营造一种证人积极出庭的良性氛围,又有效的打击了威胁,报复证人的行为,树立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一、美国的证人保护制度
(一)美国的证人保护立法
美国是最早用立法来保护证人的国家,随着有组织犯罪的越来越猖獗,为了有效的打击有组织犯罪,这就需要利用组织内部的成为作为指控犯罪的证人,因此1970年美国制定了《有组织犯罪控制法》,其中规定了有明确的证人保护计划,以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1984年美国制定了《被害人和證人保护法》,1984年通过的《犯罪综合控制法》(Comprehensive Crime Control Act of 1984)加以扩大。1990年美国制定了《被害人权利和补偿法》,该法为该国的刑事被害人获得补偿提供了依据,规定了国家保障被害人权利的程序和相关规定,同时也就刑事证人保护做出了规定。美国的几个州也有自己的证人保护计划,如加州、德州等,不受联邦保护计划的管理。
(二)美国的证人保护机构
美国不仅有官方的证人保护机构,民间的证人保护机构同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官方机构是检察官执法办公室,该办公室属于检察官办公室的分支机构,负责联邦的的电子监控和侦查,并负责证人保护计划的审批和管理。当证人及其近亲属需要相关证件以使得自己免遭伤害的时候,也会为其提供相应的文件。美国证人保护的民间组织主要是证人服务组织包括法律执行援助协会和全美被害人援助联盟。
二、英国的证人保护制度
(一)英国的证人保护立法
在英国,证人保护备受关注。1994年英国颁布了《刑事审判和共同秩序法》,严厉制裁恐吓证人和伤害或威胁伤害证人。英国内政部于1998年公布了一份名为“呼唤正义”(Speaking up for Justice)报告,就证人在刑事诉讼中可能遭受的不安和精神创伤的解决提供了一些建议。这些建议后来被1999年法所采纳,并最终构成了该法第二遍第一章(第16条至第33条)“对案件中易受攻击的和被恐吓的证人采取特许措施的指示”的基础。1
(二)英国的证人保护机构
英国的证人保护机构最早是由警察机构负责,警察机构在证人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有组织犯罪的猖獗,加强证人保护显得尤为迫切。对那些受到生命威胁和伤害的证人更加需要官方的保护。他们对案件事实的发现起到重要的作用,但往往更容易受到伤害。大伦敦警察局设立了特别证人保护小组,以加强对证人的保护。同时,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其他几个警署也相应的制定了自己的证人保护计划。通过各种措施对证人进行保护。随着王室检察院的建立,改变了以往由警察机构单方负责的局面,而更多的体现警察机构和检察院的配合,联合负责证人的保护。
(三)英国的证人保护程序
根据1999年法第19条第一款的规定,诉讼当事人一方可以申请法庭作出采取措施的指示,而法庭亦可依照职权决定是否应该做出这样的指示。可见对于证人保护的措施的采取有两种方式。即当事人的申请和法庭依职权做出。同时,根据第2款的规定,对于证人保护措施的采取还需要满足下面的条件:第一,就法院看来,无论是对证人(或证人的组合)采用何种特殊措施,都可能有助于增强证人提供的证据的质量;第二,决定采用哪些具体的特殊措施(或措施的组合),就法庭看来,将很可能最大限度的增强证据的质量。
参考文献
[1]罗结珍译:《法国刑事诉讼法典》,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04页。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完善
西方国家证人保护制度的建立始于20实际60年代,部门国家还制定了关门的证人保护法。当然由于各国国情不同,立法传统存在的巨大差异,因此在证人保护制度方面各国法律存在很大差别。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吸收借鉴其中的合理成分,同时总结经验教训,为我国的相关方面的立法提供宝贵的借鉴。
所谓证人保护,是指国家对证人在履行公民作证义务的同时给予的人身和财产等方面的法律保障。法律既然要求证人有提供证言的义务,那么相应的国家也应该为证人提供证言提供保护,从而使得证人可以顺利的履行自己作证的义务。丹宁勋爵曾言:“没有一种法律制度有正当理由能强迫证人作证,而在发现证人作证受到侵害时又拒绝给予援助。采用一切的手段来保护证人是法庭的职责。证人保护就是这样一个制度,证人作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愿意出庭作证,和法庭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关系。证人通过证言的提供,为案件事实的查清提供了积极的帮助。但同时,其证言可能在一定程度了侵害了他方的利益。尤其是控方证人,其证言的提供往往直接侵害被告人的利益,从而使得自己可能处于受到威胁和打击报复。此时法律通过对于证人的保护,既维护了证人的合法权益,解除了证人作证的后顾之忧。从而不断的营造一种证人积极出庭的良性氛围,又有效的打击了威胁,报复证人的行为,树立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一、美国的证人保护制度
(一)美国的证人保护立法
美国是最早用立法来保护证人的国家,随着有组织犯罪的越来越猖獗,为了有效的打击有组织犯罪,这就需要利用组织内部的成为作为指控犯罪的证人,因此1970年美国制定了《有组织犯罪控制法》,其中规定了有明确的证人保护计划,以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1984年美国制定了《被害人和證人保护法》,1984年通过的《犯罪综合控制法》(Comprehensive Crime Control Act of 1984)加以扩大。1990年美国制定了《被害人权利和补偿法》,该法为该国的刑事被害人获得补偿提供了依据,规定了国家保障被害人权利的程序和相关规定,同时也就刑事证人保护做出了规定。美国的几个州也有自己的证人保护计划,如加州、德州等,不受联邦保护计划的管理。
(二)美国的证人保护机构
美国不仅有官方的证人保护机构,民间的证人保护机构同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官方机构是检察官执法办公室,该办公室属于检察官办公室的分支机构,负责联邦的的电子监控和侦查,并负责证人保护计划的审批和管理。当证人及其近亲属需要相关证件以使得自己免遭伤害的时候,也会为其提供相应的文件。美国证人保护的民间组织主要是证人服务组织包括法律执行援助协会和全美被害人援助联盟。
二、英国的证人保护制度
(一)英国的证人保护立法
在英国,证人保护备受关注。1994年英国颁布了《刑事审判和共同秩序法》,严厉制裁恐吓证人和伤害或威胁伤害证人。英国内政部于1998年公布了一份名为“呼唤正义”(Speaking up for Justice)报告,就证人在刑事诉讼中可能遭受的不安和精神创伤的解决提供了一些建议。这些建议后来被1999年法所采纳,并最终构成了该法第二遍第一章(第16条至第33条)“对案件中易受攻击的和被恐吓的证人采取特许措施的指示”的基础。1
(二)英国的证人保护机构
英国的证人保护机构最早是由警察机构负责,警察机构在证人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有组织犯罪的猖獗,加强证人保护显得尤为迫切。对那些受到生命威胁和伤害的证人更加需要官方的保护。他们对案件事实的发现起到重要的作用,但往往更容易受到伤害。大伦敦警察局设立了特别证人保护小组,以加强对证人的保护。同时,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其他几个警署也相应的制定了自己的证人保护计划。通过各种措施对证人进行保护。随着王室检察院的建立,改变了以往由警察机构单方负责的局面,而更多的体现警察机构和检察院的配合,联合负责证人的保护。
(三)英国的证人保护程序
根据1999年法第19条第一款的规定,诉讼当事人一方可以申请法庭作出采取措施的指示,而法庭亦可依照职权决定是否应该做出这样的指示。可见对于证人保护的措施的采取有两种方式。即当事人的申请和法庭依职权做出。同时,根据第2款的规定,对于证人保护措施的采取还需要满足下面的条件:第一,就法院看来,无论是对证人(或证人的组合)采用何种特殊措施,都可能有助于增强证人提供的证据的质量;第二,决定采用哪些具体的特殊措施(或措施的组合),就法庭看来,将很可能最大限度的增强证据的质量。
参考文献
[1]罗结珍译:《法国刑事诉讼法典》,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0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