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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叉两大模式不再截然分野,走向互相融合已是大势所趋。在这种模式融合的大背景下,我国现行的强职权主义行政审判模式El益显示出与生俱来的弊病,必须加以抛弃。我国未来的行政审判模式既不应是当事人主义,也不应是职权主义,而应选择职权一当事人主义,并按照此种模式对我国行政诉讼有关制度进行重新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