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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Internet的应用和普及,电子商务应运而生并得到迅速的发展,给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强大动力的同时也给我国的税收带来了挑战和冲击。根据电子商务的特点,结合国内外电子商务发展状况,通过分析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的影响和比较国际上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探讨关于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基本思路和对策。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税收影响;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1-0138-01
一、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的影响
1.税收管辖权
对于传统税源的税收管辖权,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是实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作为传统税收管辖权基础的地域界限是具体的、有形的,但是电子商务的出现却对构成传统税收管辖权基础的地域界限形成了极大的冲击。
2.应纳税种
我国现行税制中,依据提供劳务、提供特许权使用和商品买卖等销售形式的不同,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并对提供劳务、特许权使用和商品买卖等销售形式有明确的界定,从而比较容易确定相应的税种、税目、税率及计税依据。但是在电子商务中,大量的商品和劳务是通过网络传输的无形的数字化产品,这些数字化产品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原来为人们普遍接受的产品概念,改变了产品的性质,使商品、劳务和特许权难以区分。
3.常设机构
在传统商务活动中,纳税人的经营地点相对固定,相关经营行为所围绕的地理中心也相对明确,因此,纳税义务发生地比较容易确定。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由于整个交易的电子化,数字化和和全球化,纳税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地点是多变的,流动性很大,电子商务的虚拟性,不用在来源国设置任何具有物理空间形态的“场所和机构”,使来源国的征税失去了任何可以依据的客观标志,致使纳税义务发生地难以确定
二、国际上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比较
1.美国联邦
2000年3月20日美国电子商务咨询委员会通过了暂停征税期延长至2006年的方案。其主要内容是:
(1)坚持中性原则,对通过电子商务取得的经济收入在税收上给予平等对待,不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2)坚持简易透明的原则,不增加网络交易的成本;
(3)征税应符合美国与国际社会现行税收制度,不开征新税;
(4)跨国交易的货物和劳务免征关税;
(5)放宽税收征管。
美国是目前世界上电子商务应用面最广的国家,其电子商务交易的顾客遍布全球,如果全世界对此项交易免税,美国就成了最大的赢家,所以美国是一个坚定地电子商务免税的主张者。并且,在联邦的财政收入中以直接税(所得税)为主(占财政收入的90%以上),免征电子商务交易的税收,对联邦政府的财政收入影响甚少。
2.欧盟
(1)征税范围。电子商务的征税范围主要有数字化产品和服务的网上交易、电信服务,还有属于间接电子商务的交易和服务。
(2)纳税地点为电子商务消费地。
(3)税率。欧盟成员国可以制定适合自己的电子商务增值税税率,针对直接电子商务。
(4)征管机制。对“B2B”电子商务,供应商不用在欧盟成员国内进行增值税注册,由购买者根据逆向征税机制自行核缴税款;对“B2C”电子商务,(非)欧盟供应商至少要在任一欧盟成员国内办理增值税登记,负责计缴税款。供应商可以网上办理增值税登记、申报和缴纳税款,欧盟通过增值税信息交换网络系统帮助供应商实时确定消费者的纳税身份,并提供无纸化的电子发票。
3.发展中国家
目前,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交易也在飞速发展。据新加坡、印度、巴西、马来西亚等国家(地区)报道,此项交易也使现行税制面临严重挑战,然而至今他们对电子商务交易如何征税大都未作出法律决定。
三、我国税收制度应对电子商务的基本思路与对策
从国际上看,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类。首先,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主张。这种着眼未来的税收原则,鼓励了电子商务的发展。澳大利亚、爱尔兰、日本都持赞同观点。这些国家有一个共同之处就是电子商务都比较发达,免税对于它们无疑是利大于弊。其次,欧盟等国家对电子商务如同传统商务一样开征增值税,并规定了在本区域内发生业务的外国电子商务公司也必须缴纳增值税。该税收政策改变了本国电子商务企业在竞争中的不利地位,但也导致受到影响的非欧盟电子商务企业做出了不同的反应。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正处在初级阶段,为了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稳定的发展并加强对其的税收征管,我认为可以采用以下几个思路及对策。
1.确定电子商务税收原则
(1)坚持税收中性原则。既不应采取歧视性的税收政策措施,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也不宜给予过分税收优惠,人为地扭曲正常的经济活动。
(2)坚持公平负税原则,保持税负一致性,从长远来看在制定政策时应该给以与传统商务同等待遇的原则。
(3)采用适当优惠的税收政策。我国的电子商务可以说是正处在起步阶段,需要政策和制度上的扶持和鼓励,以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开辟新的税收来源。
(4)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原则。在制定电子商务的税收方案时,既要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又必须考虑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和保护国家利益。
2.完善我国现行税收法制制度
(1)完善现行税收实体法。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及时在不对电子商务增加新税种的情况下,完善现行税法,对我国现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税种补充有关电子商务的条款,增加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规范性条款。
(2)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统一制定符合信息经济特点的税收征管业务章程,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和申报制度,明确电子账簿和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启用电子发票,建立在一整套严格规范的基础之上。基本规则有:企业向税务部门申领发票之后,税务机关对发票的有关项目进行预填;税务机关对企业申领的电子发票必须加防伪密码;企业填写完发票必须经税务机关备份才能传递给交易方等等。
参考文献:
[1]朱水林.电子商务概论[M].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08).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G].
[3]王前锋.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问题探讨[J].企业经济,2007(01):156-158.
[4]张立,钟希余.完善我国电子商务国际税收征管制度的构想[J].社会科学家,2007(03):155-158.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税收影响;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1-0138-01
一、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的影响
1.税收管辖权
对于传统税源的税收管辖权,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是实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作为传统税收管辖权基础的地域界限是具体的、有形的,但是电子商务的出现却对构成传统税收管辖权基础的地域界限形成了极大的冲击。
2.应纳税种
我国现行税制中,依据提供劳务、提供特许权使用和商品买卖等销售形式的不同,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并对提供劳务、特许权使用和商品买卖等销售形式有明确的界定,从而比较容易确定相应的税种、税目、税率及计税依据。但是在电子商务中,大量的商品和劳务是通过网络传输的无形的数字化产品,这些数字化产品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原来为人们普遍接受的产品概念,改变了产品的性质,使商品、劳务和特许权难以区分。
3.常设机构
在传统商务活动中,纳税人的经营地点相对固定,相关经营行为所围绕的地理中心也相对明确,因此,纳税义务发生地比较容易确定。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由于整个交易的电子化,数字化和和全球化,纳税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地点是多变的,流动性很大,电子商务的虚拟性,不用在来源国设置任何具有物理空间形态的“场所和机构”,使来源国的征税失去了任何可以依据的客观标志,致使纳税义务发生地难以确定
二、国际上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比较
1.美国联邦
2000年3月20日美国电子商务咨询委员会通过了暂停征税期延长至2006年的方案。其主要内容是:
(1)坚持中性原则,对通过电子商务取得的经济收入在税收上给予平等对待,不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2)坚持简易透明的原则,不增加网络交易的成本;
(3)征税应符合美国与国际社会现行税收制度,不开征新税;
(4)跨国交易的货物和劳务免征关税;
(5)放宽税收征管。
美国是目前世界上电子商务应用面最广的国家,其电子商务交易的顾客遍布全球,如果全世界对此项交易免税,美国就成了最大的赢家,所以美国是一个坚定地电子商务免税的主张者。并且,在联邦的财政收入中以直接税(所得税)为主(占财政收入的90%以上),免征电子商务交易的税收,对联邦政府的财政收入影响甚少。
2.欧盟
(1)征税范围。电子商务的征税范围主要有数字化产品和服务的网上交易、电信服务,还有属于间接电子商务的交易和服务。
(2)纳税地点为电子商务消费地。
(3)税率。欧盟成员国可以制定适合自己的电子商务增值税税率,针对直接电子商务。
(4)征管机制。对“B2B”电子商务,供应商不用在欧盟成员国内进行增值税注册,由购买者根据逆向征税机制自行核缴税款;对“B2C”电子商务,(非)欧盟供应商至少要在任一欧盟成员国内办理增值税登记,负责计缴税款。供应商可以网上办理增值税登记、申报和缴纳税款,欧盟通过增值税信息交换网络系统帮助供应商实时确定消费者的纳税身份,并提供无纸化的电子发票。
3.发展中国家
目前,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交易也在飞速发展。据新加坡、印度、巴西、马来西亚等国家(地区)报道,此项交易也使现行税制面临严重挑战,然而至今他们对电子商务交易如何征税大都未作出法律决定。
三、我国税收制度应对电子商务的基本思路与对策
从国际上看,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类。首先,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主张。这种着眼未来的税收原则,鼓励了电子商务的发展。澳大利亚、爱尔兰、日本都持赞同观点。这些国家有一个共同之处就是电子商务都比较发达,免税对于它们无疑是利大于弊。其次,欧盟等国家对电子商务如同传统商务一样开征增值税,并规定了在本区域内发生业务的外国电子商务公司也必须缴纳增值税。该税收政策改变了本国电子商务企业在竞争中的不利地位,但也导致受到影响的非欧盟电子商务企业做出了不同的反应。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正处在初级阶段,为了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稳定的发展并加强对其的税收征管,我认为可以采用以下几个思路及对策。
1.确定电子商务税收原则
(1)坚持税收中性原则。既不应采取歧视性的税收政策措施,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也不宜给予过分税收优惠,人为地扭曲正常的经济活动。
(2)坚持公平负税原则,保持税负一致性,从长远来看在制定政策时应该给以与传统商务同等待遇的原则。
(3)采用适当优惠的税收政策。我国的电子商务可以说是正处在起步阶段,需要政策和制度上的扶持和鼓励,以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开辟新的税收来源。
(4)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原则。在制定电子商务的税收方案时,既要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又必须考虑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和保护国家利益。
2.完善我国现行税收法制制度
(1)完善现行税收实体法。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及时在不对电子商务增加新税种的情况下,完善现行税法,对我国现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税种补充有关电子商务的条款,增加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规范性条款。
(2)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统一制定符合信息经济特点的税收征管业务章程,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和申报制度,明确电子账簿和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启用电子发票,建立在一整套严格规范的基础之上。基本规则有:企业向税务部门申领发票之后,税务机关对发票的有关项目进行预填;税务机关对企业申领的电子发票必须加防伪密码;企业填写完发票必须经税务机关备份才能传递给交易方等等。
参考文献:
[1]朱水林.电子商务概论[M].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08).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G].
[3]王前锋.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问题探讨[J].企业经济,2007(01):156-158.
[4]张立,钟希余.完善我国电子商务国际税收征管制度的构想[J].社会科学家,2007(03):155-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