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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力资本的重要性
二十一世纪,人类进入了现代知识经济时代,现代经济的竞争,不仅是资本的竞争,还是知识的竞争、人才的竞争。与土地、房屋的有形财富相比较,现代社会的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人本身是一个巨大的财富,人力资源、人力资本已经成为经济学关注的一个重点。人力资本是一种无形财产,所谓人力资本是指工作机会、劳动技能等能够带来经济效益的能力。但人力资本的取得并不是无代价的,人力资本的取得需要消耗稀缺资源,即是需要消耗资本投资。这种资本投资,除了休息、保健费用之外,对于知识性人才来说,更主要的是用于教育、培训的支出。在中国的现实生活环境中,受封建思想的影响,仍残留着男主外女主内的生活模式,女的多数既上班又要照顾家务,因此,在人力资本发展上多数让给了男性。在我国的《婚姻法》中,没有关于人力资本及其预期利益的相关规定,这对于离婚中人力资本没有增加而对婚姻贡献较多的一方来说是不公平的。在无形财产日益重要的今天,人力资本作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财产,我国的《婚姻法》恰恰欠缺对人力资本这种无形财产的规定。
二、立法上缺少有关人力资本的相关规定
在现代社会中无形财产正日益成为重要财产,在离婚夫妻财产分割中若仅限于有形财产,那将是重大的立法缺陷。人力资本作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财产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人力资本的含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人力资本是指凝聚在劳动者身上的知识、技能及其所表现出来的能力,以潜在的形式存在于人体之中,并通过生产劳动体现其价值的资本。狭义的人力资本,指的是工作机会、劳动技能等能够带来经济收益的能力,是无形财产。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表明, 全国范围内已婚妇女平均每天用于家务劳动的时间为 4.36 小时, 男性为 1.54 小时。女性在青壮年期间, 承担着社会生产、人类自身生产和家庭主要劳务的任务, 牺牲了自己的人力资本的增加, 而男性在此期间人力资本则大量增加。如果不将男性增加的人力资本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女性来说则是不公平的。
三、实践中人力资本分割存在的问题
婚姻成立后夫妻将家庭的财产和资源投入到夫妻双方身上,实践中往往是夫妻一方的身上,提高其学历或有用的经历,提高了一方的身价。这样在婚姻期间所形成的是一种人力资本,是可能转化为夫妻现实财产的夫妻财产期待权,也即财产的无形化问题。所谓无形化,是指财产转化为个人所掌握的某种技能,或转化为个人的智力成果,这种技能或成果在当前及今后的社会生活中能赚取高额的利益。在财产无形化的情况下,往往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投入,给夫妻一方进行投资,以使获得高等的学位或专业技术,或完成一项由一方享有人身权的无形财产,该技术或成果足以在今后为享有其人身权的一方赚取高额的利益;但是此时一方提出离婚,则婚姻法无法公平照顾双方利益。因为一旦投入的夫妻共同财产较多,则可供分割的夫妻财产就已经不多了;即使全部分给作出牺牲的一方,也明显不合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情形是,夫妻一方工作,另一方继续求学,家庭基本由工作一方供养和照顾;求学一方学成之后,由于种种原因,双方感情破裂。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时,学成一方所获得的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律师、医生等资格证书实际上成为这个家庭的唯一财富。问题在于这个财富不是现实的财产,它只是可能产生财产的依据。如果对其进行分割,很难估价,它的预期利益与其所有权人日后的努力和机遇有很大关系(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可以看到有名有利的知识分子,也会看到流浪街头的博士);但如果不进行分割,对工作一方不公平。笔者认为这一问题,外国的做法很值得借鉴。在美国,法官把高度评价妻子对家庭的贡献作为判决的一项原则。当然现实中的牺牲一方未必都是妻子,但是照顾牺牲的一方则确为合理的原则。综观美国各州法律,虽都不将学位、资格证书等将来的工作能力作为可分割的财产,但是,在分割共同财产或计算扶养费时则将此考虑进去。笔者认为,在对夫妻财产制进行修改时,对这个方面的问题,应以原额财产为基础,充分照顾牺牲的一方,甚至可以引入经济帮助的做法,以分期付款的方式,由获益的一方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在经济上照顾牺牲方。
四、完善对人力资本的相关规定
在现代社会,人才变得越来越重要,人力资本越来越受到重视。在这种情况下,为家庭付出很多而人力資本增加很少的一方(通常是女方),在离婚中如果完全不考虑到人力资本及其预期利益的分割,对其来说无疑是相当不公平的,也不符合夫妻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建议在立法中规定以下内容:
1.规定人力资本期待利益的分割方法。在离婚财产分割范围中将配偶一方基于另一方牺牲而增加的人力资本作为共同财产,对保障配偶双方的合法权益是至关重要的。离婚财产分割要充分评估家务劳动对于夫妻各自人力资本及其预期利益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对一方因增加人力资本而取得的预期利益进行分割,以补偿另一方减损的人力资本。对于承担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应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至于补偿的标准,如果对方获得相应的学位或是文凭的,支付给另一方取得相应学位或文凭的费用的一半,其他相应的培训费用或是不宜确定具体数额的由法官根据公平原则来确定。
2.规定人力资本期待利益请求权。在离婚时人力资本如果没法确定其经济价值,暂时不进行分割,可以规定相对方享有人力资本期待利益请求权,等取得人力资本的一方取得相应经济价值时,由另一方向法院起诉以取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作者简介:李幼娟(1984-),女 ,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二十一世纪,人类进入了现代知识经济时代,现代经济的竞争,不仅是资本的竞争,还是知识的竞争、人才的竞争。与土地、房屋的有形财富相比较,现代社会的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人本身是一个巨大的财富,人力资源、人力资本已经成为经济学关注的一个重点。人力资本是一种无形财产,所谓人力资本是指工作机会、劳动技能等能够带来经济效益的能力。但人力资本的取得并不是无代价的,人力资本的取得需要消耗稀缺资源,即是需要消耗资本投资。这种资本投资,除了休息、保健费用之外,对于知识性人才来说,更主要的是用于教育、培训的支出。在中国的现实生活环境中,受封建思想的影响,仍残留着男主外女主内的生活模式,女的多数既上班又要照顾家务,因此,在人力资本发展上多数让给了男性。在我国的《婚姻法》中,没有关于人力资本及其预期利益的相关规定,这对于离婚中人力资本没有增加而对婚姻贡献较多的一方来说是不公平的。在无形财产日益重要的今天,人力资本作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财产,我国的《婚姻法》恰恰欠缺对人力资本这种无形财产的规定。
二、立法上缺少有关人力资本的相关规定
在现代社会中无形财产正日益成为重要财产,在离婚夫妻财产分割中若仅限于有形财产,那将是重大的立法缺陷。人力资本作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财产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人力资本的含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人力资本是指凝聚在劳动者身上的知识、技能及其所表现出来的能力,以潜在的形式存在于人体之中,并通过生产劳动体现其价值的资本。狭义的人力资本,指的是工作机会、劳动技能等能够带来经济收益的能力,是无形财产。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表明, 全国范围内已婚妇女平均每天用于家务劳动的时间为 4.36 小时, 男性为 1.54 小时。女性在青壮年期间, 承担着社会生产、人类自身生产和家庭主要劳务的任务, 牺牲了自己的人力资本的增加, 而男性在此期间人力资本则大量增加。如果不将男性增加的人力资本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女性来说则是不公平的。
三、实践中人力资本分割存在的问题
婚姻成立后夫妻将家庭的财产和资源投入到夫妻双方身上,实践中往往是夫妻一方的身上,提高其学历或有用的经历,提高了一方的身价。这样在婚姻期间所形成的是一种人力资本,是可能转化为夫妻现实财产的夫妻财产期待权,也即财产的无形化问题。所谓无形化,是指财产转化为个人所掌握的某种技能,或转化为个人的智力成果,这种技能或成果在当前及今后的社会生活中能赚取高额的利益。在财产无形化的情况下,往往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投入,给夫妻一方进行投资,以使获得高等的学位或专业技术,或完成一项由一方享有人身权的无形财产,该技术或成果足以在今后为享有其人身权的一方赚取高额的利益;但是此时一方提出离婚,则婚姻法无法公平照顾双方利益。因为一旦投入的夫妻共同财产较多,则可供分割的夫妻财产就已经不多了;即使全部分给作出牺牲的一方,也明显不合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情形是,夫妻一方工作,另一方继续求学,家庭基本由工作一方供养和照顾;求学一方学成之后,由于种种原因,双方感情破裂。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时,学成一方所获得的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律师、医生等资格证书实际上成为这个家庭的唯一财富。问题在于这个财富不是现实的财产,它只是可能产生财产的依据。如果对其进行分割,很难估价,它的预期利益与其所有权人日后的努力和机遇有很大关系(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可以看到有名有利的知识分子,也会看到流浪街头的博士);但如果不进行分割,对工作一方不公平。笔者认为这一问题,外国的做法很值得借鉴。在美国,法官把高度评价妻子对家庭的贡献作为判决的一项原则。当然现实中的牺牲一方未必都是妻子,但是照顾牺牲的一方则确为合理的原则。综观美国各州法律,虽都不将学位、资格证书等将来的工作能力作为可分割的财产,但是,在分割共同财产或计算扶养费时则将此考虑进去。笔者认为,在对夫妻财产制进行修改时,对这个方面的问题,应以原额财产为基础,充分照顾牺牲的一方,甚至可以引入经济帮助的做法,以分期付款的方式,由获益的一方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在经济上照顾牺牲方。
四、完善对人力资本的相关规定
在现代社会,人才变得越来越重要,人力资本越来越受到重视。在这种情况下,为家庭付出很多而人力資本增加很少的一方(通常是女方),在离婚中如果完全不考虑到人力资本及其预期利益的分割,对其来说无疑是相当不公平的,也不符合夫妻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建议在立法中规定以下内容:
1.规定人力资本期待利益的分割方法。在离婚财产分割范围中将配偶一方基于另一方牺牲而增加的人力资本作为共同财产,对保障配偶双方的合法权益是至关重要的。离婚财产分割要充分评估家务劳动对于夫妻各自人力资本及其预期利益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对一方因增加人力资本而取得的预期利益进行分割,以补偿另一方减损的人力资本。对于承担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应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至于补偿的标准,如果对方获得相应的学位或是文凭的,支付给另一方取得相应学位或文凭的费用的一半,其他相应的培训费用或是不宜确定具体数额的由法官根据公平原则来确定。
2.规定人力资本期待利益请求权。在离婚时人力资本如果没法确定其经济价值,暂时不进行分割,可以规定相对方享有人力资本期待利益请求权,等取得人力资本的一方取得相应经济价值时,由另一方向法院起诉以取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作者简介:李幼娟(1984-),女 ,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