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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方案只是对市场监管、汇率机制做出了一些针对性的机构调整,一些更深层次的问题此次并未触及
8月14日下午3时,中国人民银行(下称央行)在其官方网站正式公布了最新的“三定”(确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这不是央行第一次的职责和机构调整,也不会是最后一次。事实上,央行每一次调整往往与当时的经济形势密不可分。
2003年银行业面临重大改革,同时金融行业面临诸多风险,问题金融机构此起彼伏。因此,银监会从央行分立,而央行的三大职能中,“金融稳定”取代了“金融监管”,金融稳定局诞生。在央行内部,一道增设的机构还有金融市场司、征信管理局,原来的保卫局改为反洗钱局。此后,这些新机构在金融机构改革、发展债券市场、建立征信管理体系等方面颇有建树。
短短数年之后,国内外金融形势更为复杂。与上一次的重大机构调整相比,此次的“三定”方案只是一些内部微调,对央行职责做了进一步的厘清和确定,如增设汇率司、征信管理扩权、加强监管综合协调机制等。
显然,这一微调并未试图全面解决当前金融领域的深层次问题,诸如金融国资管理机制、财政当局和货币当局的分工协调,均未涉及。
汇率司诞生
“央行是否要加大汇率改革的力度?”这是很多人对央行增设汇率司的第一反应。
不过,正确的答案应当是——央行将加大汇率改革的研究力度。
众所周知,中国无论汇率政策或货币政策的决定权都不在央行,央行实际上是为国务院作此类决策提供依据和政策建议。但随着中国经济改革的深入,货币政策和汇率政策的专业性越来越受到重视。
7月10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称中编办)确定的央行“三定”方案中提出,央行将增设汇率司,主要负责与汇率形成机制有关的工作。市场人士普遍认为,这是由于汇率机制已经成为当今中国经济的核心环节。
中编办有关人士对《财经》记者介绍说,中编办对整个行政体制改革及明确各部门职责的相关专题进行了两年的研究,“根据中共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需加大汇率调整力度。结合现实情况,我们考虑增设汇率司,拟定和实施汇率政策;有关人民币可兑换进程等重大问题上,央行也要加强政策研究;外汇市场的管理等具体工作要依托外管局。”
此次央行“三定”方案中提出,汇率司的职能包括:拟订人民币汇率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制订并实施外汇市场调控方案,调控境内外汇市场供求;根据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发展人民币离岸市场;协助有关方面提出资本项目兑换政策建议;跟踪监测全球金融市场汇率变化;研究、监测国际资本流动,并提出政策建议。
据悉,新汇率司主要是在央行货币政策司汇率处的基础上组建,具体的机构设置还在研究之中。
不无巧合的是,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在实施11年后也进行了全面修订,对国家的汇率制度和外管局的使命及权力作出了重要调整和规定,提出对外汇资金流入流出实施均衡管理,并为拓宽资本流出渠道预留政策空间。
在汇率制度方面,《条例》将过去“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改为“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为人民币从盯住美元向挂钩一篮子货币提供了法律依托。
那么,何谓均衡管理?在外汇储备增长过快的情况下,如何进行均衡管理?在资本项目可兑换程度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如何把握开放的力度?如何对跨境资金流动进行监管并防范风险?如何把握人民币升值对中国经济的影响?这一系列战略性问题仍有待回答。
新联席会议
金融协调机制问题已经讨论多年,但遗憾的是,有效的协调机制始终都未建立起来。
自从1998年央行机构改革,原央行稽查局的部分监管功能分拆到证监会、保监会之后,监管分立的架构日渐稳固。几乎与此同时,金融混业的趋势即不断挑战这一监管体系。
2004年6月,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下称“三会”)成立了专门工作小组,起草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下称《备忘录》),建立监管联席会议机制,确立了对三家机构分工合作的指导原则、职责分工、信息收集与交流、工作机制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并于当年9月18日召开了第一次监管联席会议,确定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制度,即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相关机构、业务的监管,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可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
《备忘录》提出,联席会议由三方机构的主席组成,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召开“联席会议机制”和“经常联系机制”会议时,可邀请人民银行、财政部或其他部委参加。然而,此后几年联席会议鲜有召开,央行也从未“参与”。
这样的局面显然无法继续。去年1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准备阶段,金融综合监管问题就曾提上日程,但经过多次内部讨论后,国务院最终决定,目前暂不成立“超级”综合监管机构,而是要做实监管协调机制。
今年2月,银监会发布了《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对银行主导的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目前保监会和证监会还没有类似的规定。
今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0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中提出,要由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共同负责,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立完善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管制度。
此次央行“三定”方案中也提出要建立两个层次的协调机制,其一,是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央行等部门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其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一行三会”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形式,加强货币政策与监管政策之间以及监管政策、法规之间的协调,建立金融信息共享制度,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重大问题提交国务院决定。
市场人士认为,“三定”方案中提出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运行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规范的工作”,是为了适应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新形势,对金融稳定局的职能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此外,还增加了“评估重大金融并购活动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
不过,一位知情人士评价说,央行“三定”方案刚刚下发,相关部门都在考虑如何操作。以前“三会”签署的备忘录是实行主监管制,将来具体如何监管,还不甚明了。
中编办人士则向《财经》记者介绍说,“会同”的实质就是牵头,国务院要有一个“抓手”。这也意味着央行在这一协调机制中的地位终得确定。另外,《财经》记者获悉,央行将加入“三会”的联席会议,这个联席会议制度也将实质性恢复并定期召开。
“大区行”式微
在“三定”方案之外,央行还在酝酿改变运行十年的“大区行体制”,以理顺央行的内部体制,提高效率,方案确定后需要向国务院报备。这一改变可能在今年下半年或明年启动。
据《财经》记者了解,央行正在对此进行研究。一种说法是将目前的省中心支行全部升格为省分行,与“大区行”并列,“大区行”虽然不撤销,但将名存实亡;另一种说法是继续对一些区域的省中心支行进行微调。
事实上,早在2003年银监会从央行分家后,“大区行体制”就已经开始发生微妙的变化。
1998年底,央行为了增强独立性,减少地方政府对央行各分支机构执行货币政策及银行监管方面的干预,参照了美联储13个“大区行”的模式,撤销31个央行省级分行,成立九大区行。
8月14日下午3时,中国人民银行(下称央行)在其官方网站正式公布了最新的“三定”(确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这不是央行第一次的职责和机构调整,也不会是最后一次。事实上,央行每一次调整往往与当时的经济形势密不可分。
2003年银行业面临重大改革,同时金融行业面临诸多风险,问题金融机构此起彼伏。因此,银监会从央行分立,而央行的三大职能中,“金融稳定”取代了“金融监管”,金融稳定局诞生。在央行内部,一道增设的机构还有金融市场司、征信管理局,原来的保卫局改为反洗钱局。此后,这些新机构在金融机构改革、发展债券市场、建立征信管理体系等方面颇有建树。
短短数年之后,国内外金融形势更为复杂。与上一次的重大机构调整相比,此次的“三定”方案只是一些内部微调,对央行职责做了进一步的厘清和确定,如增设汇率司、征信管理扩权、加强监管综合协调机制等。
显然,这一微调并未试图全面解决当前金融领域的深层次问题,诸如金融国资管理机制、财政当局和货币当局的分工协调,均未涉及。
汇率司诞生
“央行是否要加大汇率改革的力度?”这是很多人对央行增设汇率司的第一反应。
不过,正确的答案应当是——央行将加大汇率改革的研究力度。
众所周知,中国无论汇率政策或货币政策的决定权都不在央行,央行实际上是为国务院作此类决策提供依据和政策建议。但随着中国经济改革的深入,货币政策和汇率政策的专业性越来越受到重视。
7月10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称中编办)确定的央行“三定”方案中提出,央行将增设汇率司,主要负责与汇率形成机制有关的工作。市场人士普遍认为,这是由于汇率机制已经成为当今中国经济的核心环节。
中编办有关人士对《财经》记者介绍说,中编办对整个行政体制改革及明确各部门职责的相关专题进行了两年的研究,“根据中共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需加大汇率调整力度。结合现实情况,我们考虑增设汇率司,拟定和实施汇率政策;有关人民币可兑换进程等重大问题上,央行也要加强政策研究;外汇市场的管理等具体工作要依托外管局。”
此次央行“三定”方案中提出,汇率司的职能包括:拟订人民币汇率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制订并实施外汇市场调控方案,调控境内外汇市场供求;根据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发展人民币离岸市场;协助有关方面提出资本项目兑换政策建议;跟踪监测全球金融市场汇率变化;研究、监测国际资本流动,并提出政策建议。
据悉,新汇率司主要是在央行货币政策司汇率处的基础上组建,具体的机构设置还在研究之中。
不无巧合的是,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在实施11年后也进行了全面修订,对国家的汇率制度和外管局的使命及权力作出了重要调整和规定,提出对外汇资金流入流出实施均衡管理,并为拓宽资本流出渠道预留政策空间。
在汇率制度方面,《条例》将过去“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改为“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为人民币从盯住美元向挂钩一篮子货币提供了法律依托。
那么,何谓均衡管理?在外汇储备增长过快的情况下,如何进行均衡管理?在资本项目可兑换程度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如何把握开放的力度?如何对跨境资金流动进行监管并防范风险?如何把握人民币升值对中国经济的影响?这一系列战略性问题仍有待回答。
新联席会议
金融协调机制问题已经讨论多年,但遗憾的是,有效的协调机制始终都未建立起来。
自从1998年央行机构改革,原央行稽查局的部分监管功能分拆到证监会、保监会之后,监管分立的架构日渐稳固。几乎与此同时,金融混业的趋势即不断挑战这一监管体系。
2004年6月,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下称“三会”)成立了专门工作小组,起草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下称《备忘录》),建立监管联席会议机制,确立了对三家机构分工合作的指导原则、职责分工、信息收集与交流、工作机制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并于当年9月18日召开了第一次监管联席会议,确定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制度,即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相关机构、业务的监管,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可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
《备忘录》提出,联席会议由三方机构的主席组成,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召开“联席会议机制”和“经常联系机制”会议时,可邀请人民银行、财政部或其他部委参加。然而,此后几年联席会议鲜有召开,央行也从未“参与”。
这样的局面显然无法继续。去年1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准备阶段,金融综合监管问题就曾提上日程,但经过多次内部讨论后,国务院最终决定,目前暂不成立“超级”综合监管机构,而是要做实监管协调机制。
今年2月,银监会发布了《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对银行主导的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目前保监会和证监会还没有类似的规定。
今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0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中提出,要由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共同负责,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立完善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管制度。
此次央行“三定”方案中也提出要建立两个层次的协调机制,其一,是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央行等部门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其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一行三会”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形式,加强货币政策与监管政策之间以及监管政策、法规之间的协调,建立金融信息共享制度,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重大问题提交国务院决定。
市场人士认为,“三定”方案中提出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运行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规范的工作”,是为了适应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新形势,对金融稳定局的职能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此外,还增加了“评估重大金融并购活动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
不过,一位知情人士评价说,央行“三定”方案刚刚下发,相关部门都在考虑如何操作。以前“三会”签署的备忘录是实行主监管制,将来具体如何监管,还不甚明了。
中编办人士则向《财经》记者介绍说,“会同”的实质就是牵头,国务院要有一个“抓手”。这也意味着央行在这一协调机制中的地位终得确定。另外,《财经》记者获悉,央行将加入“三会”的联席会议,这个联席会议制度也将实质性恢复并定期召开。
“大区行”式微
在“三定”方案之外,央行还在酝酿改变运行十年的“大区行体制”,以理顺央行的内部体制,提高效率,方案确定后需要向国务院报备。这一改变可能在今年下半年或明年启动。
据《财经》记者了解,央行正在对此进行研究。一种说法是将目前的省中心支行全部升格为省分行,与“大区行”并列,“大区行”虽然不撤销,但将名存实亡;另一种说法是继续对一些区域的省中心支行进行微调。
事实上,早在2003年银监会从央行分家后,“大区行体制”就已经开始发生微妙的变化。
1998年底,央行为了增强独立性,减少地方政府对央行各分支机构执行货币政策及银行监管方面的干预,参照了美联储13个“大区行”的模式,撤销31个央行省级分行,成立九大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