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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目前,《大清律例》的整理中,对其“小注”的标点观点很不一致,要加以规范。在标点小注时首先要明确小注的作用,即是注释说明还是疏通语气。如果是注释词语,则紧跟被注释的词语,中间不用标点;如果注释整个句子的,中间加标点。如果是疏通语气,根据小注的不同构成,采取不同的方法。
关键词:小注;标点;规范
中图分类号:I0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6-0159-02
《大清律例》是我国古代法律集大成者,历来受到史学界和法律史学界的重视。学者已将《大清律例》和某些相关古籍整理出版,给研究者以方便。①这些古籍的律文或条例中间夹编小字(小注),“律内小字注释难明之意,解达未足之语气,句斟字酌,实足补律所未备”[1]749。小注的这种注释或疏通语气的作用为点断增加了困难。事实也是如此,我们所见的对小注的标点就不甚一致。下面以《大清律例》“狱囚脱监及反狱在逃”条为例加以说明。
原文:凡犯罪被囚禁而脱监及解脱自带枷锁越狱在逃者如犯笞杖徒流各与本罪上加二等如因自行脱越而窃放同禁他囚罪重者与他囚罪重者同罪并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本犯应死者依常律
若罪囚反狱在逃者无论犯人原罪之重轻但谋劫力者皆斩监候同牢囚人不知反情者不坐②
点校后的《大清律例》及相关古籍中小注的标点不同之处如下表:③
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同一条文的八处小注,五部书的标点竟有四处不同,而且,找不到对四处标点完全一样的两部书。由此看来,对小注的标点应加以规范。
我们在标点小注时首先要明确小注的作用,即是注释说明还是疏通语气。根据不同的作用采用不同的标点。
一、注释说明
如果是注释词语,则紧跟被注释的词语,中间不用标点。如上文中的“监候”是对“斩”的注释,所以正确的标点应为:“皆斩监候。”①如果注释整个句子的,中间加标点。如《大清律例》“官司出入人罪”条:“凡官司故出入人罪,全出全入者,徒不折杖,流不折徒。以全罪论。谓官吏因受人财,及法外用刑,而故加以罪,故出脱之者,并坐官吏以全罪。”[2]579小注“谓官吏因受人财,及法外用刑,而故加以罪,故出脱之者,并坐官吏以全罪”就是注释前面整个句子的,因此“论”和“谓”中间加标点。
二、疏通语气
根据小注的构成可分两种情况:
其一,一个词、短语或简单句子疏通语气。如上文中的“自行脱越”“他”“凡”等。这种情况不需标点。
其二,几个短语或较为复杂的句子疏通语气。这种情况标点则需谨慎。如上文中的“如犯笞杖徒流”、“无论犯人原罪之重轻但谋劫力者”等。小注的最后一个字后用不用标点、用何标点都是要考虑的。笔者以为,要分清小注是下一句還是一部分属于上一句、一部分属于下一句。
先看属于下一句的情况。这时最后一字后可不用标点,如“无论犯人原罪之重轻但谋劫力者”,可标点为:“无论犯人原罪之重轻,但谋劫力者皆斩监候。”这不同于表中的标点。我们可参照1996年6月1日实施的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中所举的例子来理解。在规定引号的用法时,有以下例子:中国猿人(全名为“中国猿人北京种”,或简称“北京人”)在我国的发现,是对古人类学的一个重大贡献。括号内为复杂的句子,在“北京人”后,并无标点。
再看一部分属于上一句、一部分属于下一句的情况。《大清律例辑注》“阻坏盐法”条规定:“凡客商赴官中买盐引勘合,不亲赴盐场支盐,中途增价转卖,以致转卖日多,中买日少,且诡冒易滋,因而阻坏盐法者,买主、卖主各杖八十。”[3]355小注“以致转卖日多,中买日少,且诡冒易滋”紧接上句。“因而”则与下句联系紧密,要分别对待。
根据以上方法,笔者标点后的“狱囚脱监及反狱在逃”条为:凡犯罪被囚禁而脱监,及解脱自带枷锁,越狱在逃者,如犯笞、杖、徒、流各与本罪上加二等。如因自行脱越而窃放同禁他囚,罪重者,与他囚罪重者同罪,并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本犯应死者,依常律。若罪囚反狱在逃者,无论犯人原罪之重轻,但谋劫力者皆斩监候。同牢囚人不知反情者,不坐。
如果把小注用括号标出则变为:凡犯罪被囚禁而脱监,及解脱自带枷锁,越狱在逃者,(如犯笞、杖、徒、流)各与本罪上加二等。(如)因(自行脱越)而窃放(同禁)他囚,罪重者,与(他)囚(罪重者)同罪,并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本犯应死者,依常律。若罪囚反狱在逃者,(无论犯人原罪之重轻,但谋劫力者)皆斩(监候)。同牢囚人不知(反)情者,不坐。
根据以上方法,如果小注的编排上采用小字体加以区别,则基本上能解决问题.但是如果用括号加以区别,则还要注意以下情况:
其一,同一小注部分承接上句部分开启下句。其二,同一小注,既有对词语的注释,又有对句子的注释。如《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略人略卖人”条:
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为奴婢)及略卖良人(典人)为奴婢者,皆(不分首从,未卖,)杖一百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造意)杖一百徒三年。因(诱卖不从)而伤(被略之)人者,绞(监候),杀人者,斩。(监候。为从,各减一等。)[1]749
条文中的“不分首从未卖”属于第一种情况,笔者认为要用两个括号分开,即(不分首从)(未卖)。“监候为从各减一等”属于第二种情况,也应用两括号分开。这样更有助于我们理解条文。这样笔者标点后的此条文为:
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为奴婢)及略卖良人(典人)为奴婢者,皆(不分首从)(未卖)杖一百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造意)杖一百徒三年。因(诱卖不从)而伤(被略之)人者,绞(监候),杀人者,斩(监候)。(为从,各减一等。)②
属于第一种同一小注部分承接上句部分开启下句的情况,又如《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犯罪存留养亲”律文:
凡犯死罪非常赦不原者,而祖父母(高、曾同)、父母老(七十以上)疾(笃废)应侍(或老或疾),家无以次成丁(十六以上)者,(即与独子无异。有司推问明白,)开具所犯罪名(并应侍缘由)奏闻,取自上裁。若犯徒流(而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人侍养)者。止杖一百,余罪收赎,存留养亲。(军犯准此)[1]240
律文中的“即与独子无异”应承接上句,是对“家无以次成丁(十六以上)者”的注释;“有司推问明白”是开启下句,即有司推问明白后,“开具所犯罪名(并应侍缘由)奏闻”。所以,“即与独子无异。有司推问明白”,应用两个括号分开。另外,本条中的“或老或疾”应属于下句。这样,本条应标点为:
凡犯死罪非常赦不原者,而祖父母(高、曾同)、父母老(七十以上)疾(笃废)应侍,(或老或疾),家无以次成丁(十六以上)者,(即与独子无异)。(有司推问明白,)开具所犯罪名(并应侍缘由)奏闻,取自上裁。若犯徒流(而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人侍养)者。止杖一百,余罪收赎,存留养亲。(军犯准此)
总之,在古籍的整理出版工作中,标点是一项很严肃的工作。虽然《大清律例》小注的点断有时不影响内容的理解,但标点本身,也包含着重要的学术内容,必须认真对待。我们应根据现行新的标点符号用法,并结合古籍整理标点的通例,考虑到《大清律例》小注的特殊情况,对小注的标点加以规范。
参考文献:
[1]马建石,杨玉棠.大清律例通考校注[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2]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3]沈之奇,撰.怀效锋,李俊,点校.大清律辑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关键词:小注;标点;规范
中图分类号:I0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6-0159-02
《大清律例》是我国古代法律集大成者,历来受到史学界和法律史学界的重视。学者已将《大清律例》和某些相关古籍整理出版,给研究者以方便。①这些古籍的律文或条例中间夹编小字(小注),“律内小字注释难明之意,解达未足之语气,句斟字酌,实足补律所未备”[1]749。小注的这种注释或疏通语气的作用为点断增加了困难。事实也是如此,我们所见的对小注的标点就不甚一致。下面以《大清律例》“狱囚脱监及反狱在逃”条为例加以说明。
原文:凡犯罪被囚禁而脱监及解脱自带枷锁越狱在逃者如犯笞杖徒流各与本罪上加二等如因自行脱越而窃放同禁他囚罪重者与他囚罪重者同罪并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本犯应死者依常律
若罪囚反狱在逃者无论犯人原罪之重轻但谋劫力者皆斩监候同牢囚人不知反情者不坐②
点校后的《大清律例》及相关古籍中小注的标点不同之处如下表:③
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同一条文的八处小注,五部书的标点竟有四处不同,而且,找不到对四处标点完全一样的两部书。由此看来,对小注的标点应加以规范。
我们在标点小注时首先要明确小注的作用,即是注释说明还是疏通语气。根据不同的作用采用不同的标点。
一、注释说明
如果是注释词语,则紧跟被注释的词语,中间不用标点。如上文中的“监候”是对“斩”的注释,所以正确的标点应为:“皆斩监候。”①如果注释整个句子的,中间加标点。如《大清律例》“官司出入人罪”条:“凡官司故出入人罪,全出全入者,徒不折杖,流不折徒。以全罪论。谓官吏因受人财,及法外用刑,而故加以罪,故出脱之者,并坐官吏以全罪。”[2]579小注“谓官吏因受人财,及法外用刑,而故加以罪,故出脱之者,并坐官吏以全罪”就是注释前面整个句子的,因此“论”和“谓”中间加标点。
二、疏通语气
根据小注的构成可分两种情况:
其一,一个词、短语或简单句子疏通语气。如上文中的“自行脱越”“他”“凡”等。这种情况不需标点。
其二,几个短语或较为复杂的句子疏通语气。这种情况标点则需谨慎。如上文中的“如犯笞杖徒流”、“无论犯人原罪之重轻但谋劫力者”等。小注的最后一个字后用不用标点、用何标点都是要考虑的。笔者以为,要分清小注是下一句還是一部分属于上一句、一部分属于下一句。
先看属于下一句的情况。这时最后一字后可不用标点,如“无论犯人原罪之重轻但谋劫力者”,可标点为:“无论犯人原罪之重轻,但谋劫力者皆斩监候。”这不同于表中的标点。我们可参照1996年6月1日实施的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中所举的例子来理解。在规定引号的用法时,有以下例子:中国猿人(全名为“中国猿人北京种”,或简称“北京人”)在我国的发现,是对古人类学的一个重大贡献。括号内为复杂的句子,在“北京人”后,并无标点。
再看一部分属于上一句、一部分属于下一句的情况。《大清律例辑注》“阻坏盐法”条规定:“凡客商赴官中买盐引勘合,不亲赴盐场支盐,中途增价转卖,以致转卖日多,中买日少,且诡冒易滋,因而阻坏盐法者,买主、卖主各杖八十。”[3]355小注“以致转卖日多,中买日少,且诡冒易滋”紧接上句。“因而”则与下句联系紧密,要分别对待。
根据以上方法,笔者标点后的“狱囚脱监及反狱在逃”条为:凡犯罪被囚禁而脱监,及解脱自带枷锁,越狱在逃者,如犯笞、杖、徒、流各与本罪上加二等。如因自行脱越而窃放同禁他囚,罪重者,与他囚罪重者同罪,并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本犯应死者,依常律。若罪囚反狱在逃者,无论犯人原罪之重轻,但谋劫力者皆斩监候。同牢囚人不知反情者,不坐。
如果把小注用括号标出则变为:凡犯罪被囚禁而脱监,及解脱自带枷锁,越狱在逃者,(如犯笞、杖、徒、流)各与本罪上加二等。(如)因(自行脱越)而窃放(同禁)他囚,罪重者,与(他)囚(罪重者)同罪,并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本犯应死者,依常律。若罪囚反狱在逃者,(无论犯人原罪之重轻,但谋劫力者)皆斩(监候)。同牢囚人不知(反)情者,不坐。
根据以上方法,如果小注的编排上采用小字体加以区别,则基本上能解决问题.但是如果用括号加以区别,则还要注意以下情况:
其一,同一小注部分承接上句部分开启下句。其二,同一小注,既有对词语的注释,又有对句子的注释。如《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略人略卖人”条:
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为奴婢)及略卖良人(典人)为奴婢者,皆(不分首从,未卖,)杖一百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造意)杖一百徒三年。因(诱卖不从)而伤(被略之)人者,绞(监候),杀人者,斩。(监候。为从,各减一等。)[1]749
条文中的“不分首从未卖”属于第一种情况,笔者认为要用两个括号分开,即(不分首从)(未卖)。“监候为从各减一等”属于第二种情况,也应用两括号分开。这样更有助于我们理解条文。这样笔者标点后的此条文为:
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为奴婢)及略卖良人(典人)为奴婢者,皆(不分首从)(未卖)杖一百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造意)杖一百徒三年。因(诱卖不从)而伤(被略之)人者,绞(监候),杀人者,斩(监候)。(为从,各减一等。)②
属于第一种同一小注部分承接上句部分开启下句的情况,又如《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犯罪存留养亲”律文:
凡犯死罪非常赦不原者,而祖父母(高、曾同)、父母老(七十以上)疾(笃废)应侍(或老或疾),家无以次成丁(十六以上)者,(即与独子无异。有司推问明白,)开具所犯罪名(并应侍缘由)奏闻,取自上裁。若犯徒流(而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人侍养)者。止杖一百,余罪收赎,存留养亲。(军犯准此)[1]240
律文中的“即与独子无异”应承接上句,是对“家无以次成丁(十六以上)者”的注释;“有司推问明白”是开启下句,即有司推问明白后,“开具所犯罪名(并应侍缘由)奏闻”。所以,“即与独子无异。有司推问明白”,应用两个括号分开。另外,本条中的“或老或疾”应属于下句。这样,本条应标点为:
凡犯死罪非常赦不原者,而祖父母(高、曾同)、父母老(七十以上)疾(笃废)应侍,(或老或疾),家无以次成丁(十六以上)者,(即与独子无异)。(有司推问明白,)开具所犯罪名(并应侍缘由)奏闻,取自上裁。若犯徒流(而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人侍养)者。止杖一百,余罪收赎,存留养亲。(军犯准此)
总之,在古籍的整理出版工作中,标点是一项很严肃的工作。虽然《大清律例》小注的点断有时不影响内容的理解,但标点本身,也包含着重要的学术内容,必须认真对待。我们应根据现行新的标点符号用法,并结合古籍整理标点的通例,考虑到《大清律例》小注的特殊情况,对小注的标点加以规范。
参考文献:
[1]马建石,杨玉棠.大清律例通考校注[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2]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3]沈之奇,撰.怀效锋,李俊,点校.大清律辑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