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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新闻界网络媒体的声音
前不久,为了提高中国网络新闻信息的传播质量,加强中国新兴的网络媒体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营造中国网络媒体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一些较有影响的媒体牵头组织召开了一次会议,在此次会议上原则通过《中国新闻界网络媒体公约》。
公约呼吁,网上媒体应充分尊重相互之间的信息产权和知识产权,呼吁全社会尊重网上的信息产权和知识产权,坚决反对和抵制任何相关侵权行为;其次,各公约单位郑重约定,凡不属于此公约的其他网站,如需引用公约单位的信息,应经过授权,并支付相应的费用。使用时,或注明出处,或建立链接;各网络媒体无论规格高低,实力大小,实行信息产权面前人人平等。
目前国际互联网上各家网站对新闻信息任意下载、删改和转发的混乱状况,显然已经引起了中国网络新闻媒体的不满。上述公约的问世,似乎是以期先在中国新闻界内部实行公平竞争与友好合作。
但成立了《中国新闻界媒体公约》就真的能防止网络上的侵权行为吗?假如真的发生了侵权行为,闹上法庭,法官又会根据什么法律进行判决呢?公约没有经过人大立法程序的确认,显然不具备法律的威慑效力,法庭在判决时顶多只是把其作为一个行业准则,而不可能把它当作法律依据对侵权行为进行惩罚。互联网作为“第四媒体”,作为大众化新闻媒体在今天发挥越来越明显的作用,而对这个新兴的第四大众媒体的法律规范却是一个空白。诸多在互联网上出现的问题都说明政府出台一部新闻法的重要性。
“第四媒体”的困惑
一个叫阿虹的高中女孩打电话给一个电台记者,自称因患血癌将不久于人世,同时鼓励人们乐观对待美好人生。深受感动的记者为她特别制作了一个电台节目,并在互联网上直播。全世界有5万多人登录该网页,留下了7350封信,或安慰、或同情、或鼓励。而当记者到医院看望阿虹时,却看到的是一个令人遗憾的结局:“阿虹故事”从头到尾都是虚构的!自称阿虹的女孩如此做只是为了“测试”一下人间到底有多少善良。此故事如果在报纸、电视、电台上发布,就是违反了新闻真实性原则,将受到全社会的遣责,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是由于当前没有法律适用于此君,此女孩仍逍遥法外。而众多网友只能把此事当作一个美丽的童话!无奈之中露出一丝无奈和不满。
互联网曾为挽救清华大学一位铊中毒的大学生的生命发挥过关键作用,也曾因“恒升电脑事件”让人们看到了它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巨大潜力。这些网上重大事件使人们对互联网积累的信任度,在这次的“阿虹故事”中就足以被消耗殆尽。互联网如此容易失去信任是因为没有任何人、任何技术、任何法律能够对它们进行有效管理和约束,决定信息上网与否的往往是各个网站管理人,而这些“把关人”大部分都是非新闻专业人士。因此维护对互联网的信任已经成为一个难题,而且还成了影响互联网作为大众新闻传媒发展的一个潜在危机。
网络介入新闻采访,并在网上发布新闻报道,意味互联网开始真正挑战传统媒体。以往许多网络公司在发布新闻时,只是将各类报纸、电视媒体上的文章集纳,“剪刀加浆糊”后发布在自己的网站上。而不久前深圳一家网络公司却像新闻传媒一样,对上海发生的一桩凶杀案专程派员进行独家专访,并完整地刊登在网页里,引起传统媒体记者的震动。1998年,当斯塔尔对克林顿性丑闻的调查报告刚一上网,便被国内多家网站竞相全文下载当作新闻转载。而斯塔尔报告之中关于对性赤裸裸的描写在网上作新闻传播之时,网络媒介有没有考虑到报告的负面影响呢?对于网络媒体来说,组织自己的新闻力量,发挥网络媒体信息量大、更新快速的优势,已经是信息时代大势所趋,但在信息网络化的同时,更要顾及到传媒所负的社会责任。因此,对于网络传媒的高速发展更需要制定规范指导媒介运作的法律,用以界定其所负的社会功能。
“新闻法”早日掀起盖头来
种种迹象都说明了,现存的对新闻媒介管制的相关法律和行业指引,都无法跟上网络媒介发展的速度,而要从根本上威慑网络媒介的剽窍和转载以及虚假信息的发布,规范当前网络的发展,当务之急是研究并出台与此相关的监管包括网络在内的新闻法律。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怎样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新闻法,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新闻法或与之相关的法律条文。新闻法的制定必须保证我国的社会稳定,为经济建设服务,并推动传媒和社会的全面发展。笔者认为,我国新闻法的制定可以借鉴香港对新闻媒介规范和指导的有关法例。
香港法网非常严密,对新闻传媒的管制早在1951年就通过《一九五一年出版物管制综合条例》,又称《一九五一年第十五号法例》,再经过近几年的多次修改,趋于完善和全面,行使对媒介包括网络进行监管的权利,其法例明确规定了网络媒介在发布信息时所必须恪守的版权法例。我们从中可以借鉴香港对传媒的权利和义务的界定,规范媒介市场等方面,在制定新闻法,监管网络媒介的信息保护时作为参照。
以法治国,是我国政府当前的工作重点。正本清源,出台一部新闻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网上新闻不再是路边野果的境况。我们期望着规范包括网络媒介在内的新闻媒体的行业法律能早日掀起盖头来,及时解决当前网络媒介发展过程中业已存在的值得重视的问题,以推动媒介的健康发展。
前不久,为了提高中国网络新闻信息的传播质量,加强中国新兴的网络媒体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营造中国网络媒体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一些较有影响的媒体牵头组织召开了一次会议,在此次会议上原则通过《中国新闻界网络媒体公约》。
公约呼吁,网上媒体应充分尊重相互之间的信息产权和知识产权,呼吁全社会尊重网上的信息产权和知识产权,坚决反对和抵制任何相关侵权行为;其次,各公约单位郑重约定,凡不属于此公约的其他网站,如需引用公约单位的信息,应经过授权,并支付相应的费用。使用时,或注明出处,或建立链接;各网络媒体无论规格高低,实力大小,实行信息产权面前人人平等。
目前国际互联网上各家网站对新闻信息任意下载、删改和转发的混乱状况,显然已经引起了中国网络新闻媒体的不满。上述公约的问世,似乎是以期先在中国新闻界内部实行公平竞争与友好合作。
但成立了《中国新闻界媒体公约》就真的能防止网络上的侵权行为吗?假如真的发生了侵权行为,闹上法庭,法官又会根据什么法律进行判决呢?公约没有经过人大立法程序的确认,显然不具备法律的威慑效力,法庭在判决时顶多只是把其作为一个行业准则,而不可能把它当作法律依据对侵权行为进行惩罚。互联网作为“第四媒体”,作为大众化新闻媒体在今天发挥越来越明显的作用,而对这个新兴的第四大众媒体的法律规范却是一个空白。诸多在互联网上出现的问题都说明政府出台一部新闻法的重要性。
“第四媒体”的困惑
一个叫阿虹的高中女孩打电话给一个电台记者,自称因患血癌将不久于人世,同时鼓励人们乐观对待美好人生。深受感动的记者为她特别制作了一个电台节目,并在互联网上直播。全世界有5万多人登录该网页,留下了7350封信,或安慰、或同情、或鼓励。而当记者到医院看望阿虹时,却看到的是一个令人遗憾的结局:“阿虹故事”从头到尾都是虚构的!自称阿虹的女孩如此做只是为了“测试”一下人间到底有多少善良。此故事如果在报纸、电视、电台上发布,就是违反了新闻真实性原则,将受到全社会的遣责,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是由于当前没有法律适用于此君,此女孩仍逍遥法外。而众多网友只能把此事当作一个美丽的童话!无奈之中露出一丝无奈和不满。
互联网曾为挽救清华大学一位铊中毒的大学生的生命发挥过关键作用,也曾因“恒升电脑事件”让人们看到了它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巨大潜力。这些网上重大事件使人们对互联网积累的信任度,在这次的“阿虹故事”中就足以被消耗殆尽。互联网如此容易失去信任是因为没有任何人、任何技术、任何法律能够对它们进行有效管理和约束,决定信息上网与否的往往是各个网站管理人,而这些“把关人”大部分都是非新闻专业人士。因此维护对互联网的信任已经成为一个难题,而且还成了影响互联网作为大众新闻传媒发展的一个潜在危机。
网络介入新闻采访,并在网上发布新闻报道,意味互联网开始真正挑战传统媒体。以往许多网络公司在发布新闻时,只是将各类报纸、电视媒体上的文章集纳,“剪刀加浆糊”后发布在自己的网站上。而不久前深圳一家网络公司却像新闻传媒一样,对上海发生的一桩凶杀案专程派员进行独家专访,并完整地刊登在网页里,引起传统媒体记者的震动。1998年,当斯塔尔对克林顿性丑闻的调查报告刚一上网,便被国内多家网站竞相全文下载当作新闻转载。而斯塔尔报告之中关于对性赤裸裸的描写在网上作新闻传播之时,网络媒介有没有考虑到报告的负面影响呢?对于网络媒体来说,组织自己的新闻力量,发挥网络媒体信息量大、更新快速的优势,已经是信息时代大势所趋,但在信息网络化的同时,更要顾及到传媒所负的社会责任。因此,对于网络传媒的高速发展更需要制定规范指导媒介运作的法律,用以界定其所负的社会功能。
“新闻法”早日掀起盖头来
种种迹象都说明了,现存的对新闻媒介管制的相关法律和行业指引,都无法跟上网络媒介发展的速度,而要从根本上威慑网络媒介的剽窍和转载以及虚假信息的发布,规范当前网络的发展,当务之急是研究并出台与此相关的监管包括网络在内的新闻法律。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怎样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新闻法,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新闻法或与之相关的法律条文。新闻法的制定必须保证我国的社会稳定,为经济建设服务,并推动传媒和社会的全面发展。笔者认为,我国新闻法的制定可以借鉴香港对新闻媒介规范和指导的有关法例。
香港法网非常严密,对新闻传媒的管制早在1951年就通过《一九五一年出版物管制综合条例》,又称《一九五一年第十五号法例》,再经过近几年的多次修改,趋于完善和全面,行使对媒介包括网络进行监管的权利,其法例明确规定了网络媒介在发布信息时所必须恪守的版权法例。我们从中可以借鉴香港对传媒的权利和义务的界定,规范媒介市场等方面,在制定新闻法,监管网络媒介的信息保护时作为参照。
以法治国,是我国政府当前的工作重点。正本清源,出台一部新闻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网上新闻不再是路边野果的境况。我们期望着规范包括网络媒介在内的新闻媒体的行业法律能早日掀起盖头来,及时解决当前网络媒介发展过程中业已存在的值得重视的问题,以推动媒介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