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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马克思哲学原理,人们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所以在刑事诉讼的过程当中,由于主客观等多方面的原因限制,刑事错案的发生时无法避免的,在任何一个诉讼阶段都有可能发生错案。如果检察环节的工作出现疏漏,一方面无法纠正案件在侦查环节出现的错误,另一方面会给后续的审判工作带来不利影响。所以,鉴于检察环节工作的重要性,下面就以检察机关在审判前的工作为视角,对检察机关对于错案的预防机制进行研究。
关键词:检察机关;错案
一、刑事错案在检察环节难以纠正的现状
检察机关必须坚持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全面忠实地履行职责,努力实现程序的公正来促进实体公正的实现。实践中的错案大多数也正是因为检察机关没能做到法律规定的这些要求才使得检查工作流于形式,所以,只有对其重新审视,才能在具体的检察工作环节上寻找到改进工作机制的对策。
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开启的必经程序,没有立案程序,之后的刑事诉讼各个环节是不可能存在的。如果立案环节出了错误,便会被之后的诉讼环节所重复。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对公安机关有着立案监督职责,立案监督的范围主要有:第一,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当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应立而不立时,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其立案;第二,公安机关不应当立而立案的案件,指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公安机关利用手中的公权力,违法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公报私仇打击报复。在我国,刑事案件的立案,主要是靠检察机关启动立案监督程序来纠正,所以必须加强监督。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职责难以发挥易导致错案的形成,就目前我国相继曝光进而纠正的多起刑事冤假错案来看,检察机关在被冤者得以平反之后,仅承担着追究侦查机关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其予以起诉、问责。检察机关对于错案发生之后承担赔偿责任时普遍存在着消极态度,这种情况产生的不利后果显而易见。检察机关承担的监督职能决定了其对侦查机关的种种违法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纠正、及时终结错误的案件,而不能仅仅等到冤案最终被平反之后才去问责。
二、检察机关预防错案的路径分析
案件处理过程当中,检察环节至关重要,因此,检察机关应当从观念的转变到工作机制的完善,全面提升检察业务素质、提升检察环节的工作质量,真正预防刑事错案的发生。
1.立法上完善
我国现行立法没有规定关于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事后惩罚机制,而导致立案监督缺乏刚性的强制力而难以有效落实立案监督。鉴于此,我国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保障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强制性保障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二者不是直接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所以,直接规定检察机关对相关侦查人员的刑事处罚措施是不合适的,也不符合诉讼规律。所以,可以在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纠正违法的过程中,通过上一级检察机关向其同级公安机关发出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建议,对于该建议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并将处分结果及时告知检察机关。从而加强对案件的审查,及时纠正错我立案,提高侦查业务素质。
2.遏制公安机关非法取证等违法行为
众所周知,冤假错案的发生主要源于刑讯逼供的非法取证行为,对于检察机关而言,严防冤假错案是其职责所在,基层检察院在办理反贪、反渎案件时,必须始终坚持公正规范、文明执法,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四道“关口”。在实践中,检察机关自身也存在着“口供中心主义”的倾向,只有自身证据观的转变才能更好地去监督侦查机关、规范其取证行为,检察人员要清楚地认识到,由于趋利避害的心理等因素的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往往会发生多次的变化,是最不确定也最容易引起争议的证据形式。众多冤假错案的教训必须引以为戒。
3.加强侦查监督工作
刑事诉讼过程就是一个发现、审查和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最先接触到案件,在错案发生的情形中,都是侦查人员先入为主,过早地预先设定了谁是嫌疑人,搜寻的各种证据只是为了验证自己的想法、巩固自己内心确信,这是一种错误的侦查模式。承担侦查监督工作的部门主要是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检察机关应加强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避免案件侦查方向的偏差,提供正确的侦查思路,让错案止于侦查。同时,检察人员也应当加强自身的侦查能力。
4.检察机关提高抵抗外界压力能力
我国是一个人情关系复杂深厚的国家,党政机关时常参与刑事司法办案难以避免,党政机关通常是在检察环节介入案件的讨论协调,所以检察机关较于法院会首先面对外在压力的考验,所以,检察权的独立公正行使在一定程度上会决定案件的办理质量。检察机关要在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充分保证案件质量的同时,应当转变一味抵制当事人的闹诉行为思维,保证充分的知情权才是化解误解、坚持客观真实的正确途径。应当深化检务公开,加强与社会民众、被害人家属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探索建立符合实际的信息公开机制,可以充分运用现代化网络资源建立案件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向社会大众公布案件的真实情况和处理结果。保证当事人对案件信息的知情权,可以澄清媒体的一些不实报道,引导正确的舆论导向,检察机关也因此更好的独立行使司法权。
三、结语
冤假错案是司法公信力的挑战,国家、社会也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但这些错案无疑是推动法治进程的苦口良药,通过研究这些错案,能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保障人权、依法治国的环境下,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挑起预防错案的大梁,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功能。
关键词:检察机关;错案
一、刑事错案在检察环节难以纠正的现状
检察机关必须坚持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全面忠实地履行职责,努力实现程序的公正来促进实体公正的实现。实践中的错案大多数也正是因为检察机关没能做到法律规定的这些要求才使得检查工作流于形式,所以,只有对其重新审视,才能在具体的检察工作环节上寻找到改进工作机制的对策。
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开启的必经程序,没有立案程序,之后的刑事诉讼各个环节是不可能存在的。如果立案环节出了错误,便会被之后的诉讼环节所重复。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对公安机关有着立案监督职责,立案监督的范围主要有:第一,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当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应立而不立时,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其立案;第二,公安机关不应当立而立案的案件,指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公安机关利用手中的公权力,违法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公报私仇打击报复。在我国,刑事案件的立案,主要是靠检察机关启动立案监督程序来纠正,所以必须加强监督。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职责难以发挥易导致错案的形成,就目前我国相继曝光进而纠正的多起刑事冤假错案来看,检察机关在被冤者得以平反之后,仅承担着追究侦查机关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其予以起诉、问责。检察机关对于错案发生之后承担赔偿责任时普遍存在着消极态度,这种情况产生的不利后果显而易见。检察机关承担的监督职能决定了其对侦查机关的种种违法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纠正、及时终结错误的案件,而不能仅仅等到冤案最终被平反之后才去问责。
二、检察机关预防错案的路径分析
案件处理过程当中,检察环节至关重要,因此,检察机关应当从观念的转变到工作机制的完善,全面提升检察业务素质、提升检察环节的工作质量,真正预防刑事错案的发生。
1.立法上完善
我国现行立法没有规定关于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事后惩罚机制,而导致立案监督缺乏刚性的强制力而难以有效落实立案监督。鉴于此,我国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保障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强制性保障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二者不是直接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所以,直接规定检察机关对相关侦查人员的刑事处罚措施是不合适的,也不符合诉讼规律。所以,可以在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纠正违法的过程中,通过上一级检察机关向其同级公安机关发出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建议,对于该建议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并将处分结果及时告知检察机关。从而加强对案件的审查,及时纠正错我立案,提高侦查业务素质。
2.遏制公安机关非法取证等违法行为
众所周知,冤假错案的发生主要源于刑讯逼供的非法取证行为,对于检察机关而言,严防冤假错案是其职责所在,基层检察院在办理反贪、反渎案件时,必须始终坚持公正规范、文明执法,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四道“关口”。在实践中,检察机关自身也存在着“口供中心主义”的倾向,只有自身证据观的转变才能更好地去监督侦查机关、规范其取证行为,检察人员要清楚地认识到,由于趋利避害的心理等因素的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往往会发生多次的变化,是最不确定也最容易引起争议的证据形式。众多冤假错案的教训必须引以为戒。
3.加强侦查监督工作
刑事诉讼过程就是一个发现、审查和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最先接触到案件,在错案发生的情形中,都是侦查人员先入为主,过早地预先设定了谁是嫌疑人,搜寻的各种证据只是为了验证自己的想法、巩固自己内心确信,这是一种错误的侦查模式。承担侦查监督工作的部门主要是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检察机关应加强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避免案件侦查方向的偏差,提供正确的侦查思路,让错案止于侦查。同时,检察人员也应当加强自身的侦查能力。
4.检察机关提高抵抗外界压力能力
我国是一个人情关系复杂深厚的国家,党政机关时常参与刑事司法办案难以避免,党政机关通常是在检察环节介入案件的讨论协调,所以检察机关较于法院会首先面对外在压力的考验,所以,检察权的独立公正行使在一定程度上会决定案件的办理质量。检察机关要在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充分保证案件质量的同时,应当转变一味抵制当事人的闹诉行为思维,保证充分的知情权才是化解误解、坚持客观真实的正确途径。应当深化检务公开,加强与社会民众、被害人家属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探索建立符合实际的信息公开机制,可以充分运用现代化网络资源建立案件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向社会大众公布案件的真实情况和处理结果。保证当事人对案件信息的知情权,可以澄清媒体的一些不实报道,引导正确的舆论导向,检察机关也因此更好的独立行使司法权。
三、结语
冤假错案是司法公信力的挑战,国家、社会也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但这些错案无疑是推动法治进程的苦口良药,通过研究这些错案,能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保障人权、依法治国的环境下,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挑起预防错案的大梁,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