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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各种各样经济行为的风险预防过程当中,最重要的措施莫过于 “公开、公平、公正”,最实质的内容莫过于“诚实信用”!
关键词:透明 诚信 推动 招投标 风险预防
风险是当今经济行为中最响亮的名词,其实风险本身盘旋于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往往隐藏于旮旯拐角。一个小小的觉得不怎么起眼的小风险往往会巅起大风浪呢。有风险就得预防,预防措施到位就会平平安安事半功倍。在各种各样经济行为的风险预防过程当中,最重要的措施莫过于以“最透明的尺度”即我国招投标及合同法体系所倡导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最实质的内容莫过于以“最确信的内心”即我国民法体系所提倡的“诚实信用”原则。任何经济行为如果能“平心而论”的内心、能实现“三公”,那么就不会有预防不了的风险!
招投标活动是当代最明显的经济行为的运作模式,配套以合同行为,一项工程建设、一桩货物贸易、一次服务采购就算启动了。招投标包括招标和投标,它是有组织地开展的一种择优交易行为,在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行为中,招标人事先公布招标文件,吸引众多的投标人按照同等条件参加投标进行公平竞争,从而使招标人、投标人在招标项目上达到交易上的一种契合。从业务项目上可分为工程、货物和服务招投标三大类;从运作形式上看,招投标可分为公开、邀请招投标。实践中还有一种较为广泛采用的方式议标,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必须招标的项目是不主张议标的。无论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投标人均不得不少于3家。
风险如空气,无处不在。投招标实践过程的存在的风险不胜枚举。如职业道德风险;供应商选择未经有效审批;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原则标准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招标文件关键性内容欠缺;招标公告时间和报名时间缩短;投标保证金数额要求太大且退还不及时;泄露标底;业主买标、联合保标;应招标而未招标;以化整为零非法“议标”;未按程序开标评标定标、擅自废标、合同签订合同不及时等等。仅仅这些且不限于这些风险中,任何一个发生都将会“牵一发而动全身”!
在招投标实践中,尽管有这样那样的人、机构在监督,有这样那样的制度在规范,但问题屡见不鲜、形形色色。其实很多行为都是走过程、制度都是摆设。笔者看来,做好核心的“两条”就能有效地规避风险。一是整个招投标过程实现“三公”,二是无论是招标人、投标人或者评标人,都得“诚实信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公开原则首先要求招标信息公开。该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无论是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还是投标邀请书,都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其次是要求招标投标过程公开。该法规定开标时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再比如招标工作结束,一旦中标后,所签订的合同条款必须公开明确交货时间、付款方式、交货、运输和验收、售后服务、保修、技术支持等条款。开标前公布开标的程序、评标原则和办法,招标委员会或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按既定的定标原则定标并及时发出中标通知,在30日内签订合同。
公平原则要求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该法要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區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为了投标人公平期间,标书密封要求投标报价和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投标书正、副本单独密封,密封处应盖有效印章。投标保证金保函金额应按法律规定限制在投标总价格的2%以内即不得高于投标总价格的2%。只要不低于投标总价格的2%,其投标就不应被否决。这样就给各投标人以公平的资格展开竞争。该法还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这些要求都是从公平角度出发,很原则也十分具体地作出有利于投标人的规范,可操作性很强。
为防控廉政风险,正确运用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保证评标过程评委们能“一碗水端平”。公正原则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衡量每一个投标人的优劣。进行资格审查时,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资格审查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不得改变载明的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查。该法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如对招标书的内容主要包括投标须知、投标人资格、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授予合同、合同条款等。这些资料不能因人而异,应当一视同仁。在实践中,还应当通过招投标全过程电子化网络化,破解暗箱操作和监督不到位的难题,还应当主张投标企业“背靠背”以破解串标难题等。
实践中,招投标领域建管不分、监管合一、同体监督的现状亟待改善,我们在寻求构建统一高效的招投标监督管理体制的同时,应该不要忘记内心确信的民法原理的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也明确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招标投标活动作为订立合同的一种特殊方式,同样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不得发布虚假的招标信息,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不得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擅自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不得擅自放弃中标项目;法定必须招标的项目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少于20日;未按照招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等等都是背离诚实信用原则的初衷的。
在经济行为实践中,我们要倡导以最透明的尺度最诚实的信用推进招投标风险预防。在各种各样经济行为的风险预防过程当中,最重要的措施莫过于以“最透明的尺度”即我国招投标及合同法体系所倡导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最实质的内容莫过于以“最确信的内心”即我国民法体系所提倡的“诚实信用”原则。任何经济行为如果能“平心而论”的内心、能实现“三公”,那么就不会有预防不了的风险!
关键词:透明 诚信 推动 招投标 风险预防
风险是当今经济行为中最响亮的名词,其实风险本身盘旋于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往往隐藏于旮旯拐角。一个小小的觉得不怎么起眼的小风险往往会巅起大风浪呢。有风险就得预防,预防措施到位就会平平安安事半功倍。在各种各样经济行为的风险预防过程当中,最重要的措施莫过于以“最透明的尺度”即我国招投标及合同法体系所倡导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最实质的内容莫过于以“最确信的内心”即我国民法体系所提倡的“诚实信用”原则。任何经济行为如果能“平心而论”的内心、能实现“三公”,那么就不会有预防不了的风险!
招投标活动是当代最明显的经济行为的运作模式,配套以合同行为,一项工程建设、一桩货物贸易、一次服务采购就算启动了。招投标包括招标和投标,它是有组织地开展的一种择优交易行为,在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行为中,招标人事先公布招标文件,吸引众多的投标人按照同等条件参加投标进行公平竞争,从而使招标人、投标人在招标项目上达到交易上的一种契合。从业务项目上可分为工程、货物和服务招投标三大类;从运作形式上看,招投标可分为公开、邀请招投标。实践中还有一种较为广泛采用的方式议标,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必须招标的项目是不主张议标的。无论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投标人均不得不少于3家。
风险如空气,无处不在。投招标实践过程的存在的风险不胜枚举。如职业道德风险;供应商选择未经有效审批;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原则标准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招标文件关键性内容欠缺;招标公告时间和报名时间缩短;投标保证金数额要求太大且退还不及时;泄露标底;业主买标、联合保标;应招标而未招标;以化整为零非法“议标”;未按程序开标评标定标、擅自废标、合同签订合同不及时等等。仅仅这些且不限于这些风险中,任何一个发生都将会“牵一发而动全身”!
在招投标实践中,尽管有这样那样的人、机构在监督,有这样那样的制度在规范,但问题屡见不鲜、形形色色。其实很多行为都是走过程、制度都是摆设。笔者看来,做好核心的“两条”就能有效地规避风险。一是整个招投标过程实现“三公”,二是无论是招标人、投标人或者评标人,都得“诚实信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公开原则首先要求招标信息公开。该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无论是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还是投标邀请书,都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其次是要求招标投标过程公开。该法规定开标时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再比如招标工作结束,一旦中标后,所签订的合同条款必须公开明确交货时间、付款方式、交货、运输和验收、售后服务、保修、技术支持等条款。开标前公布开标的程序、评标原则和办法,招标委员会或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按既定的定标原则定标并及时发出中标通知,在30日内签订合同。
公平原则要求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该法要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區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为了投标人公平期间,标书密封要求投标报价和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投标书正、副本单独密封,密封处应盖有效印章。投标保证金保函金额应按法律规定限制在投标总价格的2%以内即不得高于投标总价格的2%。只要不低于投标总价格的2%,其投标就不应被否决。这样就给各投标人以公平的资格展开竞争。该法还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这些要求都是从公平角度出发,很原则也十分具体地作出有利于投标人的规范,可操作性很强。
为防控廉政风险,正确运用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保证评标过程评委们能“一碗水端平”。公正原则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衡量每一个投标人的优劣。进行资格审查时,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资格审查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不得改变载明的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查。该法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如对招标书的内容主要包括投标须知、投标人资格、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授予合同、合同条款等。这些资料不能因人而异,应当一视同仁。在实践中,还应当通过招投标全过程电子化网络化,破解暗箱操作和监督不到位的难题,还应当主张投标企业“背靠背”以破解串标难题等。
实践中,招投标领域建管不分、监管合一、同体监督的现状亟待改善,我们在寻求构建统一高效的招投标监督管理体制的同时,应该不要忘记内心确信的民法原理的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也明确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招标投标活动作为订立合同的一种特殊方式,同样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不得发布虚假的招标信息,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不得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擅自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不得擅自放弃中标项目;法定必须招标的项目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少于20日;未按照招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等等都是背离诚实信用原则的初衷的。
在经济行为实践中,我们要倡导以最透明的尺度最诚实的信用推进招投标风险预防。在各种各样经济行为的风险预防过程当中,最重要的措施莫过于以“最透明的尺度”即我国招投标及合同法体系所倡导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最实质的内容莫过于以“最确信的内心”即我国民法体系所提倡的“诚实信用”原则。任何经济行为如果能“平心而论”的内心、能实现“三公”,那么就不会有预防不了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