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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犯罪性质的特殊性、尤其是贿赂犯罪性质的特殊性,使得犯罪嫌疑人的言词证据易变性、证据的不确定性较普通刑事案件更为明显。新刑诉法实施后,职务犯罪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上升为法律规范,侦查讯问活动将会被完全公开、透明,讯问笔录中不规范、不严谨等问题与犯罪嫌疑人言词证据的易变性相交织,将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质量产生诸多影响。因此,如何进一步提高同步录音录像条件下讯问笔录制作的质量,是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应当正视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新刑诉法对同步录音录像条件下讯问笔录制作产生的影响
(一)笔录内容与录像内容不一致,引发笔录证据效力风险。目前同步录音录像条件下讯问笔录存在两个较为普遍性的问题:一是在使用计算机制作笔录时,对前后不同场合的供述采用复制、粘贴方法,多份笔录在内容、文字甚至标点符号上均高度一致,笔录内容与录像内容严重不符,影响讯问笔录作为示证证据的客观性与公正性;二是讯问笔录内容事先制作或过度修改,造成有些关键性供述内容在录音录像中找不到或两者反映出的情况差异较大,以致于无法判别犯罪嫌疑人对相关问题供述的真伪程度。这些问题在新刑诉法颁布前,法院往往以笔录为准,而新刑诉法实施后,这些都可成为证据合法与否的争议焦点。
(二)讯问瑕疵可能被放大,引发非法证据排除风险。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对于固定证据、减少翻供、防止刑讯逼供等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使得讯问过程中普遍存在、甚至难以完全避免的一些瑕疵现象被暴露无遗,如出现短暂的讯问人员一人在场、讯问中的个别不文明动作或语言、因技术原因导致录音录像音色失真、图像模糊等问题,将直接暴露在法庭上,这些瑕疵场景一旦展示在法庭上,便可能被辩方用作否定审判前供述合法性的种种理由,甚至被肆意放大,成为指责讯问活动非法的证据,甚至有可能导致案件关键证据发生动摇。
(三)录音录像当庭展示,引发讯问谋略适用风险。目前办理贿赂等案件中,侦查人员为突破案件,获取口供,在讯问方式上经常会灵活运用某些策略手法,如造势威慑、制造错觉等,与法律所明令禁止的使用暴力、威胁、引诱手段获取口供有本质区别,在检察机关内部通常被认为是允许使用,且也是突破案件不可缺少的策略需要,但对讯问谋略是否要在讯问笔录中反映出来、如何在讯问笔录中反映出来,检察机关内部尚无统一做法,大多数讯问笔录中对讯问谋略简化记录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律政策教育”。但随着新刑诉法的颁布,在职务犯罪案件实现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条件下,被告人、辩护人提出刑讯逼供指控的情形将有所减少,无法律明显界限的讯问谋略很可能被辩方指责为“指供、诱供”而归于非法证据,侦查人员对讯问策略的简单记录、选择记录也将影响笔录的证据效力,一旦法院接受辩方的观点,将会使案件原来据以定性的证据情况产生动摇。
二、提高同步录音录像条件下讯问笔录质量的对策
(一)进一步加强同步录音条件下讯问对策研究。上级检察机关应组织各级反贪部门深入开展实务研究,紧紧围绕新刑诉法颁布施行的背景下侦查办案工作可能遇到的各种难点,尤其是同步录音录像条件下提高讯问及笔录质量问题,总结经验、摸索规律、寻找对策,切实解决好当前存在的各种不严谨、不规范的问题。
(二)进一步提高侦查人员制作笔录能力。提高侦查人员讯问和笔录制作能力,是应对新刑诉法实施后同步录音录像条件下提高办案质量最基本的一条举措。要不断提高侦查人员的笔录制作水平,探索提高笔录质量和证据固定的有效方式,在讯问笔录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忠于原话,关键事实上笔录与录音录像做到一致的基础上,对于为提高讯问效率而使用计算机复制、粘贴方法引用犯罪嫌疑人原有供述内容时,应当采用复述的形式,让犯罪嫌疑人确认,并将这一过程在录音录像画面中加以固定;对重要情节的供述可用多次录音录像固定,善于运用其他证据、书写亲笔供词等对重要情节加以佐证。
(三)进一步完善讯问笔录质量审查制度。反贪部门负责人在审批侦查终结报告时,应同时审核承办人员是否对重要证据标注录音录像的情况,重大案件应亲自复核重要证据笔录与录音录像是否一致,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承办人员重新制作或补充完善。公诉部门加强对讯问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的同步审查工作,对存在证据瑕疵的讯问笔录,及时作退回补充侦查处理。
(作者单位: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一、新刑诉法对同步录音录像条件下讯问笔录制作产生的影响
(一)笔录内容与录像内容不一致,引发笔录证据效力风险。目前同步录音录像条件下讯问笔录存在两个较为普遍性的问题:一是在使用计算机制作笔录时,对前后不同场合的供述采用复制、粘贴方法,多份笔录在内容、文字甚至标点符号上均高度一致,笔录内容与录像内容严重不符,影响讯问笔录作为示证证据的客观性与公正性;二是讯问笔录内容事先制作或过度修改,造成有些关键性供述内容在录音录像中找不到或两者反映出的情况差异较大,以致于无法判别犯罪嫌疑人对相关问题供述的真伪程度。这些问题在新刑诉法颁布前,法院往往以笔录为准,而新刑诉法实施后,这些都可成为证据合法与否的争议焦点。
(二)讯问瑕疵可能被放大,引发非法证据排除风险。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对于固定证据、减少翻供、防止刑讯逼供等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使得讯问过程中普遍存在、甚至难以完全避免的一些瑕疵现象被暴露无遗,如出现短暂的讯问人员一人在场、讯问中的个别不文明动作或语言、因技术原因导致录音录像音色失真、图像模糊等问题,将直接暴露在法庭上,这些瑕疵场景一旦展示在法庭上,便可能被辩方用作否定审判前供述合法性的种种理由,甚至被肆意放大,成为指责讯问活动非法的证据,甚至有可能导致案件关键证据发生动摇。
(三)录音录像当庭展示,引发讯问谋略适用风险。目前办理贿赂等案件中,侦查人员为突破案件,获取口供,在讯问方式上经常会灵活运用某些策略手法,如造势威慑、制造错觉等,与法律所明令禁止的使用暴力、威胁、引诱手段获取口供有本质区别,在检察机关内部通常被认为是允许使用,且也是突破案件不可缺少的策略需要,但对讯问谋略是否要在讯问笔录中反映出来、如何在讯问笔录中反映出来,检察机关内部尚无统一做法,大多数讯问笔录中对讯问谋略简化记录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律政策教育”。但随着新刑诉法的颁布,在职务犯罪案件实现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条件下,被告人、辩护人提出刑讯逼供指控的情形将有所减少,无法律明显界限的讯问谋略很可能被辩方指责为“指供、诱供”而归于非法证据,侦查人员对讯问策略的简单记录、选择记录也将影响笔录的证据效力,一旦法院接受辩方的观点,将会使案件原来据以定性的证据情况产生动摇。
二、提高同步录音录像条件下讯问笔录质量的对策
(一)进一步加强同步录音条件下讯问对策研究。上级检察机关应组织各级反贪部门深入开展实务研究,紧紧围绕新刑诉法颁布施行的背景下侦查办案工作可能遇到的各种难点,尤其是同步录音录像条件下提高讯问及笔录质量问题,总结经验、摸索规律、寻找对策,切实解决好当前存在的各种不严谨、不规范的问题。
(二)进一步提高侦查人员制作笔录能力。提高侦查人员讯问和笔录制作能力,是应对新刑诉法实施后同步录音录像条件下提高办案质量最基本的一条举措。要不断提高侦查人员的笔录制作水平,探索提高笔录质量和证据固定的有效方式,在讯问笔录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忠于原话,关键事实上笔录与录音录像做到一致的基础上,对于为提高讯问效率而使用计算机复制、粘贴方法引用犯罪嫌疑人原有供述内容时,应当采用复述的形式,让犯罪嫌疑人确认,并将这一过程在录音录像画面中加以固定;对重要情节的供述可用多次录音录像固定,善于运用其他证据、书写亲笔供词等对重要情节加以佐证。
(三)进一步完善讯问笔录质量审查制度。反贪部门负责人在审批侦查终结报告时,应同时审核承办人员是否对重要证据标注录音录像的情况,重大案件应亲自复核重要证据笔录与录音录像是否一致,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承办人员重新制作或补充完善。公诉部门加强对讯问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的同步审查工作,对存在证据瑕疵的讯问笔录,及时作退回补充侦查处理。
(作者单位: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