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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于2001年6月6日审议通过,自2001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国务院于1991年3月22日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91年《条例》),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在拆迁补偿的对象、补偿的方式、补偿的标准、补偿安置基金的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重大的调整。毋庸讳言,任何立法都不可能完美无缺。从进一步完善该《条例》的角度出发,笔者试就该条例的立法缺陷做初步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