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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人民司法思想是董必武同志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介绍人民司法思想的内涵,并从其本质、宗旨和落脚点展开论述,其本质是为人民服务,其宗旨是便民利民,其落脚点是服务经济建设。人民司法思想的内容在不断推进司法改革的今天,仍然会给我们有益的指导和借鉴。
关键词:董必武 人民司法
董必武同志不仅是我国杰出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同时作为我国法制建设的奠基人和实践者,曾先后担任政务院副总理兼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正是其经历了长期的革命和法治建设实践,在特定时代背景下,逐步形成了丰富的具有其鲜明特点法律思想,而"人民司法"思想可以说是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一思想在今天看来,仍然具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指导意义。
一、人民司法思想的内涵
"人民司法"最早在1949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立解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有涉及,其中,将解放区的司法工作定义为"人民司法工作"。《共同纲领》第十七条中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1950年8月20日,董必武在《对参加全国司法会议的党员干部的讲话》中对"人民司法"思想的内涵作了较为详细的阐释,"人民司法的基本精神,是要把马、恩、列、斯的观点和毛泽东思想贯彻到司法工作中去……人民司法基本观点之一就是群众观点,与群众联系,为人民服务,保障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的正当权益。"①1953年4月召开的第二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上,董必武指出"确定人民司法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一种武器;人民司法工作者必须站稳人民的立场,全心全意地运用人民司法这个武器。"②
以上论述不难得出,人民司法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当时特定的中国国情相结合形成的法律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内容。人民司法是保护广大人民群众权益,全心全意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权益的司法;同时,人民司法也是我们进行司法工作乃至建设人民民主专政必不可少的工作指导方针。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实践无不表明,在不断发展的人民司法思想指导下,我国司法制度完善以及法治建设,取得了令人可喜的成就。
二、人民司法思想的本质
人民司法思想的本质,是为人民服务。人民司法思想,重在"人民"二字,即新中国的司法,离不开人民二字。我们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国家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司法机关的权力同样来自于人民。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国,人民司法正体现了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不同于其他国家司法的特征。我们的司法是站在人民立场的司法,是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司法。同时,我们的司法并非仅仅是保护人民的各项法律权利,更是要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因此,为人民服务的司法本质,为我们的司法工作提出了最基本、最为根本的要求,也为我们司法工作指明了的方向。
董必武指出:"一切为人民服务,这是一个真理,我们应当坚持,司法工作也是为人民服务"③这与我党提出的"三个代表"中代表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脉相承的。可见,人民司法思想要求我们的司法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要时刻牢记为人民服务,站在人民的立场,本着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使命,公平公正地处理每一个案件,从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三、人民司法思想的宗旨
上文中提及人民司法思想的本质是为人民服务,那么,为人民服务思想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贯彻?董必武说,"尽可能采取最便利于人民的方法解决人民所要求我们解决的问题"。④即便民、利民的思想是为人民司法思想的宗旨。在司法工作实际中,董必武同志大力提倡建立各种制度,如回避、陪审、公开审判、辩护、审判委员会等,这些制度一方面在维护司法公正体现着应有的作用,同时也是便民、利民的宗旨在司法工作中的体现。例如,董必武当时对于法院工作中存在"积案"问题,他要求我们的司法工作人员要积极改进工作方法,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对于"错判"、"错捕"问题,他要求司法工作人员改善工作作风,严禁刑讯逼供等。这些思想无不体现便民、利民的宗旨。
时至今日,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不仅是中国,更是全世界司法改革研究的重中之重。司法的目的在于维护公正,而失去效率的公正则难免大打折扣。同理,偏离了便民、利民的司法公正,也难称真正的公正。对于今天我们面临的司法实际,将便民、利民的宗旨真正贯彻到每一个司法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中,仍然是我们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
四、人民司法思想的落脚点
人民司法思想的落脚点是服务经济建设。董必武曾说"我们的政治法律工作者的总任务应该竭尽全力……以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各种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顺利进行"⑤在任何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经济发展是社会其他方面发展的基础,经济建设也会给社会其他事业的发展的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和有力的保障。试想,如果一个国家经济发展落后,人民生活水平低下,那还何谈进行民主建设、法治建设?建国后,经历长期战乱的中国,经济发展可以说是停滞不前,与世界平均经济水平差距明显。只有经济发展了,我们的综合国力才会提高,也才能摘掉贫穷落后的帽子,并进而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结合董老这一思想的时代背景,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社会主义所有制改造的不断进行并完成,我们的工作逐渐以经济建设为重心,其他工作,包括司法工作,也都要围绕经济建设来开展。同时,将司法工作落脚为服务经济建设,也体现着为全心全意维护人民利益的思想,是人民司法本质的必然体现。
经历改革开放所取得巨大翻天覆地变化之后,我们更加认识到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董必武同志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就能以敏锐的洞察力,提出司法工作要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观点,对于当代我们的司法工作,仍然有着鲜明的借鉴意义。
五、结语
董必武同志的人民司法思想内容博大精深,不仅对司法工作提出了具有原则性的指导,更提出了很多针对具体司法工作的建议,如制度建设、机构设置、改变思想作风、人员培养等,这些司法思想应该值得今天的我们重新去审视其价值和意义。重新学习董必武同志的著作和经典论述,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领悟人民司法思想的精髓,更对我们当前司法改革提供着有现实意义的参考和借鉴。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人民大众法律意识得到显著提高,这也给我们的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但不能改变的是我们要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司法本质,努力践行司法为民的时代要求。
注释:
①《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5页。
②《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54页。
③《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3页。
④《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54页。
⑤《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326页。
参考文献:
[1] 胡传章、哈经雄.董必武传记[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6.
[2] 董必武.董必武法学文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3] 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6.
[4] 公丕祥.董必武司法思想述要[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1.
[5] 夏锦文.董必武人民司法思想的理论体系[J].江苏社会科学,2006,6.
作者简介:王杰,男,汉族,出生年月1985.02.25, 山西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文化。
关键词:董必武 人民司法
董必武同志不仅是我国杰出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同时作为我国法制建设的奠基人和实践者,曾先后担任政务院副总理兼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正是其经历了长期的革命和法治建设实践,在特定时代背景下,逐步形成了丰富的具有其鲜明特点法律思想,而"人民司法"思想可以说是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一思想在今天看来,仍然具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指导意义。
一、人民司法思想的内涵
"人民司法"最早在1949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立解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有涉及,其中,将解放区的司法工作定义为"人民司法工作"。《共同纲领》第十七条中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1950年8月20日,董必武在《对参加全国司法会议的党员干部的讲话》中对"人民司法"思想的内涵作了较为详细的阐释,"人民司法的基本精神,是要把马、恩、列、斯的观点和毛泽东思想贯彻到司法工作中去……人民司法基本观点之一就是群众观点,与群众联系,为人民服务,保障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的正当权益。"①1953年4月召开的第二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上,董必武指出"确定人民司法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一种武器;人民司法工作者必须站稳人民的立场,全心全意地运用人民司法这个武器。"②
以上论述不难得出,人民司法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当时特定的中国国情相结合形成的法律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内容。人民司法是保护广大人民群众权益,全心全意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权益的司法;同时,人民司法也是我们进行司法工作乃至建设人民民主专政必不可少的工作指导方针。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实践无不表明,在不断发展的人民司法思想指导下,我国司法制度完善以及法治建设,取得了令人可喜的成就。
二、人民司法思想的本质
人民司法思想的本质,是为人民服务。人民司法思想,重在"人民"二字,即新中国的司法,离不开人民二字。我们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国家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司法机关的权力同样来自于人民。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国,人民司法正体现了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不同于其他国家司法的特征。我们的司法是站在人民立场的司法,是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司法。同时,我们的司法并非仅仅是保护人民的各项法律权利,更是要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因此,为人民服务的司法本质,为我们的司法工作提出了最基本、最为根本的要求,也为我们司法工作指明了的方向。
董必武指出:"一切为人民服务,这是一个真理,我们应当坚持,司法工作也是为人民服务"③这与我党提出的"三个代表"中代表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脉相承的。可见,人民司法思想要求我们的司法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要时刻牢记为人民服务,站在人民的立场,本着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使命,公平公正地处理每一个案件,从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三、人民司法思想的宗旨
上文中提及人民司法思想的本质是为人民服务,那么,为人民服务思想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贯彻?董必武说,"尽可能采取最便利于人民的方法解决人民所要求我们解决的问题"。④即便民、利民的思想是为人民司法思想的宗旨。在司法工作实际中,董必武同志大力提倡建立各种制度,如回避、陪审、公开审判、辩护、审判委员会等,这些制度一方面在维护司法公正体现着应有的作用,同时也是便民、利民的宗旨在司法工作中的体现。例如,董必武当时对于法院工作中存在"积案"问题,他要求我们的司法工作人员要积极改进工作方法,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对于"错判"、"错捕"问题,他要求司法工作人员改善工作作风,严禁刑讯逼供等。这些思想无不体现便民、利民的宗旨。
时至今日,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不仅是中国,更是全世界司法改革研究的重中之重。司法的目的在于维护公正,而失去效率的公正则难免大打折扣。同理,偏离了便民、利民的司法公正,也难称真正的公正。对于今天我们面临的司法实际,将便民、利民的宗旨真正贯彻到每一个司法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中,仍然是我们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
四、人民司法思想的落脚点
人民司法思想的落脚点是服务经济建设。董必武曾说"我们的政治法律工作者的总任务应该竭尽全力……以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各种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顺利进行"⑤在任何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经济发展是社会其他方面发展的基础,经济建设也会给社会其他事业的发展的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和有力的保障。试想,如果一个国家经济发展落后,人民生活水平低下,那还何谈进行民主建设、法治建设?建国后,经历长期战乱的中国,经济发展可以说是停滞不前,与世界平均经济水平差距明显。只有经济发展了,我们的综合国力才会提高,也才能摘掉贫穷落后的帽子,并进而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结合董老这一思想的时代背景,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社会主义所有制改造的不断进行并完成,我们的工作逐渐以经济建设为重心,其他工作,包括司法工作,也都要围绕经济建设来开展。同时,将司法工作落脚为服务经济建设,也体现着为全心全意维护人民利益的思想,是人民司法本质的必然体现。
经历改革开放所取得巨大翻天覆地变化之后,我们更加认识到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董必武同志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就能以敏锐的洞察力,提出司法工作要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观点,对于当代我们的司法工作,仍然有着鲜明的借鉴意义。
五、结语
董必武同志的人民司法思想内容博大精深,不仅对司法工作提出了具有原则性的指导,更提出了很多针对具体司法工作的建议,如制度建设、机构设置、改变思想作风、人员培养等,这些司法思想应该值得今天的我们重新去审视其价值和意义。重新学习董必武同志的著作和经典论述,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领悟人民司法思想的精髓,更对我们当前司法改革提供着有现实意义的参考和借鉴。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人民大众法律意识得到显著提高,这也给我们的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但不能改变的是我们要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司法本质,努力践行司法为民的时代要求。
注释:
①《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5页。
②《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54页。
③《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3页。
④《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54页。
⑤《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326页。
参考文献:
[1] 胡传章、哈经雄.董必武传记[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6.
[2] 董必武.董必武法学文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3] 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6.
[4] 公丕祥.董必武司法思想述要[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1.
[5] 夏锦文.董必武人民司法思想的理论体系[J].江苏社会科学,2006,6.
作者简介:王杰,男,汉族,出生年月1985.02.25, 山西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