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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实然”,指的是事实,是实际存在的状态。而“应然”则指的是论断、推断。是相对于“实然”所表示的,按照常理应当是或者理应是的状态。法律建设的任务,在于对已经发生或者很显然即将发生的情况,亦即对“实然”做出规范性的“应然”处理,从而又能在证据、素材和常理的基础上,继续对发生着的“实然”做出正确的推断,以获取“应然”的效果。对职业教育发展中无序的实然,经由序化的处理,进而实现有序的应然,是职业教育法制建设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