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职院校大学生顶岗实习存在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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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通过对云南省高职院校大学生顶岗实习现状进行调查和分析,高职院校大学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存在高职院校无组织的顶岗实习安排、顶岗实习专业对口率较低、学生的休息权受到侵犯、顶岗实习报酬较低、顶岗实习签约率过低、顶岗实习学生保险购买率低等法律问题。
  [关 键 词] 高职院校;大学生;顶岗实习;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 G71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16)01-0031-03
  《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明确指出:高等职业院校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很多高职院校对顶岗实习进行了大量实践和探索,但并没有产生预期效果,反而出现了很多问题。因此,本文试图对云南省高职院校大学生顶岗实习现状调查为切入点,从法律视角对高职院校大学生顶岗实习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调查概况
  本次调查是在云南省高职院校中展开,主要调查对象为2011年毕业的已经参加过顶岗实习的大学生。其中公办的高职院校学生为500人,民办的高职院校学生为100人,共计600人。采取问卷调查方式进行调查,发放问卷650份,收回有效问卷600份,问卷回收率为92.3%,有效率为92.3%。另外也对部分学生和老师进行访谈。
  二、高职院校大学生顶岗实习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高职院校无组织的顶岗实习安排
  当前,高职院校顶岗实习的安排上主要有三种途径。第一,院校安排。这种方式由学校联系并统一指定实习单位,便于学校统一管理。然而,在本次调查中仅有4.7%被调查者的实习单位是由学校安排的,这表明高职院校在顶岗实习安排上的缺失。第二,学校组织校园招聘会。大部分高职院校都会在顶岗实习之前安排招聘会,邀请用人单位到学校招学生,实行双向选择。在本次调查中就有44.7%被调查者通过招聘找的实习单位。第三,学生通过家人、同学、亲戚、朋友等社会关系找用人单位进行顶岗实习。在这次调查中有20.7%的被调查者是通过家人、同学、亲戚、朋友等找的用人单位。甚至有些学生在家“放羊”一学期,最后找熟人在实习鉴定表和就业协议书上盖个章应付学校。从以上多样化的顶岗实习安排来看,由学校组织安排顶岗实习只占极少数学生,而绝大多数学生都是由自己解决。根据《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试行)》规定可以看出,高职院校有义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用人单位进行顶岗实习。很显然,根据此规定部分高职院校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违反了这一规定。就是因为这些顶岗实习安排上的不规范,致使有些企业把学生当成廉价劳动力来使用,而学生的专业技能和实践能力无法得到真正提升,从而使得顶岗实习很难达到教学目标。与此同时,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也很难得到保障,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方式了解到顶岗实习期间学生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权、职业安全卫生的权利和健康权等合法权益都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但是,由于我国关于顶岗实习方面的法律缺失,导致学生的权益很难得到救济。
  (二)顶岗实习专业对口率较低
  根据《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试行)》第四条明确指出:“顶岗实习应当按照育人为本、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实施。”由此可见,高职院校学生的顶岗实习,此规定要求的是“专业对口”,然而,当前项岗实习的现状却并非如此,很多高职院校学生的顶岗实习很难实现专业对口,尤其是文科类的学生,专业不对口的情况较为严重,专业不对口的比例就占到64%,仅有36%的学生顶岗实习专业对口。另外,媒体也曾经报道过学生顶岗实习专业不对口的现象,即昆明有些学生甚至以“实习”为幌子,被派到酒吧等娱乐场所。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现象,主要还是因为高职院校培养出的学生与企业需求脱节,从而导致学生找不到单位,企业招不到人怪现象的出现。学生为了完成实习任务,即使没有专业对口的岗位,也要进行“打工式”的实习,这就导致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失去了应有的意义,无法实现人才培养目标。
  (三)学生的休息权受到侵犯
  我国《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这表明我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这是每个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与此同时,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看出:“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这一规定主要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实习,而不适用于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然而,有些省市已经在顶岗实习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如:广东省2010年颁布《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并于当年3月起实施。《条例》规定,见习单位“安排学生周实习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然而,在现实中,高职院校顶岗实习学生休息权得不到充分保障现象普遍存在。在本次调查中,50%被调查者日工作时间远超出法律规定的8小时,72%被调查者周工作天数超过法律规定。由此可见,绝大多数学生顶岗实习时间比较长,学生休息权受到严重侵犯,从而也影响了学生的健康权。这显然违反了《宪法》《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规定,这主要是因为《劳动法》没有将顶岗实习期间高职院校学生纳入劳动者范围,致使企业频频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而使学生维权陷入困境,从而得不到有力救济和帮助。
  (四)顶岗实习报酬较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三十七条第2款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的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由此可见,实习单位有义务支付实习生劳动报酬,学生有权利获得实习报酬权,然而,该法并没有规定支付实习报酬的标准。虽然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是,由于顶岗实习学生不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顶岗实习的学生具有双重身份,致使学生和实习单位没有形成《劳动法》规定的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因此,顶岗实习学生劳动报酬就不能适用《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享有的最低劳动报酬权。致使实习单位钻法律漏洞,学生的顶岗实习劳动报酬遭到不同程度盘剥。在本次调查中,与实习单位职工同工同酬的被调查者占29.3%,不与实习单位职工同工同酬的被调查者占70.7%,月薪为1000元以下的被调查者占44%,月薪为1000~1500元的被调查者占30.7%,可见,这些报酬远远低于学生的劳动付出。另外,实习单位扣发或拖欠被调查者报酬占12.7%。从这些调查数据来看,顶岗实习劳动报酬难以维持学生的日常生活开支。有些学生为了完成实习任务只能选择忍气吞声,有些学生也投诉到学校,学校领导却大吐苦水,说明实习单位难找,要学生接受社会现实。也有些学生通过法律途径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给予帮助,要求享受同工同酬的权利。根据笔者了解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处理结果一般是不予受理。由此可见,由于顶岗实习制度的法律空白,学生的维权之路举步维艰。   (五)顶岗实习签约率过低
  虽然《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规定:“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应签订三方顶岗实习协议,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然而,实际上不签订顶岗实习协议的现象普遍存在。从本次调查的结果来看,与实习单位签订顶岗实习协议的被调查者仅占26%,而没有签订协议的被调查者就占74%,由此看出,由于大部分实习单位是学生自己联系的,绝大部分学生没有签订顶岗实习协议,大部分实习单位因各种原因,不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而学生为了尽快找到实习单位加上法律意识淡薄,不签订协议也要实习,一旦发生纠纷,学生将处于被动地位,很难保障自己的权益。有些高职院校为了寻求与企业的长期合作,在协议里约定的法律责任也是“宜粗不宜细”,对哪种情况下双方承担的法律责任避而不谈,为将来可能出现的纠纷埋下隐患。基于上述理由,高职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一旦出现工伤、医疗等事故纠纷时没有相关法律可依,实习单位以高职生不是单位正式员工为由,不适用《劳动法》规定,因此不能按照工伤保险赔偿。法院由于没有相关的劳动协议难以受理,或者即使有实习协议也只能进行民事赔偿,学生得到的民事赔偿款远远不够。学校认为工伤、医疗等事故应该由企业和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由此可见,高职院校学生维权之路困难重重,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六)顶岗实习学生保险购买率太低
  为了有效防范和妥善化解学生实习的责任风险,保障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2009年11月20日,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在职业院校推行学生实习保险制度。但截止到2011年3月,依然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未按上述三部委文件建立学生实习风险保障机制,只有226所职业院校13.1613万学生购买了学生实习保险,分别约占全国职业院校总数的1.4%、在校生总数的1.1%。在本次问卷调查中,仅有14.7%的学生是由实习单位购买保险的,而85.3%的学生则没有购买保险。另外,笔者也对部分高职院校负责学生顶岗实习老师进行了访谈,均表示企业都不愿意为学生买保险,对于学校而言,各个学院做法不一,有钱的学院会给学生买保险,没钱的学院则没有为学生买保险。
  实际上,即使一部分实习单位或学校为学生购买了社会保险,但由于学生与实习单位没有形成劳动关系,不能适用《劳动法》,也就不能享受工伤保险获得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所有类似案件都按照民事侵权责任处理赔偿问题。然而,根据《侵权责任法》,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需要同时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即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受伤学生需要对以上四个要件一一举证证明,如果证明不能,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可是,由于学生的社会经验欠缺和法律意识的淡薄,一些实习单位为了自身利益会阻碍学生搜集证据,使得学生在诉讼中败诉而不能获得赔偿。没有购买社会保险的顶岗实习学生一旦出事,企业学校相互推诿的话,学生的赔偿请求将无路可走。
  三、结语
  顶岗实习是高职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关键教学环节,随着我国高职教育的不断发展,顶岗实习被各高职院校在实践中广泛运用。然而,通过对高职院校大学生顶岗实习存在诸多法律问题的探讨和分析发现,有关顶岗实习法律法规的缺失是导致顶岗实习问题出现的重要原因。因此,为了推动我国职业教育的顺利发展,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张琳琳.实习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保护、以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为视角[J].价值工程,2010(26).
  [2]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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