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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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执行难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执行难一直成为困扰基层人民法院整体工作全面健康发展的重要瓶颈。大量生效法律裁判得不到执行,不仅损害胜诉方的合法权益,也影响着我国的司法权威。确保生效法律裁判依法执行,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也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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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执行难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执行难一直成为困扰基层人民法院整体工作全面健康发展的重要瓶颈。大量生效法律裁判得不到执行,不仅损害胜诉方的合法权益,也影响着我国的司法权威。确保生效法律裁判依法执行,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也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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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制度是对我国社会公民民事权益保障的重要法律法规。在现有的民事诉讼代表人制度当中,关于诉讼当事人的规定是将人员数量比较多的一方所有人员都作为诉讼的当事人,而具备法律诉讼权利的则只有代表人。诉讼当事人制度当中的一些内容与民事诉讼代表人制度的原则存在矛盾的情况,如何将两者之间的矛盾通过制度调整记性改善是重要问题。本文就对民事诉讼代表人制度中的诉讼当事人制度进行解析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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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体系中,惩罚性赔偿有着一定的威慑功能,属于执法惩治中的一项完善制度,在威慑理论的落实背景下惩罚性赔偿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民事责任,该项制度的规范要素表现为故意和严重损坏,有着低适用率和高额赔偿的特点,但是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我国惩罚性赔偿体系还有着诸多的问题存在,具体表现为体系不具备均衡性不协调等一系列弊端,在民法典中专门对惩罚性赔偿开展了制度安排工作,论述了惩罚性赔偿应当以故意和严重损坏为构成要素,所以我国必须依照这一制度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严格清理和改进不符合民法典要求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从而在一定程
2010年我国正式开启了案例指导制度的进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7条界定了案例指导的含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应当”有强制的意味,而“参照”的拘束力又很弱,“应当参照”四个字显现出了裁判尺度的统一性与司法自由裁量的能动性之间的紧张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了指导性案例的推荐主体和程序,但是《细则》对参照的内涵、法理、方法和技术都未作出详细解释,所以法官在具体的案件审理过程中仍会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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