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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首先分析了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前期存在的市场区域壁垒、电力定价机制不合理以及监管职能缺失等问题;接着,在分析电力市场的基本运营模式基础上,指出我国目前的电力市场处于发电竞争运营模式的初期;最后,针对我国电力市场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电力市场改革的实际情况,提出我国电力市场发展策略的建议,进一步完善发电竞争运营模式,最终实现零售竞争运营模式的长远目标。
关键词:电力市场 运营模式 竞争
电力行业的市场化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长期以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市场化程度很高的资本主义西方国家的电力行业一直都处与垄断经营的状态中。因此,电力行业普遍存在着服务态度恶劣、质量没保证、效率低等各种混乱现象。20世纪后半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行业竞争加剧、电力工业技术进步、网络型行业管制的接触和资本市场管制的放松,电力行业的劣势日益显露,市场对电力行业放松管制、破除垄断、引入竞争的呼声日益高涨。
我国电力市场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成立了中国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监会)。其主要职能是,推进区域电力市场的建立,推进电价改革和改进电价监管,努力建立和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依国家授权逐步对行业的准人、价格、服务、安全、环保等多方面实施统一的、专业化的监管,通过市场竞争和有效监管以促进电力行业提高效率和持续稳定的发展。目前,我国的电力市场分级如图1所示。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电力市场的改革趋势就应该是破除垄断、解除管制、引入竞争,实现商业化运营。建立一个以电力消费需求为中心,按市场运行机制,对电力系统中发电、输电、配电、售电以及客户关系等进行协调运行的管理机制的市场便应运而生。对我国来说,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的符合我国电力市场的运营模式,是完善电力市场运营机制和保障我国电力市场健康有效运行的核心。本文将首先分析我国电力市场存在的问题,其次分析几种电力市场运营模式,最后针对我国电力市场的运营模式改革提出自己的思考与建议。
中国电力市场存在的问题
随着2002年国家电监会的成立,我国电力行业的管理体制、管理方式、企业组织结构,市场主体,正形成新的格局,电力市场改革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国电力市场还处在改革的前期,地区壁垒、电力定价机制不合理、监管机制无法有效实施等问题并未彻底解决,电力体制仍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
(一)省级电力市场壁垒
由于电能的单一性和不可存储性,电能消费的广泛性和不可替代性,所以使得电力市场与一般商品市场有很大的差别。这就使得地方部门为了各自的地区利益,对电力市场进行行政干预,形成了电力市场的地方性保护。尤其是各部门、省际间电力市场形成的壁垒日趋严重,造成市场分割,电力生产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现象严重,阻碍了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和区域间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如在上游的发电方表现为:丰水不买,枯水不卖;在需求方则表现为:高峰不卖,低谷不买。保护本地发电企业,保护本地电厂,本地机组,保护本地企业用电成为了电力市场的“潜规则”。
目前我国电力市场的“政企分开”改革已经基本完成,现行的“省为实体,分省核算”的电力管理体制,即是在此改革的基础上,按照我国行政区划和经济区划基本一致的条件下,将各省的电力行政管理单位转变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实体。进一步打破市场垄断和省级市场壁垒。“省为实体”主要是指电力企业自主经营。而不是以省为界,各省自发自用。但是,在地方利益的驱动下,实际中的“分省核算”,必然造成省间壁垒,使得各省只顾地方利益,不顾整体利益。此前,我国也曾一度推行跨省区的电力市场区划。然而,强省弱区的行政区划,网间互联的松散薄弱,使得跨区域调度的网间调度操作十分困难,区域电网也未能真正发挥其有效的作用。
(二)电力定价机制不合理
对我国电力市场来说,电价是电力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如果没有良好的电价定价机制,电力市场也就无从谈起。虽然国家对电价管理进行过多次改革,但是电力行业作为一个自然垄断性行业,电力企业垄断行业信息,政府部门和消费者对电力行业成本价格的判断和认知只能建立在电力部门公开的信息上,物价部门亦无法核定其真实的成本。虽然电力价格目前仍有政府管理,但是电力经营者很容易利用信息优势和体制漏洞,获得超额利润。而且,由于电力市场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堆成,这就使得电力公司利用其信息优势与政府监管部门进行“博弈”来获得利益最大化,而不是依靠科技进步和改善管理。
另一方面,随着国家鼓励“多家办电”制度的实施,电力市场“统一上网电价”的局面逐步打破。国家对各办电公司实行了多种电价,同时,在政策上向新办电厂倾斜,使电价水平明显高于原有电价的水平。这个政策使得各种资本向电力工业的投入,同时也造成“一厂一价、一机一价”的现象,带来了电价定价体系的混乱。因为上网电价的“一机一价”,不仅缺乏形成竞争的基础,而且电网没有独立的输配电价,使得输配电价在销售电价中的比例偏低。促使电网产生了压低上网电价的利益驱动。同时,由于销售电价分类和定价的不合理,电力价格难以反映用户的真正需求,用户用电也缺乏一定的选择性。
(三)监管职能的缺失
目前,国家基本完成的“政企分开”、“厂网分开”改革,其目的就是为了打破电力市场的垄断,促进电力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在此基础上,我国电力市场投资主体多元化格局已经基本形成,但是对电力企业的投资审批和重大决策仍然取决于政府机构。由于投资项目仍然实行政府审批制,这就使得电力企业对投资项目没有最终决策权,从而导致电力市场对电力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并未得到充分发挥。长期以来,我国的电力市场缺少独立、权威的、专业的监管机构。电力垄断企业在参与市场交易的同时,还担任着市场仲裁者的角色。电力企业掌握了大量信息,而政府信息却极端闭塞,使得政府监管则处于一个尴尬的角色。如果政府不进行干预,则电力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可能无限放大;而一旦政府强行进行干预,往往又会对整个市场造成重创。多年来,我国电力市场始终无法摆脱“一抓就死”(如售电市场)、“一放就乱”(如发电市场)怪圈的原因就在于此。
2002年成立的国家电监会是我国电力市场的一个根本性改变,对电力市场来说,电监会的核心职能是准入监管和价格监管。但是,由于电力市场多年来的隐患,政府部门并不能一蹴而就,赋予电监会全部的核心职能。这就使得电价监管的两个核心内容——电价权和处罚权,电监会都无法正常行使,其行政执法权也不完整,这直接影响到了电监会监管的效果和权威性。
电力市场基本运营模式分析
我国电力市场的改革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尤其是电监会的成立,表明国家改革的决心。上述问题并未得到彻底解 决的根本原因,一方面是因为电力市场的改革正处在前期,许多改革工作的成效并未完全凸显出来;另一方面则是我国电力市场未能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运营模式。因此,建立符合我国电力市场的运营模式则是国家后期改革应着重考虑的。目前,电力市场的运营模式主要包括垂直垄断运营模式、发电竞争运营模式、批发竞争运营模式(完全竞争模式)和零售竞争运营模式。
(一)垂直垄断运营模式
垂直垄断模式是传统的电力行业结构模式,其运行机制为:发、输、配、售独家经营,垂直型管理;在一定区域内,由单一的运行着负责系统运行;配电部门有专营区域;政府机构负责监管电力市场。在这种模式下,发电、输电、配电、售电均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垄断经营,由垂直一体化的电力公司负责。在进行电力体制改革前,我国的电力市场就是这种运营模式,如图2所示。
垂直垄断模式的形成,是源于电力工业发展进程中,大系统的规模效应鼓励了一定区域内电力公司的合并,形成发输配售一体化,从而提高生产效率。在特定区域内,发输配售系统运行均由单一企业负责。对经营者来说,其在投资管理电力工业时,面临的风险较低。同时,绝大部分用户没有选择供电方的权力,也不需要与电力公司签订长期用电合同。垂直垄断模式中的发、输、配、售整体规划和运行,有利于规模效益和供电可靠性。
但是随着电力工业的发展,规模效益日渐式微。在电力行业引入竞争、建立电力市场,成为现实的需要。此外,在环境保护、投资、优化资源配置、负荷管理等方面,也要求在电力系统中展开竞争。随着技术的进步,完全可以通过在发电市场引人适当的竞争来提高行业效率,降低电价。这样就出现了发电竞争运营模式。
(二)发电竞争运营模式
发电竞争运营模式又可称为买电型运营模式,其特点是在发电领域引入了竞争机制,然后由垄断电网运营管理。在发电领域引入竞争机制,即“厂网分家”,同时鼓励多种主体投资发电市场,组建独立发电企业。这些多种投资主体、多种所有制、多种经济成分的存在,可以促使电力企业的运营模式从垄断走向竞争,从计划控制走向市场调节。发电竞争模式在电厂的建设和运行两个环节引入竞争机制,由发电厂独立承担建设和运行的风险。
在发电竞争模式下,发电厂必须将电力全部卖给电网公司,再由电网公司采用市售或零售的方式售给用户,发电厂不能直接向售电公司或者终端消费者售电。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在最具竞争性的发电则引入了竞争机制,以最小成本获得了最大程度的竞争收益。采用发电竞争市场结构的电网之间可以进行电力交易,但只能在电网运营管理机构之间进行。不同电网的配电公司之间仍不能进行相互交易。发电竞争运营模式如图3所示。
目前,我国电力市场改革正处于这个阶段,并采取了发电厂向某些大型用户直接供电的措施。为保证不同投资主体、不同经营模式的发电厂平等参与竞争,维护买电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必须引入招投标机制,并制定相应的法规,使交易过程处于法律和政府的有效监管之下,以维护电力市场的正常运行。
(三)批发竞争运营模式
批发竞争运营模式又称为完全竞争模式,其不仅开放了发电市场,同时允许配电企业自主选择电力供应商。在这种模式下,发电、输电、配电完全分开,成立独立的核算公司,并开展完全竞争。批发运营模式的发电市场机制主要体现在发电厂建设和运营两方面,但其生产的电能无需全部卖给电网运营管理机构。发电企业可以通过与配电企业直接签订合同,或者进入实时电力市场将电能直接卖给配电企业。尽管独立发电厂所发电能可以直接卖给配电公司,但仍然必须通过输电网络传送。因此,要求输电网络通过有偿提供输电服务向用户开放。同时,该模式允许配电企业选择上游电能供应商,可以通过签订合同或者进入实时电力市场行使权利。但配电网络并未开放,特定运营区域的需求市场仍然实行供电专营。批发竞争运营模式如图4所示。
在批发竞争运营模式下,电力价格是由买卖双方根据电能需求变化情况协商确定,而不再由电网运营管理机构统一制定。因此,该模式下的市场风险也不再由电网运营机构单独承担,而是由独立发电厂和配电公司共同承担。此外,该模式使得市场竞争范围进一步扩大,从而赋予了市场主体更多的选择机会。但由于电网运营机构仍然垄断电网的运行管理,其可以通过统一调度,调整和规范市场竞争主体的行为。
(四)零售竞争运营模式
零售竞争型运营模式又称为直销型或直购型市场模式,其分别是从卖、买方角度而言。零售模式同时开放发电、批发和零售市场,从而赋予所有市场主体(尤其是最终用户)交易选择权。这种模式标志着电力市场已进入成熟运营模式。与批发竞争模式相比,零售竞争模式允许终端用户任意选择供电公司,供电公司不再进行垄断经营。供电公司没有固定的服务区域和服务对象,他们向用户发出告示,相互之间开展争夺用户的竞争;用户则根据电价和服务质量选择供电公司,如图5所示。这种模式要求输电网和配电网都对用户开放。
在零售竞争模式下,发电企业、供电公司与大型用户之间都存在双方交易契约。即电力的交易量和交易价格都由交易双方自己制定,电力监管机构和输电公司负责在电网限制条件下,保证这些契约的实施。同时,这种模式也需要强大坚固的电网结构、先进的通信设备、功能齐全完善的电能计量和电费结算系统,以及完善的电力法规。
(五)各运营模式的比较
垂直垄断运营模式虽然能获得规模效益,但是其同时造成的电力行业效率过低,技术更新缓慢,显然不符合电力市场化发展的需要。发电竞争运营模式引入了发电企业之间的竞争机制,但同时其并不能彻底解决垄断模式的电价形成机制不合理、各种所有制发电厂的公平竞争及电网的运营管理等问题这些问题将制约电力工业的进一步发展。发电竞争运营模式实要求把电网运营管理机构与现有的电力公司分开,这样可以使这种运营模式运行得更好。在批发竞争运营模式下,要求把发电厂从配电公司中独立出来,即剥夺配电公司的发电权。在批发竞争和零售竞争两种运营模式下,输电系统的运行都需要和参与贸易的双方独立无关。批发竞争型运营模式,从理论上讲,不是一种稳定的运营模式,尽管可能维持很长一殴时间,但是其最终必然走向零售竞争运营模式。
根据世界各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经验,可以发现,零售竞争运营模式是可行的,而且可以通过签订贸易合同的形式,允许用户选择他们的供电伙伴。但是有些国家愿意采用发电竞争运营模式,部分原因则是其电力法规不完善,电力系统太小,竞争收到天然的限制。对我国来说,电力市场发展还不完善,现阶段改革的主要目标也应该是进一步完善发电竞争运营模式。
中国电力市场发展策略建议
(一)完善发电方的竞争机制
我国目前的电力市场仍然采用“单一买方”模式,即省电力公司是电力市场中唯一的买主。在这种模式下,其无法 完全发挥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的功效。一方面,卖方发电厂没有选择的余地,买方却有选择的权力,不利于保证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另一方面,电力的需求方(地方供配电公司和大用户)也没有选择权,不利于发挥需求方管理的积极性。
对我国电力市场来说,只有具备了买卖双方的互动,电力市场才可能活跃和迅速发展起来。因此,我国下一步的电力市场改革,可以考虑组建多个独立的区域性供电公司或市(县)供电公司,也可以不按行政区划分而按负荷中心划分为多个独立的供电公司。这些供电公司与其他大用户一起,既可以参加联营体交易,提交用户侧报价,也可以直接向发电公司购电,从而调动买卖双方的积极性。
(二)建立联合电力市场,打破区域壁垒
联合电力市场的出现是电力市场自然发展的必然结果。联合电力市场将彻底打破传统电网控制区域的界限,实现跨市场联合阻塞调度和备用容量的分享,可在更大的范围内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我国地域辽阔,尚未实现全国联网,即使将来实现了全国联网,部分网架结构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也嫌薄弱,而且各地区电力市场改革的进展速度不尽一致,因此“联合电力市场”的建立可以更好地打破区域壁垒。
目前,我国大区电网中各省市之间已经存在一些跨市场交易,随着省际壁垒的打破,跨市场交易量将进一步增加,市场之间的相互依存和影响也将进一步扩大,协调各省电力市场的任务也将显得日益突出。对此,联合电力市场将是一种比较现实和有效的解决方案,它不要求立刻撤销或合并各省已经建立的电力市场,而着重强调并列运行的各个市场之间的协调。
(三)加强电监会的监管职能
我国电监会是在新改革体制下成立的,在深化我国电力市场改革的过程中,电监会应该成为一个独立的机构,否则利益冲突的发生在所难免。电力监管机构从政府部门独立出来,将有助于保证管理政策的稳定性,避免电力政策的目标成为过于宽泛的政府政策目标,确保市场的公平性。
目前我国全国性的、区域性的电力市场尚未形成,作为市场的监管者,电监会发展的土壤——电力市场,还没有真正形成,再加上近两年电力供不应求的情况,会阻碍市场的形成,并加大实现竞价上网的难度,这也就等于釜底抽薪,使电监会失去了生存的基础。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在成立电监会的时候,并未明确电监会的监管职能。这就要求政府部门首先要明确电监会的监管职能,以使得电监会创造一个良好的电力市场外部环境,尽快把全国性的、区域性的电力市场建立起来,提高各省竞价上网电量和竞价水平,最终完善我国的电力运营发展模式。
结束语
破除垄断、引入竞争,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已成为世界各国共识。随着全国性缺电局面的基本缓解,中国电力改革的主要任务也已转移到电力的市场建设。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开放竞争规范有序的电力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运用市场经济手段促进电力企业经营效率和服务质量的提高。我国电监会的成立,被认为是电力市场根本性改革的一个关键环节。在此基础上,确保电监会的职能得到有效实施,大力发展我国的电力市场,并发展和完善发电竞争运营模式,为实现我国电力零售竞争运营模式的长远目标打下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电力市场 运营模式 竞争
电力行业的市场化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长期以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市场化程度很高的资本主义西方国家的电力行业一直都处与垄断经营的状态中。因此,电力行业普遍存在着服务态度恶劣、质量没保证、效率低等各种混乱现象。20世纪后半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行业竞争加剧、电力工业技术进步、网络型行业管制的接触和资本市场管制的放松,电力行业的劣势日益显露,市场对电力行业放松管制、破除垄断、引入竞争的呼声日益高涨。
我国电力市场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成立了中国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监会)。其主要职能是,推进区域电力市场的建立,推进电价改革和改进电价监管,努力建立和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依国家授权逐步对行业的准人、价格、服务、安全、环保等多方面实施统一的、专业化的监管,通过市场竞争和有效监管以促进电力行业提高效率和持续稳定的发展。目前,我国的电力市场分级如图1所示。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电力市场的改革趋势就应该是破除垄断、解除管制、引入竞争,实现商业化运营。建立一个以电力消费需求为中心,按市场运行机制,对电力系统中发电、输电、配电、售电以及客户关系等进行协调运行的管理机制的市场便应运而生。对我国来说,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的符合我国电力市场的运营模式,是完善电力市场运营机制和保障我国电力市场健康有效运行的核心。本文将首先分析我国电力市场存在的问题,其次分析几种电力市场运营模式,最后针对我国电力市场的运营模式改革提出自己的思考与建议。
中国电力市场存在的问题
随着2002年国家电监会的成立,我国电力行业的管理体制、管理方式、企业组织结构,市场主体,正形成新的格局,电力市场改革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国电力市场还处在改革的前期,地区壁垒、电力定价机制不合理、监管机制无法有效实施等问题并未彻底解决,电力体制仍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
(一)省级电力市场壁垒
由于电能的单一性和不可存储性,电能消费的广泛性和不可替代性,所以使得电力市场与一般商品市场有很大的差别。这就使得地方部门为了各自的地区利益,对电力市场进行行政干预,形成了电力市场的地方性保护。尤其是各部门、省际间电力市场形成的壁垒日趋严重,造成市场分割,电力生产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现象严重,阻碍了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和区域间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如在上游的发电方表现为:丰水不买,枯水不卖;在需求方则表现为:高峰不卖,低谷不买。保护本地发电企业,保护本地电厂,本地机组,保护本地企业用电成为了电力市场的“潜规则”。
目前我国电力市场的“政企分开”改革已经基本完成,现行的“省为实体,分省核算”的电力管理体制,即是在此改革的基础上,按照我国行政区划和经济区划基本一致的条件下,将各省的电力行政管理单位转变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实体。进一步打破市场垄断和省级市场壁垒。“省为实体”主要是指电力企业自主经营。而不是以省为界,各省自发自用。但是,在地方利益的驱动下,实际中的“分省核算”,必然造成省间壁垒,使得各省只顾地方利益,不顾整体利益。此前,我国也曾一度推行跨省区的电力市场区划。然而,强省弱区的行政区划,网间互联的松散薄弱,使得跨区域调度的网间调度操作十分困难,区域电网也未能真正发挥其有效的作用。
(二)电力定价机制不合理
对我国电力市场来说,电价是电力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如果没有良好的电价定价机制,电力市场也就无从谈起。虽然国家对电价管理进行过多次改革,但是电力行业作为一个自然垄断性行业,电力企业垄断行业信息,政府部门和消费者对电力行业成本价格的判断和认知只能建立在电力部门公开的信息上,物价部门亦无法核定其真实的成本。虽然电力价格目前仍有政府管理,但是电力经营者很容易利用信息优势和体制漏洞,获得超额利润。而且,由于电力市场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堆成,这就使得电力公司利用其信息优势与政府监管部门进行“博弈”来获得利益最大化,而不是依靠科技进步和改善管理。
另一方面,随着国家鼓励“多家办电”制度的实施,电力市场“统一上网电价”的局面逐步打破。国家对各办电公司实行了多种电价,同时,在政策上向新办电厂倾斜,使电价水平明显高于原有电价的水平。这个政策使得各种资本向电力工业的投入,同时也造成“一厂一价、一机一价”的现象,带来了电价定价体系的混乱。因为上网电价的“一机一价”,不仅缺乏形成竞争的基础,而且电网没有独立的输配电价,使得输配电价在销售电价中的比例偏低。促使电网产生了压低上网电价的利益驱动。同时,由于销售电价分类和定价的不合理,电力价格难以反映用户的真正需求,用户用电也缺乏一定的选择性。
(三)监管职能的缺失
目前,国家基本完成的“政企分开”、“厂网分开”改革,其目的就是为了打破电力市场的垄断,促进电力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在此基础上,我国电力市场投资主体多元化格局已经基本形成,但是对电力企业的投资审批和重大决策仍然取决于政府机构。由于投资项目仍然实行政府审批制,这就使得电力企业对投资项目没有最终决策权,从而导致电力市场对电力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并未得到充分发挥。长期以来,我国的电力市场缺少独立、权威的、专业的监管机构。电力垄断企业在参与市场交易的同时,还担任着市场仲裁者的角色。电力企业掌握了大量信息,而政府信息却极端闭塞,使得政府监管则处于一个尴尬的角色。如果政府不进行干预,则电力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可能无限放大;而一旦政府强行进行干预,往往又会对整个市场造成重创。多年来,我国电力市场始终无法摆脱“一抓就死”(如售电市场)、“一放就乱”(如发电市场)怪圈的原因就在于此。
2002年成立的国家电监会是我国电力市场的一个根本性改变,对电力市场来说,电监会的核心职能是准入监管和价格监管。但是,由于电力市场多年来的隐患,政府部门并不能一蹴而就,赋予电监会全部的核心职能。这就使得电价监管的两个核心内容——电价权和处罚权,电监会都无法正常行使,其行政执法权也不完整,这直接影响到了电监会监管的效果和权威性。
电力市场基本运营模式分析
我国电力市场的改革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尤其是电监会的成立,表明国家改革的决心。上述问题并未得到彻底解 决的根本原因,一方面是因为电力市场的改革正处在前期,许多改革工作的成效并未完全凸显出来;另一方面则是我国电力市场未能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运营模式。因此,建立符合我国电力市场的运营模式则是国家后期改革应着重考虑的。目前,电力市场的运营模式主要包括垂直垄断运营模式、发电竞争运营模式、批发竞争运营模式(完全竞争模式)和零售竞争运营模式。
(一)垂直垄断运营模式
垂直垄断模式是传统的电力行业结构模式,其运行机制为:发、输、配、售独家经营,垂直型管理;在一定区域内,由单一的运行着负责系统运行;配电部门有专营区域;政府机构负责监管电力市场。在这种模式下,发电、输电、配电、售电均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垄断经营,由垂直一体化的电力公司负责。在进行电力体制改革前,我国的电力市场就是这种运营模式,如图2所示。
垂直垄断模式的形成,是源于电力工业发展进程中,大系统的规模效应鼓励了一定区域内电力公司的合并,形成发输配售一体化,从而提高生产效率。在特定区域内,发输配售系统运行均由单一企业负责。对经营者来说,其在投资管理电力工业时,面临的风险较低。同时,绝大部分用户没有选择供电方的权力,也不需要与电力公司签订长期用电合同。垂直垄断模式中的发、输、配、售整体规划和运行,有利于规模效益和供电可靠性。
但是随着电力工业的发展,规模效益日渐式微。在电力行业引入竞争、建立电力市场,成为现实的需要。此外,在环境保护、投资、优化资源配置、负荷管理等方面,也要求在电力系统中展开竞争。随着技术的进步,完全可以通过在发电市场引人适当的竞争来提高行业效率,降低电价。这样就出现了发电竞争运营模式。
(二)发电竞争运营模式
发电竞争运营模式又可称为买电型运营模式,其特点是在发电领域引入了竞争机制,然后由垄断电网运营管理。在发电领域引入竞争机制,即“厂网分家”,同时鼓励多种主体投资发电市场,组建独立发电企业。这些多种投资主体、多种所有制、多种经济成分的存在,可以促使电力企业的运营模式从垄断走向竞争,从计划控制走向市场调节。发电竞争模式在电厂的建设和运行两个环节引入竞争机制,由发电厂独立承担建设和运行的风险。
在发电竞争模式下,发电厂必须将电力全部卖给电网公司,再由电网公司采用市售或零售的方式售给用户,发电厂不能直接向售电公司或者终端消费者售电。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在最具竞争性的发电则引入了竞争机制,以最小成本获得了最大程度的竞争收益。采用发电竞争市场结构的电网之间可以进行电力交易,但只能在电网运营管理机构之间进行。不同电网的配电公司之间仍不能进行相互交易。发电竞争运营模式如图3所示。
目前,我国电力市场改革正处于这个阶段,并采取了发电厂向某些大型用户直接供电的措施。为保证不同投资主体、不同经营模式的发电厂平等参与竞争,维护买电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必须引入招投标机制,并制定相应的法规,使交易过程处于法律和政府的有效监管之下,以维护电力市场的正常运行。
(三)批发竞争运营模式
批发竞争运营模式又称为完全竞争模式,其不仅开放了发电市场,同时允许配电企业自主选择电力供应商。在这种模式下,发电、输电、配电完全分开,成立独立的核算公司,并开展完全竞争。批发运营模式的发电市场机制主要体现在发电厂建设和运营两方面,但其生产的电能无需全部卖给电网运营管理机构。发电企业可以通过与配电企业直接签订合同,或者进入实时电力市场将电能直接卖给配电企业。尽管独立发电厂所发电能可以直接卖给配电公司,但仍然必须通过输电网络传送。因此,要求输电网络通过有偿提供输电服务向用户开放。同时,该模式允许配电企业选择上游电能供应商,可以通过签订合同或者进入实时电力市场行使权利。但配电网络并未开放,特定运营区域的需求市场仍然实行供电专营。批发竞争运营模式如图4所示。
在批发竞争运营模式下,电力价格是由买卖双方根据电能需求变化情况协商确定,而不再由电网运营管理机构统一制定。因此,该模式下的市场风险也不再由电网运营机构单独承担,而是由独立发电厂和配电公司共同承担。此外,该模式使得市场竞争范围进一步扩大,从而赋予了市场主体更多的选择机会。但由于电网运营机构仍然垄断电网的运行管理,其可以通过统一调度,调整和规范市场竞争主体的行为。
(四)零售竞争运营模式
零售竞争型运营模式又称为直销型或直购型市场模式,其分别是从卖、买方角度而言。零售模式同时开放发电、批发和零售市场,从而赋予所有市场主体(尤其是最终用户)交易选择权。这种模式标志着电力市场已进入成熟运营模式。与批发竞争模式相比,零售竞争模式允许终端用户任意选择供电公司,供电公司不再进行垄断经营。供电公司没有固定的服务区域和服务对象,他们向用户发出告示,相互之间开展争夺用户的竞争;用户则根据电价和服务质量选择供电公司,如图5所示。这种模式要求输电网和配电网都对用户开放。
在零售竞争模式下,发电企业、供电公司与大型用户之间都存在双方交易契约。即电力的交易量和交易价格都由交易双方自己制定,电力监管机构和输电公司负责在电网限制条件下,保证这些契约的实施。同时,这种模式也需要强大坚固的电网结构、先进的通信设备、功能齐全完善的电能计量和电费结算系统,以及完善的电力法规。
(五)各运营模式的比较
垂直垄断运营模式虽然能获得规模效益,但是其同时造成的电力行业效率过低,技术更新缓慢,显然不符合电力市场化发展的需要。发电竞争运营模式引入了发电企业之间的竞争机制,但同时其并不能彻底解决垄断模式的电价形成机制不合理、各种所有制发电厂的公平竞争及电网的运营管理等问题这些问题将制约电力工业的进一步发展。发电竞争运营模式实要求把电网运营管理机构与现有的电力公司分开,这样可以使这种运营模式运行得更好。在批发竞争运营模式下,要求把发电厂从配电公司中独立出来,即剥夺配电公司的发电权。在批发竞争和零售竞争两种运营模式下,输电系统的运行都需要和参与贸易的双方独立无关。批发竞争型运营模式,从理论上讲,不是一种稳定的运营模式,尽管可能维持很长一殴时间,但是其最终必然走向零售竞争运营模式。
根据世界各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经验,可以发现,零售竞争运营模式是可行的,而且可以通过签订贸易合同的形式,允许用户选择他们的供电伙伴。但是有些国家愿意采用发电竞争运营模式,部分原因则是其电力法规不完善,电力系统太小,竞争收到天然的限制。对我国来说,电力市场发展还不完善,现阶段改革的主要目标也应该是进一步完善发电竞争运营模式。
中国电力市场发展策略建议
(一)完善发电方的竞争机制
我国目前的电力市场仍然采用“单一买方”模式,即省电力公司是电力市场中唯一的买主。在这种模式下,其无法 完全发挥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的功效。一方面,卖方发电厂没有选择的余地,买方却有选择的权力,不利于保证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另一方面,电力的需求方(地方供配电公司和大用户)也没有选择权,不利于发挥需求方管理的积极性。
对我国电力市场来说,只有具备了买卖双方的互动,电力市场才可能活跃和迅速发展起来。因此,我国下一步的电力市场改革,可以考虑组建多个独立的区域性供电公司或市(县)供电公司,也可以不按行政区划分而按负荷中心划分为多个独立的供电公司。这些供电公司与其他大用户一起,既可以参加联营体交易,提交用户侧报价,也可以直接向发电公司购电,从而调动买卖双方的积极性。
(二)建立联合电力市场,打破区域壁垒
联合电力市场的出现是电力市场自然发展的必然结果。联合电力市场将彻底打破传统电网控制区域的界限,实现跨市场联合阻塞调度和备用容量的分享,可在更大的范围内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我国地域辽阔,尚未实现全国联网,即使将来实现了全国联网,部分网架结构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也嫌薄弱,而且各地区电力市场改革的进展速度不尽一致,因此“联合电力市场”的建立可以更好地打破区域壁垒。
目前,我国大区电网中各省市之间已经存在一些跨市场交易,随着省际壁垒的打破,跨市场交易量将进一步增加,市场之间的相互依存和影响也将进一步扩大,协调各省电力市场的任务也将显得日益突出。对此,联合电力市场将是一种比较现实和有效的解决方案,它不要求立刻撤销或合并各省已经建立的电力市场,而着重强调并列运行的各个市场之间的协调。
(三)加强电监会的监管职能
我国电监会是在新改革体制下成立的,在深化我国电力市场改革的过程中,电监会应该成为一个独立的机构,否则利益冲突的发生在所难免。电力监管机构从政府部门独立出来,将有助于保证管理政策的稳定性,避免电力政策的目标成为过于宽泛的政府政策目标,确保市场的公平性。
目前我国全国性的、区域性的电力市场尚未形成,作为市场的监管者,电监会发展的土壤——电力市场,还没有真正形成,再加上近两年电力供不应求的情况,会阻碍市场的形成,并加大实现竞价上网的难度,这也就等于釜底抽薪,使电监会失去了生存的基础。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在成立电监会的时候,并未明确电监会的监管职能。这就要求政府部门首先要明确电监会的监管职能,以使得电监会创造一个良好的电力市场外部环境,尽快把全国性的、区域性的电力市场建立起来,提高各省竞价上网电量和竞价水平,最终完善我国的电力运营发展模式。
结束语
破除垄断、引入竞争,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已成为世界各国共识。随着全国性缺电局面的基本缓解,中国电力改革的主要任务也已转移到电力的市场建设。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开放竞争规范有序的电力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运用市场经济手段促进电力企业经营效率和服务质量的提高。我国电监会的成立,被认为是电力市场根本性改革的一个关键环节。在此基础上,确保电监会的职能得到有效实施,大力发展我国的电力市场,并发展和完善发电竞争运营模式,为实现我国电力零售竞争运营模式的长远目标打下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