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临摹艺术作品的法律侵权问题研究

来源 :艺术科技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kfanliang127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艺术作品侵权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由于临摹艺术作品仍属于一种艺术创作,艺术界及法学界对其是否具有著作权观点不一,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并未清晰界定临摹艺术作品的法律属性。通常采取个案分析,将具有独创性的临摹作品判定为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侵害行为人需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但如何界定又是一个关键点和难点。要想明晰临摹艺术作品的法律侵权行为,就必须弄清临摹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条件,本文具体阐述了临摹作品和作品的相互关系,剖析了临摹艺术作品的独创性内涵,分析了临摹艺术作品的“以有形方式的复制”,并对临摹艺术作品著作权的侵权与被侵权问题进行探讨,希望有助于解清这一问题,并促进我国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从而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临摹艺术作品;独创性;著作权;侵权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1)10-0-02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在物质生活得到极大满足的基础上,开始对文化艺术需求提出更高要求,推动了文化艺术作品市场的巨大发展。出于满足各类人群的文化艺术需求,当前市场上存在很多临摹艺术作品,其中不乏一些高仿作品以假乱真,参与市场非法交易,危害原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一些争议作品也对享有著作权的临摹作品构成侵害,临摹作品自身是否应当成为著作权客体,一直备受业界争议,而判定临摹艺术作品能否享有著作权法保护,必须要明确其受保护的法律条件是否成熟,即独创性、可复制性。笔者在此结合自己的理解对相关内容进行分析和探究。
  1 临摹艺术作品的独创性问题
  临摹作品是以已有艺术作品为根据,界定其作品性质的关键在于是创作还是复制。关于如何区分临摹作品的创作与复制,《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创作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劳动。”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它可以以某种有形的形式复制”。显而易见,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独创性是作品的构成要素,但却没有具体规定独创性的内涵。基于此,便出现了各种争议观点,具体体现为“是否临摹作品都无独创性”和“是否臨摹作品都有独创性”两个方面。
  1.1 临摹作品是否皆无独创性
  独创性是一个宏观概念,核心要素为“独立性”和“创造性”。具体而言独立性可以理解为:人的独立思考、独立创作、独特情感等智力活动。“创造性”是艺术家的基本素质,是艺术家对客观事物或抽象思维以具体形式进行的艺术表现,创造是一种新的生成,从无到有,从相同到不同,体现了艺术家的独特性。独立性是创造性的前提保证,独立之下的创造就构成了独创性,具有独创性的艺术作品便有了独特的艺术价值。艺术作品的最大特点在于,不同的艺术家基于自身的不同艺术修养和思维角度,可以创作出完全不一样的个性化艺术作品,艺术界普遍认为临摹是一种学习借鉴的有效途径,是帮助艺术爱好者以及初生艺术家增强艺术理解能力,提高艺术创作水平的重要方法。同时,临摹终究是人的活动,有别于机械的简单重复制作,所以即便临摹者的水平很高,也难以确保与原作品的完全一致,都与原作品之间存在实际上的差距,都具有独立性特点。满足独立性的临摹作品如果在细节之中融合了临摹者的个人艺术表现形式,有着与原作品不同的思维内涵,那么这样的临摹作品便具有独创性。
  1.2 临摹作品是否都具有独创性
  这个问题,主要是源于对演绎品和复制品的独创性争议。国际上很多国家的《著作权法》对临摹作品进行了演绎品和复制品的划分,对于演绎品,法律认定其具有独创性,给予著作权保护;而将复制品视作无意义作品,不享有著作权。从概念上来看,演绎品是以存在的作品为基础进行不同创作。它的创造性就在于对已存在的作品的改编和创新或将其译成其他形式的作品。演绎品有原作品的核心元素,也有不同的内涵,融合了临摹者的创造性,所以具有独创性。但复制品是对原作品的简单重现,没有独特的艺术内涵价值,所以复制类艺术作品不具有独创性[1]。
  2 临摹艺术作品的可复制性
  作品的可复制性是作品受版权保护的基本要素之一,它是指知识成果能够以某种形式的物质进行复制。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作品应具有物质性,并具有可知性,就“临摹”对象而言,不仅是可感知的,而且还具有一定的可视性,因此,以有形形态为基础创作参考的作品必然存在物质性,公众能够通过各种不同的形式来感知,并可以通过各种有形的形式进行复制使用。由于我国《著作权法》的模糊性,使得临摹艺术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权的争论长期存在。1990年的《著作权法》是直接将临摹作品归结为复制产品;但2002年修订后的《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中,将临摹从复制方式中去掉了;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的第18条中规定:“临摹、摄影、录像等作品,如其成果属于合理方式和范围内的使用,不构成侵权。”基于法律规定上的前后变化,一些人认为新《著作权法》完全否定了临摹作品等同复制的规定,也说明其可以享有著作权。但也有人提出最高法院的第18条虽然提到临摹人可以“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但没有明确规定临摹作品具有著作权。
  3 临摹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3.1 临摹艺术作品对原创作品的侵权
  3.1.1 临摹他人艺术作品是否侵权
  《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人的相关合法权利,诸如署名权、发行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出租及展览权等,凡是在作品合法保护期内遭受侵害的行为都属于侵权。临摹他人艺术作品构成侵权行为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将临摹作品伪装为原创作品,令人误解临摹人即为原创作者,这一情况则构成剽窃侵权。(2)临摹艺术作品署名冒充原创作者,并将临摹作品等同于原创作品进行市场销售、展览、发行、修改等行为构成对原创作品著作权侵害,需承担侵权责任。   3.1.2 著作权复制权的保护期限
  《著作权法》赋予著作者复制权,同时对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有明确的规定:(1)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时限影响。(2)作者为公民的,其作品的发表发行、出租展览、复制汇编、放映摄制、信息网络传播等享有终生保护权,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截止于死亡后第50年的月末最后一天。(3)法人作品,保护期自作品首次发表后享有50年保护期,未发表的,自创作完成后享有50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其著作权不再受保护。综上,著作权作品,依法享有至少50年的保护期,超出这个期限后的作品应按其他事实条件进一步判定其法律行为。
  3.1.3 临摹艺术作品构成侵权行为的认定
  现在关于临摹艺术作品的侵权认定,往往因为对“复制权”“合法性使用”的理解模糊而产生较大争议。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临摹艺术作品构成侵权的认定标准为:(1)原创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是否真实有效存在[2]。这里有一个先决条件限制,如果原作品作者未取得的或已经丧失了著作权,那么此时出现的临摹作品其构成侵权行为的基础条件便不满足,比如原著作品并非版权作品。(2)原创作者的著作权是否仍处于《著作权法》的有效保护范围,包括对思想与表达、独创性、整体与部分等问题的认定。合法作品及作者依法享有规定期限内的法律保护权,这是法律对原创作者劳动创造的认可和保护,但这种保护也是有限的。(3)被控侵权人的行为事实认定,主要指对著作权利者的作品接触、抄袭、合理使用等行为。如果临摹作品已经标明为临摹,那么可以认定成一种复制行为,但如果把一幅临摹画包装为真画通过出售牟利,这就属于造假,属于非法复制;临摹作品未标明作品系临摹,不承认临摹事实,公开宣传自己为原创作者,则构成抄袭和剽窃,需担负法律责任。(4)侵权的最后认定和对侵权责任的确认,包括对停止侵权和赔偿数额的认识等,临摹人明知其行为是对原创著作者的权益侵害,而未自觉终止或经原著作者抗议而停止侵害行为,且对造成的损失拒不赔偿或赔偿数额不合理等。由此可见,即便是具有独创性的临摹艺术作品在原创作品的合法保护期内,未经原创作者授权有以上侵害行为的同样构成侵权事实,需要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3.2 对临摹艺术作品著作权的侵权
  享有《著作权法》保护的临摹作品,其著作者享有与原创作者一致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所以凡是侵害临摹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也属于侵权违法。
  3.2.1 侵害临摹作者人身权利的行为
  (1)侵害临摹著作人的发表权。著作权法规定著作者享有对自己作品的发表权,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临摹作品著作人有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何时发表,以何种形式进行发表等。任何没有经过临摹作者委托、授权而擅自公布,以及违背了临摹作者主观意愿的发表行为都是对临摹著作者的权益侵害。(2)侵害临摹著作人的署名权。临摹作品作者其中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就是,可在临摹作品上同时标明原作品作者和自己的姓名,但未参与临摹作品创作的其他任何人均不能在临摹作品上署名。(3)侵害临摹著作品的完整权。《著作权法》和《版权法》规定,任何违背临摹作品著作人意志对不属于自身作品进行修改、伪造、歪曲等行为,属于破坏作品完整性的违法行为。
  3.2.2 侵害临摹作者财产权利的行为
  临摹作品著作权的侵害行为主要有以下体现:(1)争议作品所临摹的原作品尚未进入公共领域的,侵权行为人同时对临摹作品著作人和原创作品的著作权构成侵权责任。(2)对已进入了公共领域的临摹作品构成侵害,侵权人仅对临摹作品作者负责。《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对存在侵权行为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道歉赔偿等民事责任;若同时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侵权活动,按规定处与行政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查扣、销毁侵权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民事及刑事责任”[3]。(3)应付使用临摹作品作者报酬而未支付的行为。《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取得他人同意或授权,并按规定支付合理的报酬”,“用以教学、学习、欣赏、评论、事实报道引用,已公开发表展示、免费表演等作品,可无须获得著作权人许可,无须支付酬金,但要标准原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所以未经著作权人允许而使用其作品,以及使用后拒不支付报酬的行为即构成对临摹作品作者财产权利的侵害。
  3.2.3 对临摹艺术作品的侵权行为的认定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临摹艺术作品,若构成对其侵权事实,在认定时需要考虑是否存在如下情形:(1)争议作品与临摹作品出现时间的先后顺序。只有争议作品出现在临摹作品之后,才有可能出现侵犯问题。(2)作品创作者的参考素材及思路来源。争议作品是否涉嫌抄袭、使用临摹作品的构思和创作素材。(3)临摹作品是否属于有效法律保护范围。依据《著作权法》第4条和第5条规定,公共领域内的艺术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主要包括:违禁出版物及传播品;进入公共领域的部分作品,不再受法律保护,所有人不再具有主張权利的要求。临摹作品本身超出合法范围,则争议作品不构成侵权,但要考虑是否对原创作品构成侵害。
  3.3 著作权作品的侵权保护
  《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著作权随作品创作完成而“自动取得”,但在实际维权工作中,仍存在很多权属不清,不便于判定的情况,导致著作者权利无法得到有效维护。为此原创作者应在作品完成后主动到有关部门办理著作权登记,以明确版权预防侵害。作品权利人为维护自身权利,可以采取自主救济方法,即通过私下协商与侵权人达成解决方案,简单解决侵权纠纷[4]。如果权利人若与侵权人协商未果,则需要考虑借助法律武器进行维权,参照《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使用公力救济措施,将侵权行为诉诸法律,争取自身的合法权利,若侵权行为造成严重公共损失或被害人人身安全损失,构成犯罪事实的则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4 结语
  我国现行法律内容的模糊性造成临摹艺术作品有关侵权问题存在争议。判别其侵权及被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必须把握有无著作权、是否处于法律有效保护期这两个关键因素,并据此得出应对侵权行为的自力救济和法律救济两种途径。
  参考文献:
  [1] 李潇琪.临摹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D].郑州:中原工学院,2019.
  [2] 吕晓晓.关于艺术作品独创性判定方式的探讨——以临摹与挪用作品为例[J].美术,2020(2):6-11,17.
  [3] 窦新颖.临摹美术作品侵权吗?[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3-10-18.
  [4] 孟丹丹.临摹品的著作权法保护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5.
  作者简介:蒋镕蔚(1997—),女,江苏扬中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其他文献
摘要: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建设,法院建筑本身也得到了人们也越来越多的关注。法院建筑作为法治文化最具代表性也是最直接的物质载体,其本身就在向人们传达着法治文化和法治理念。庄重威严是法律的先天属性,我国的法院建筑一直是庄重威严的,但过分强调庄重威严也容易使民众对法院产生畏惧心理,觉得其难以亲近,这在如今是不可取的。此外,法律是理性的产物,法院建筑本身也应贯彻这样的理性秩序,从而更好地行使司法权力,更好地
摘要:苏州现存古典园林主要延续了元明清时期的建筑风格与格调,对现代苏式建筑装饰风格有一定的导向作用。本文从园林装饰纹样的历史沿革、苏州古典园林装饰纹样的生成背景、分类、形态特色等角度入手展开分析,指出其蕴含深厚的文化内涵及哲学思想,对古典园林装饰纹样的研究及苏式建筑装饰艺术风格的设计与运用有一定的意义。  关键词:苏州古典园林;装饰纹样;艺术特征;文化底蕴  中图分类号:TU986.1 文献标识码
摘要:近年来城市人工湿地过于聚焦水质处理,景观美学、游憩与科普教育等功能较弱。本文通过梳理优秀案例总结出城市人工湿地景观营造方法,通过整体设计营造湿地各净水单元与场地空间的疏密节奏;分区布景将各处理单元与游憩功能结合;精细化竖向设计作为聚集景观视觉焦点的方式提高其观赏性。结合游学式景观体验、互动沉浸式活动体验、场地的故事性与可变性、“互联网+文创”的形式,营造沉浸式景观体验并在游戏中不经意地获取科
以“语迹”理论作为主要支撑,对城市中的记忆空间进行分析.面对现今各地的“千城一面”现象,去探索分析城市在发展过程中留存的城市记忆以及保留下来的痕迹.时间作为贯穿整个
单元教学是达成核心素养目标的途径之一,也是近几年的热点。随着时代的发展,想要提高课堂成效就离不开信息技术的辅助。在“宏观辨识与微观探析”等核心素养目标的导向下,以人教
摘要:艺术是人类以情感和想象力为特征来把握世界的一种特殊形式。本文从艺术技能、感受力、创造能力、文化修养、事业执着等方面探讨艺术家应具备的特质,为艺术专业学生指明清晰的“艺术家特质”发展方向。针对环境艺术设计专业“艺术家特质的环境设计师”总体培养目标,着重从艺术思维、人文教育、技术意识三方面展开论述,旨在促进高校艺术教育的改善,让艺术设计专业学生能在更高的培养目标下获得全面发展,更好地适应社会对人
摘要:市场虽然不反对未受师范教育的“双一流”高校非师范生成为老师,但这类学生职后教学适应问题应引起重视。循证理念源自循证医学,因其重证据、具科学性等特点近年来受到广泛关注。本文将循证理念应用于“双一流”高校非师范生新教师的职后培养,从课程布局、课堂设计、教学模式改革和教师层面素养提高四个方面提出解决问题的路径,并对循证理念指导教学实践的过程进行了反思。  关键词:非师范生;教学适应问题;循证理念 
摘要:校园景观设计有别于其他文化性、商业性环境设计,校园是人文历史传承的场所,是学生接受教育的场所,体现着人类文明的多样性和人类活动的烙印。本次方案以南昌航空大学校园文化为主题,汲取航空元素,通过不断变换,形成以自由直线、折线以及不规则的线条为主的环境多变的景观场地,对打造一个独特的蕴含航空特色文化的校园具有探索性意义。  关键词:校园景观设计;校园文化;航空特色;图书馆  中图分类号:TU984
风景园林设计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其中有关设计心理学的应用仍然需要继续发展和探索.结合设计心理学的相关概念,探索设计心理学与风景园林中人们行为的联系,参考示能、意符、映
摘要:实用艺术品是一种能够在生活中发挥作用的艺术作品,其实用价值以及艺术价值享有被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无法分离实用价值与艺术价值的现象,其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也是当前业内亟待解决的难题。基于此,本文简要阐述实用艺术品的基本概念与特点,分析对实用艺术品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并结合实际情况找出完善实用艺术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路径。  关键词:实用艺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