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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有限合伙合同几乎很少涉及对风险投资家(即:普通合伙人)的行为限制。而对此外部投资人通常倾向于采纳这种灵活而松散的安排。虽然表面上看起来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外部投资者处于一个容易受到伤害的地位,但是风险资本在运作过程中的循环性使得名誉约束代替了合同义务以及法律默示规定的地位。风险投资家和外部投资者可以灵活地安排协议内容的事实使得风险投资有限合伙成为了合同自由主义的鲜活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