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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物品一般分为私人物品、可收费物品、共用资源和公共物品四类,且基于效率性、公益性和公平性的不同目标分别由私人、政府和私人以及政府来提供.对于公共提供与私人提供分别服从于公法与私法调整模式,采用公法人与私法人制度,对于可收费物品则服从于特殊法调整模式,采用特殊法人制度.我国公共提供应采用相应的法律调整模式与法人制度进行分类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