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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述中,包含着丰富的有关言论自由的思想。他们认为意识是物质的反映,意识的内容是以某种物质性的东西为素材的。言论作为人们表现自己、表达意识的一种方式,也是受到自己的实际生活过程制约的。学术界已有的一些研究,本文侧重从法学的角度探讨马克斯恩格斯这方面的思想,不仅关注他们的直接论述,同时注意将这种论述放在他们的整个思想体系中去把握。
一、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中包含的言论自由思想
一些思想家认为,“意识”是自由的、独立的,观念是不受任何约束的,某种主观或客观的精神支配着物质世界。马克思说:“我的看法则相反,观念的东西不外乎是移入人脑并在人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换言之,意识是物质的反映,意识的内容是以某种物质性的东西为素材的。这里的物质可以理解为人们外在的客观世界以及在这一世界中的物质实践活动。另外,意识的形式也是物质的,例如意识是人脑的机能,意识表现为物质化的语言。意识对物质的依赖关系表明,即使是虚假的意识也是以物质为基础的,不过是以错误的形式反映着物质世界。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实际生活过程,如果在全部意识形态中人们和他们的关系就像在照相机中一样是倒显着的,那么这种现象也是从人们生活的历史过程中产生的,正如物象在视网膜上的倒影是直接从人们生活的物理过程中产生的一样。因此,作为现实的、从事活动的,他们“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能动地表现自己。”
言论作为人们表现自己、表达意识的一种方式,也是受到自己的实际生活过程制约的。言论是所见所闻所思的外在表达,“所见所闻”就是人们的实际生活过程的反映,或者说实践活动的反映,“所思”表明了人脑对这一过程的改造,没有谁可以超越自己的经验范围表达某种言论,任何言论都是对所身历的现实生活的反映,即使谎言、幻想、神话也是以某种现实生活中的材料为素材为基础的。“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因此,生活的范围决定了言论的范围。
如果说辩证唯物论在一般意义上告诉我们言论的物质限度,而唯物史观则在此基础上告诉我们更多更深刻的内容。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即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这体现在马克思的一段经典论述中:“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意识并非是一种自由运动的精神力量,可以支配整个世界,相反,它不仅在根本上受制于社会生产和经济结构,而且也受到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的影响。它的内容、性质和作用不能超出这一位置所给予的限定。“人们的意识,随着人们的生活条件、人们的社会关系,人们的社会存在的改变而改变。”
二、马克思恩格斯对法律制度中的言论自由所作的大量论述
(一)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律制度中的言论自由的实质是在不触动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各派别各成员的言论自由。一个人只有在这一前提下发表言论,才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一实质的一种最明显的表现就是,统治阶级利用所掌握的国家政权明确将某种思想和观点排除在法律中言论自由条款的保护之外,并运用国家强制力对这种“有害的”思想和观点的持有者进行限制和惩罚,或者实行文字检查制度,或者封闭报刊,剥夺他们说话的权利,或者判以监禁、将之驱除出境,或者从肉体上加以消灭。在这种社会中,言论自由永远是居于优势地位的那部分人的言论的自由和居于劣势地位的另一部分人的言论的不自由。
马克思早在1842年就指出:“问题不在于出版自由是否应当存在,因为出版自由向来是存在的。问题在于出版自由是个别人物的特权呢,还是人类精神的特权?”去掉这段话的革命民主主义色彩,我们发现它的实质内容是成熟的马克思也会坚持的。它意味着,没有人反对一切人的言论自由,只是反对其他人的言论自由,反对其他人的言化自由同时就是在实现自己的言论自由。掌握政权的阶级以各种理由限制对立阶级的言论自由,尽管这些理由可能使用一些冠冕堂皇的词句,但是其实质仍然是:言论自由是某个阶级的特权,而不是全体社会成员的权利。
马克思在1871年的《关于德国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一文中,以一条法律规定说明了这一实质:普鲁士刑法典规定,任何一个外国人在他本国或其他任何国家有了“侮辱普鲁士国王”或者“背叛普鲁士”的言论和行为都要受到起诉。根据这一条款,言论自由就是赞扬和吹捧普鲁士国王的自由,而不是批评和嘲笑的自由,就是维护和论证普鲁士国家制度的自由,而不是批判和抨击的自由。一个具有封建专制性质的国家如果在法律中规定言论自由,往往会同时明确地将某种言论排除在它的保护范围之外。
一般而言,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在形式上和表面上会承认一切思想和观点的自由表达和传播。相比封建专制国家的情况,这是一个进步,但是有时也会明确地将某种观点排除在言论自由条款的保护之外,资本主义国家的言论自由的实质依然是一种阶级特权,在一切阶级对立的地方,言论自由都具有一定的阶级性,不过形式和表现不同而已。统治阶级对于被统治阶级的言论进行限制的程度和手段不同而已。
统治阶级给予自己的言论和所同意的言论以自由,限制对立阶级的言论自由,目的在于通过维护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而维护自己的政治和经济利益,维护对于被统治阶级的统治关系和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
(二)在资本主义国家,即使工人阶级享有形式上的言论自由,享有一些通过斗争争取来的言论自由,他们的言论由于受到资金和传播工具的制约仍然无法同资产阶级的言论公平竞争。这也就是说,资本制约着言论自由的实现程度,平等的言论自由经过资本的制约后就变得不平等了。
恩格斯指出:“资产阶级的力量全部取决于金钱,所以他们要取得政权就只有使金钱成为人在立法上的行为能力的唯一标准。……这样,出版自由就仅仅是资产阶级的特权,因为出版需要钱,需要购买出版物的人,而购买出版物的人也得要钱。”
在这种情况下,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的享有言论自由的现实程度就有很大不同了。马克思指出:“在英国,出版自由直到现在仍然是资本的无上特权,少数代表工人阶级利益的周刊(当然谈不上出版日报),依靠为了总的目的而做出与大陆工人完全不同的牺牲的英国工人的每周捐款,勉强维持自己的生存。在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所拥有的报刊不仅在数量上多于工人阶级的报刊,而且采取资本运作的方式获取和传播信息,影响更大。
除此之外,资产阶级政府往往通过各种手段加重报刊的经济负担,——虽然可能同等地施于一切报刊,但是,这却使得工人阶级报刊的资金运作更加困难。恩格斯认为:“奥地利的出版法以有产阶级的机关报一般说来没有危险性作为出发点,它的目的看来正是想通过对工人报纸的经费施加压力,来使它们不是沦于破产,就是变得驯服听话。”资产阶级政府对报刊施加经济压力的手段一般有以下几种:强迫报刊交纳保证金,征收广告税、附刊税、印花税、纸张税等。
(三)马克思、恩格斯还揭露了资本主义国家言论自由的“虚伪性”。这种虚伪性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宪法一边给予言论自由,另一边又在附带条件中限制和取消言论自由,虽然限制和取消的理由可能不是赤裸裸地对不同观点的敌视,而是具有欺骗性的含义模糊的“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等措辞。其二,在宪法中给予言论自由,而在具体法律中取消它。这些模糊的措辞和具体法律给予资产阶级政府限制、惩罚不同观点的表达和干涉或封闭工人阶级报刊以很大的权力。马克思抨击1848年法国资产阶级共和派宪法时说:“人身、出版、言论、结社、集会、教育和信教等等的自由(1848年各种自由权的必然总汇),都穿上宪法制服而成为不可侵犯的了。这些自由中的每一种都被宣布为法国公民的绝对权利,然而总是加上一个附带条件,说明它只有在不受‘他人的同等权利和公共安全’或‘法律’限制时才是无限制的,而这些法律正是要使各种个人自由彼此之间以及同公共安全协调起来。……宪法的每一节本身都包含有自己的对立面,包含有自己的上院和下院:在一般词句中标榜自由,在附带条件中废除自由。所以当自由这个名字还倍受尊重,而只是对它的真正实现设下了——当然是根据合法的理由——种种障碍时,不管这种自由在日常的现实中的存在怎样被彻底消灭,它在宪法上的存在仍然是完整无损、不可侵犯的。”
三、探索与思考
需要指出的是,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因为资本主义国家言论自由的诸多缺陷,就放弃利用有限的言论自由进行斗争和争取言论自由的斗争。在一些书信中,恩格斯曾批评当时在工人阶级的政党中的一些人主张放弃这两种斗争的想法。他说:“没有出版自由、结社权和集会权,就不可能有工人运动。”
马克思、恩格斯之所以这样做,在于他们看到资本主义国家言论自由制度掩盖之下的资产阶级在意识形态上的统治地位,看到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对人的意识和语言的制约。这样做就是希望用正确的思想观点教育广大工人,使人们意识到自由的阶级地位、利益和历史使命,与资产阶级争夺意识形态的领导权,为无产阶级革命做好思想准备。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作者简介:熊艺(1986—)女,汉,湖北武汉人,华南理工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一、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中包含的言论自由思想
一些思想家认为,“意识”是自由的、独立的,观念是不受任何约束的,某种主观或客观的精神支配着物质世界。马克思说:“我的看法则相反,观念的东西不外乎是移入人脑并在人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换言之,意识是物质的反映,意识的内容是以某种物质性的东西为素材的。这里的物质可以理解为人们外在的客观世界以及在这一世界中的物质实践活动。另外,意识的形式也是物质的,例如意识是人脑的机能,意识表现为物质化的语言。意识对物质的依赖关系表明,即使是虚假的意识也是以物质为基础的,不过是以错误的形式反映着物质世界。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实际生活过程,如果在全部意识形态中人们和他们的关系就像在照相机中一样是倒显着的,那么这种现象也是从人们生活的历史过程中产生的,正如物象在视网膜上的倒影是直接从人们生活的物理过程中产生的一样。因此,作为现实的、从事活动的,他们“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能动地表现自己。”
言论作为人们表现自己、表达意识的一种方式,也是受到自己的实际生活过程制约的。言论是所见所闻所思的外在表达,“所见所闻”就是人们的实际生活过程的反映,或者说实践活动的反映,“所思”表明了人脑对这一过程的改造,没有谁可以超越自己的经验范围表达某种言论,任何言论都是对所身历的现实生活的反映,即使谎言、幻想、神话也是以某种现实生活中的材料为素材为基础的。“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因此,生活的范围决定了言论的范围。
如果说辩证唯物论在一般意义上告诉我们言论的物质限度,而唯物史观则在此基础上告诉我们更多更深刻的内容。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即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这体现在马克思的一段经典论述中:“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意识并非是一种自由运动的精神力量,可以支配整个世界,相反,它不仅在根本上受制于社会生产和经济结构,而且也受到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的影响。它的内容、性质和作用不能超出这一位置所给予的限定。“人们的意识,随着人们的生活条件、人们的社会关系,人们的社会存在的改变而改变。”
二、马克思恩格斯对法律制度中的言论自由所作的大量论述
(一)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律制度中的言论自由的实质是在不触动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各派别各成员的言论自由。一个人只有在这一前提下发表言论,才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一实质的一种最明显的表现就是,统治阶级利用所掌握的国家政权明确将某种思想和观点排除在法律中言论自由条款的保护之外,并运用国家强制力对这种“有害的”思想和观点的持有者进行限制和惩罚,或者实行文字检查制度,或者封闭报刊,剥夺他们说话的权利,或者判以监禁、将之驱除出境,或者从肉体上加以消灭。在这种社会中,言论自由永远是居于优势地位的那部分人的言论的自由和居于劣势地位的另一部分人的言论的不自由。
马克思早在1842年就指出:“问题不在于出版自由是否应当存在,因为出版自由向来是存在的。问题在于出版自由是个别人物的特权呢,还是人类精神的特权?”去掉这段话的革命民主主义色彩,我们发现它的实质内容是成熟的马克思也会坚持的。它意味着,没有人反对一切人的言论自由,只是反对其他人的言论自由,反对其他人的言化自由同时就是在实现自己的言论自由。掌握政权的阶级以各种理由限制对立阶级的言论自由,尽管这些理由可能使用一些冠冕堂皇的词句,但是其实质仍然是:言论自由是某个阶级的特权,而不是全体社会成员的权利。
马克思在1871年的《关于德国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一文中,以一条法律规定说明了这一实质:普鲁士刑法典规定,任何一个外国人在他本国或其他任何国家有了“侮辱普鲁士国王”或者“背叛普鲁士”的言论和行为都要受到起诉。根据这一条款,言论自由就是赞扬和吹捧普鲁士国王的自由,而不是批评和嘲笑的自由,就是维护和论证普鲁士国家制度的自由,而不是批判和抨击的自由。一个具有封建专制性质的国家如果在法律中规定言论自由,往往会同时明确地将某种言论排除在它的保护范围之外。
一般而言,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在形式上和表面上会承认一切思想和观点的自由表达和传播。相比封建专制国家的情况,这是一个进步,但是有时也会明确地将某种观点排除在言论自由条款的保护之外,资本主义国家的言论自由的实质依然是一种阶级特权,在一切阶级对立的地方,言论自由都具有一定的阶级性,不过形式和表现不同而已。统治阶级对于被统治阶级的言论进行限制的程度和手段不同而已。
统治阶级给予自己的言论和所同意的言论以自由,限制对立阶级的言论自由,目的在于通过维护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而维护自己的政治和经济利益,维护对于被统治阶级的统治关系和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
(二)在资本主义国家,即使工人阶级享有形式上的言论自由,享有一些通过斗争争取来的言论自由,他们的言论由于受到资金和传播工具的制约仍然无法同资产阶级的言论公平竞争。这也就是说,资本制约着言论自由的实现程度,平等的言论自由经过资本的制约后就变得不平等了。
恩格斯指出:“资产阶级的力量全部取决于金钱,所以他们要取得政权就只有使金钱成为人在立法上的行为能力的唯一标准。……这样,出版自由就仅仅是资产阶级的特权,因为出版需要钱,需要购买出版物的人,而购买出版物的人也得要钱。”
在这种情况下,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的享有言论自由的现实程度就有很大不同了。马克思指出:“在英国,出版自由直到现在仍然是资本的无上特权,少数代表工人阶级利益的周刊(当然谈不上出版日报),依靠为了总的目的而做出与大陆工人完全不同的牺牲的英国工人的每周捐款,勉强维持自己的生存。在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所拥有的报刊不仅在数量上多于工人阶级的报刊,而且采取资本运作的方式获取和传播信息,影响更大。
除此之外,资产阶级政府往往通过各种手段加重报刊的经济负担,——虽然可能同等地施于一切报刊,但是,这却使得工人阶级报刊的资金运作更加困难。恩格斯认为:“奥地利的出版法以有产阶级的机关报一般说来没有危险性作为出发点,它的目的看来正是想通过对工人报纸的经费施加压力,来使它们不是沦于破产,就是变得驯服听话。”资产阶级政府对报刊施加经济压力的手段一般有以下几种:强迫报刊交纳保证金,征收广告税、附刊税、印花税、纸张税等。
(三)马克思、恩格斯还揭露了资本主义国家言论自由的“虚伪性”。这种虚伪性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宪法一边给予言论自由,另一边又在附带条件中限制和取消言论自由,虽然限制和取消的理由可能不是赤裸裸地对不同观点的敌视,而是具有欺骗性的含义模糊的“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等措辞。其二,在宪法中给予言论自由,而在具体法律中取消它。这些模糊的措辞和具体法律给予资产阶级政府限制、惩罚不同观点的表达和干涉或封闭工人阶级报刊以很大的权力。马克思抨击1848年法国资产阶级共和派宪法时说:“人身、出版、言论、结社、集会、教育和信教等等的自由(1848年各种自由权的必然总汇),都穿上宪法制服而成为不可侵犯的了。这些自由中的每一种都被宣布为法国公民的绝对权利,然而总是加上一个附带条件,说明它只有在不受‘他人的同等权利和公共安全’或‘法律’限制时才是无限制的,而这些法律正是要使各种个人自由彼此之间以及同公共安全协调起来。……宪法的每一节本身都包含有自己的对立面,包含有自己的上院和下院:在一般词句中标榜自由,在附带条件中废除自由。所以当自由这个名字还倍受尊重,而只是对它的真正实现设下了——当然是根据合法的理由——种种障碍时,不管这种自由在日常的现实中的存在怎样被彻底消灭,它在宪法上的存在仍然是完整无损、不可侵犯的。”
三、探索与思考
需要指出的是,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因为资本主义国家言论自由的诸多缺陷,就放弃利用有限的言论自由进行斗争和争取言论自由的斗争。在一些书信中,恩格斯曾批评当时在工人阶级的政党中的一些人主张放弃这两种斗争的想法。他说:“没有出版自由、结社权和集会权,就不可能有工人运动。”
马克思、恩格斯之所以这样做,在于他们看到资本主义国家言论自由制度掩盖之下的资产阶级在意识形态上的统治地位,看到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对人的意识和语言的制约。这样做就是希望用正确的思想观点教育广大工人,使人们意识到自由的阶级地位、利益和历史使命,与资产阶级争夺意识形态的领导权,为无产阶级革命做好思想准备。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作者简介:熊艺(1986—)女,汉,湖北武汉人,华南理工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