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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国有企业人员行贿案件频发,行贿数额巨大,影响恶劣。案发原因包括当前不健全的市场竞争体制,国有企业自身财会制度的漏洞滋生单位小金库,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法制意识淡薄等。可以通过完善国有企业财会管理制度,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法制教育对此情况进行遏制,但从根本上说还是要通过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市场经济竞争体制来解决。
关键词 国有企业 行贿 小金库
作者简介:秦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科副科长;周继锋,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科科员。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1-249-02
今年以来,我院查办了多起国有企业人员行贿案件,数额较大的案件有两件两人,涉案金额数十万元,均为国有企业在承接工程过程中企業领导人员向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发原因值得深思。
一、案情简介
案件一:某国有绿化企业在承接番禺区某镇街市政绿化工程过程中,该企业经理黄某为感谢负责监管该绿化工程的某市政园林所所长诸某的帮助,一次性送给诸某数十万元人民币现金。
案件二:某国有机电安装企业在承接某大型国家基建项目过程中,该企业经理施某为感谢负责该项目招标代理工作的某国有招标公司部门负责人赵某的帮助,分多次送给赵某合计数十万元人民币现金。
二、案件特点
上述两个案件都有以下几个共同的特点:
(一)直接实施行贿的人员均为国有企业的一把手
无论是某国有绿化企业的经理黄某,还是某国有机电安装企业的经理施某,都是各自企业的一把手,他们让下属准备好贿赂款项后,自己亲自出面,独自送给行贿对象,既可以达到行贿的目的,又为其个人赚取了人情。
(二)行贿数额巨大,影响恶劣
上述两个案件,行贿数额均达数十万元,直接导致两名国家工作人员涉案落马,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三)行贿款项均来源于行贿人单位的小金库
国有企业由于账目管理制度严格,行贿款项很难从正账中支出,行贿人便通过虚增工程款、材料款套取现金,或者变卖施工废料款项不入账的方式,私设企业小金库,然后从小金库中支取款项实施行贿。
(四)行贿人均为主动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第一个案例中黄某主动向诸某行贿的动机比较复杂,包括感谢诸某在施工过程中对其工作的支持,感谢诸某在后期追加工程邀标过程中推荐其公司继续中标,方便日后的验收,希望日后继续承接工程等等。黄某曾一次性送给诸某人民币10万元,被诸某退回,这时黄某竟认为诸某是嫌送的不够,因此再次送出数十万元给诸某。在第二个案例中施某为了承接到某大型国家基建项目,暗示作为招标代理的赵某如果愿意“帮忙”使其单位中标,则事后一定会“感谢”赵某,也就是说存在行受贿的事先约定。
三、案发原因
(一)不健全的市场竞争体制,是国企行贿的根本原因
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竞争体制,垄断与市场竞争并存,那些没有被国家赋予垄断经营权的国有企业,只能投身到市场竞争的大潮中,自负盈亏。由于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公权力仍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市场资源的配置;而部分公权力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在市场中寻租的空间无处不在。一方面,少数私有经营者为了抢夺商机,攫取超额利润,大肆贿赂国家工作人员。为了能与这些不法私有经营者竞争,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国有企业也开始学着“适应”所谓的社会经济潜规则,在招投标、工程施工等领域实施行贿犯罪。另一方面,自负盈亏的国有企业,企业的盈亏情况与企业领导、职工的薪金待遇直接挂钩,不论是出于自身收入的考虑,还是为了下属职工谋取福利,国有企业的领导都会千方百计地拉工程找业务,不惜拿出一部分盈利来进行贿赂。总而言之,在当前不健全的市场竞争体制下,公权力对资源的配置作用以及在市场竞争中的寻租空间,会导致“行贿能力”、“行贿数额”成为市场竞争力要素之一,拥有这种竞争力的国企会有更多的商机、更多的盈利以及更好的发展。
(二)国有企业自身财会制度的漏洞,为行贿犯罪提供了便利
在上述两个案件中,都存在私设企业小金库的问题,资金的来源多种多样,包括工程款、材料款虚开虚增部分的套现,工程废料变卖套现不入账等方式。进入小金库的资金,或者由企业一把手个人任意掌控,或者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侵占。为了逃避监管,小金库往往用私人银行账户的方式管理,或者索性只用现金,辅之以简单的账本记录,并定期销毁,以防他日案发被查。这些资金本属于国有财产,却悄无声息地流入私人的腰包。国企管理人员用这些公家之财慷私人之慨,为他们实施行贿犯罪提供了资金来源。而国有企业为什么会有小金库?这又与当前国有企业的财会制度有关。国有企业是市场竞争主体,当然会在市场竞争中产生各种各样的支出费用,包括有:(1)合理且合法的费用,也就是竞争经营过程中必需的且有相应票据的费用;(2)不合理但合法的费用,例如浪费、大吃大喝、购买奢侈办公用品等等,在现今的部分国企中,这些现象司空见惯;(3)不合法的费用,例如滥发奖金、行贿、私分国有资产等等。以上的各种费用,对于一个私有企业来说,在财会上可以随意入账,也可以通过做假账来操作,对这些帐目的公权力监管,仅仅局限在税务责任方面。而对于一个国有企业来说,不单止有税务上的责任,更有审计上的义务,不管是浪费、大吃大喝还是行贿,在帐目上都是不允许存在、也是不可能反映的。那么国有企业做这些事情的钱从哪儿来?只能从小金库来。小金库的钱并不是私人的钱,但却掌握在私人的手里,这样的钱花起来更加肆无忌惮、毫不珍惜,反过来又进一步加剧了国有企业奢侈浪费、大吃大喝的风气,败坏了领导人的作风,为他们实施行贿犯罪以及其他职务犯罪提供了便利。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法制意识淡薄,是其行贿的主观因素
在上述两起案件中,实施行贿犯罪的国企领导均是高学历高职称的专家型管理人员,有着丰富的业务经验。但令人意外的是,他们的法制意识却非常淡薄,对于自己的行贿行为没有起码的犯罪感。私设小金库在他们眼中不过是解决企业开销不时之需的“正常手段”,将小金库的钱侵占私分是“为大家谋取福利”,将小金库的钱用于行贿更是“为了公家的利益不得已而为之”,这些自欺欺人的想法使他们丧失了守法经营的底线,一步步走上犯罪的道路,直到手铐加身仍不知错在何处。
四、应对策略
国企是代表人民经营管理公共财产的社会经济组织,其经营行为本应严格守法,其管理制度本应臻于完善,为其他类型的市场经营者提供典范。国有企业行贿,若是放在若干年前,绝对是不可理喻的咄咄怪事,但在当前却呈现出多发泛滥的严峻趋势。如何因应案发原因,找到抑制这种趋势的对策,是国有企业乃至整个国家必须解决的问题,笔者从以下方面提出建议,以期抑制此类犯罪的发生:
(一)完善国有企业财会管理制度
包括完善对支付款项、账外收入等的监管,从根源上斩断小金库的资金来源,使贪污、挪用、行贿等犯罪行为丧失源头。加强对国企财务工作的审计,对于浪费、大吃大喝、奢侈消费等问题进行严肃处理,要勇于“下狠手”,不惜撤掉一批人、辞掉一批人,扭转日趋腐化的消费风气。
(二)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法制教育
通过各种形式的廉政教育,让企业领导干部深刻体会到违法犯罪的愚蠢性质与严重后果,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私设小金库行为严厉惩戒,对于已构成犯罪的行为不予包庇、追究刑责。
(三)通过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市场经济竞争体制
减小公权力对经济资源的配置作用,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管,压缩公权力的寻租空间,建设“大社会、小政府”,最终使市场经济的大环境好转,任何参与市场竞争的成员即使不用行贿,依然可以获得公开平等的竞争机会。
关键词 国有企业 行贿 小金库
作者简介:秦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科副科长;周继锋,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科科员。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1-249-02
今年以来,我院查办了多起国有企业人员行贿案件,数额较大的案件有两件两人,涉案金额数十万元,均为国有企业在承接工程过程中企業领导人员向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发原因值得深思。
一、案情简介
案件一:某国有绿化企业在承接番禺区某镇街市政绿化工程过程中,该企业经理黄某为感谢负责监管该绿化工程的某市政园林所所长诸某的帮助,一次性送给诸某数十万元人民币现金。
案件二:某国有机电安装企业在承接某大型国家基建项目过程中,该企业经理施某为感谢负责该项目招标代理工作的某国有招标公司部门负责人赵某的帮助,分多次送给赵某合计数十万元人民币现金。
二、案件特点
上述两个案件都有以下几个共同的特点:
(一)直接实施行贿的人员均为国有企业的一把手
无论是某国有绿化企业的经理黄某,还是某国有机电安装企业的经理施某,都是各自企业的一把手,他们让下属准备好贿赂款项后,自己亲自出面,独自送给行贿对象,既可以达到行贿的目的,又为其个人赚取了人情。
(二)行贿数额巨大,影响恶劣
上述两个案件,行贿数额均达数十万元,直接导致两名国家工作人员涉案落马,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三)行贿款项均来源于行贿人单位的小金库
国有企业由于账目管理制度严格,行贿款项很难从正账中支出,行贿人便通过虚增工程款、材料款套取现金,或者变卖施工废料款项不入账的方式,私设企业小金库,然后从小金库中支取款项实施行贿。
(四)行贿人均为主动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第一个案例中黄某主动向诸某行贿的动机比较复杂,包括感谢诸某在施工过程中对其工作的支持,感谢诸某在后期追加工程邀标过程中推荐其公司继续中标,方便日后的验收,希望日后继续承接工程等等。黄某曾一次性送给诸某人民币10万元,被诸某退回,这时黄某竟认为诸某是嫌送的不够,因此再次送出数十万元给诸某。在第二个案例中施某为了承接到某大型国家基建项目,暗示作为招标代理的赵某如果愿意“帮忙”使其单位中标,则事后一定会“感谢”赵某,也就是说存在行受贿的事先约定。
三、案发原因
(一)不健全的市场竞争体制,是国企行贿的根本原因
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竞争体制,垄断与市场竞争并存,那些没有被国家赋予垄断经营权的国有企业,只能投身到市场竞争的大潮中,自负盈亏。由于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公权力仍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市场资源的配置;而部分公权力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在市场中寻租的空间无处不在。一方面,少数私有经营者为了抢夺商机,攫取超额利润,大肆贿赂国家工作人员。为了能与这些不法私有经营者竞争,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国有企业也开始学着“适应”所谓的社会经济潜规则,在招投标、工程施工等领域实施行贿犯罪。另一方面,自负盈亏的国有企业,企业的盈亏情况与企业领导、职工的薪金待遇直接挂钩,不论是出于自身收入的考虑,还是为了下属职工谋取福利,国有企业的领导都会千方百计地拉工程找业务,不惜拿出一部分盈利来进行贿赂。总而言之,在当前不健全的市场竞争体制下,公权力对资源的配置作用以及在市场竞争中的寻租空间,会导致“行贿能力”、“行贿数额”成为市场竞争力要素之一,拥有这种竞争力的国企会有更多的商机、更多的盈利以及更好的发展。
(二)国有企业自身财会制度的漏洞,为行贿犯罪提供了便利
在上述两个案件中,都存在私设企业小金库的问题,资金的来源多种多样,包括工程款、材料款虚开虚增部分的套现,工程废料变卖套现不入账等方式。进入小金库的资金,或者由企业一把手个人任意掌控,或者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侵占。为了逃避监管,小金库往往用私人银行账户的方式管理,或者索性只用现金,辅之以简单的账本记录,并定期销毁,以防他日案发被查。这些资金本属于国有财产,却悄无声息地流入私人的腰包。国企管理人员用这些公家之财慷私人之慨,为他们实施行贿犯罪提供了资金来源。而国有企业为什么会有小金库?这又与当前国有企业的财会制度有关。国有企业是市场竞争主体,当然会在市场竞争中产生各种各样的支出费用,包括有:(1)合理且合法的费用,也就是竞争经营过程中必需的且有相应票据的费用;(2)不合理但合法的费用,例如浪费、大吃大喝、购买奢侈办公用品等等,在现今的部分国企中,这些现象司空见惯;(3)不合法的费用,例如滥发奖金、行贿、私分国有资产等等。以上的各种费用,对于一个私有企业来说,在财会上可以随意入账,也可以通过做假账来操作,对这些帐目的公权力监管,仅仅局限在税务责任方面。而对于一个国有企业来说,不单止有税务上的责任,更有审计上的义务,不管是浪费、大吃大喝还是行贿,在帐目上都是不允许存在、也是不可能反映的。那么国有企业做这些事情的钱从哪儿来?只能从小金库来。小金库的钱并不是私人的钱,但却掌握在私人的手里,这样的钱花起来更加肆无忌惮、毫不珍惜,反过来又进一步加剧了国有企业奢侈浪费、大吃大喝的风气,败坏了领导人的作风,为他们实施行贿犯罪以及其他职务犯罪提供了便利。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法制意识淡薄,是其行贿的主观因素
在上述两起案件中,实施行贿犯罪的国企领导均是高学历高职称的专家型管理人员,有着丰富的业务经验。但令人意外的是,他们的法制意识却非常淡薄,对于自己的行贿行为没有起码的犯罪感。私设小金库在他们眼中不过是解决企业开销不时之需的“正常手段”,将小金库的钱侵占私分是“为大家谋取福利”,将小金库的钱用于行贿更是“为了公家的利益不得已而为之”,这些自欺欺人的想法使他们丧失了守法经营的底线,一步步走上犯罪的道路,直到手铐加身仍不知错在何处。
四、应对策略
国企是代表人民经营管理公共财产的社会经济组织,其经营行为本应严格守法,其管理制度本应臻于完善,为其他类型的市场经营者提供典范。国有企业行贿,若是放在若干年前,绝对是不可理喻的咄咄怪事,但在当前却呈现出多发泛滥的严峻趋势。如何因应案发原因,找到抑制这种趋势的对策,是国有企业乃至整个国家必须解决的问题,笔者从以下方面提出建议,以期抑制此类犯罪的发生:
(一)完善国有企业财会管理制度
包括完善对支付款项、账外收入等的监管,从根源上斩断小金库的资金来源,使贪污、挪用、行贿等犯罪行为丧失源头。加强对国企财务工作的审计,对于浪费、大吃大喝、奢侈消费等问题进行严肃处理,要勇于“下狠手”,不惜撤掉一批人、辞掉一批人,扭转日趋腐化的消费风气。
(二)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法制教育
通过各种形式的廉政教育,让企业领导干部深刻体会到违法犯罪的愚蠢性质与严重后果,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私设小金库行为严厉惩戒,对于已构成犯罪的行为不予包庇、追究刑责。
(三)通过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市场经济竞争体制
减小公权力对经济资源的配置作用,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管,压缩公权力的寻租空间,建设“大社会、小政府”,最终使市场经济的大环境好转,任何参与市场竞争的成员即使不用行贿,依然可以获得公开平等的竞争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