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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处理,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当前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工作的一个薄弱环节。加强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和实践,首先要充分认识审查处理权的性质和地位,它是各种监督形式中最主要的一种监督形式。其次要明确审查处理权的范围和标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下一级国家权力机关和本级“一府两院”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是否合法和合理进行审查处理。再次要建立健全行使审查处理权的机构,完善具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