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检务公开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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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检务公开是通过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信息从而达到控制和监督检察权行使,依法规范检察机关的行为。本文从某基层检察机关的检务公开现状中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入手,分析原因,就如何面向社会公众、深化检务公开制度,保障其长效机制有效发挥提出自己的想法。
  关键词:检务公开;问题;原因;途径;思考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里论述“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条万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检务公开旨在使检察信息透明、高效、廉洁。自1998年至今,检察机关实施检务公开已十五年有余,检务公开强化了监督制约机制,增强了检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规范了执法行为,其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上发挥着不可磨灭的作用。但是目前检务公开面临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导致检务公开的长效机制不能充分发挥。
  一、某基层检察机关检务公开存在的问题
  到目前为止,实施检务公开的依据主要有: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十条)》、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务公开”具体实施办法》,以及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三个文件。笔者对照以上三个规定需公开的内容,结合某检察机关在检务公开的现状,发现以下一些问题:
  1、公开内容较少,形式比较单一
  该基层检察机关检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在检察院职权、职能、立案范围、举报申诉须知及一些告知制度等,没有涉及高检院规定的需要公开的全部内容,而且公开的内容集中在2009年规定的“十公开”的内容,对于2006年《意见》规定公开的内容很少涉及。公开的内容以信息类报道居多,制度性规范公开较少,例如门户网站的最大块内容是“检察动态”,102篇的篇幅基本上都是检察信息,整个网站规范性内容屈指可数;检察微博也是检察宣传信息居多,其他内容少这种状况。
  2、多为传统手段,运用互联网手段较少
  该检察机关检务公开的手段较为传统,尤其是检察制度性的内容主要采用上墙、宣传册、显示屏等,而利用互联网技术,如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手段较少,而且及时更新的内容也一般都是检察宣传信息。关于群众切身利益的制度性的信息更新频率较慢,基本一成不变,即使有较新的可公开的内容,也鲜见更新,而且一般是建网之初就公开的内容,而之后便没见增加。
  3、惠及面小,跟群众接触少
  受公开的范围、次数、对象的限制,检务公开的惠及面比较小,主要集中在学校、单位、诉讼参与人、人大代表等,很少汇集普通群众,除了检察开放日、预防讲课、举报宣传周等可以跟群众面对面的接触,其他方式基本不跟群众接触,所以没法运用检察职能帮助群众解决一些实际困难。虽然互联网可惠及众多网民,但由于内容过少,无法满足群众需求,没充分发挥检务公开实效。
  二、原因分析
  (一)“不愿公开”
  一方面,部分检察机关和少数干警对检务公开的认识存在偏差,甚至存在抵触情绪,总是认为检务公开可能会使“家丑外扬”,会导致反侦查能力的增强,造成办案难度加大,办案数量下降;公开了相关的纪律和禁令,会束缚检察干警的手脚,影响其工作积极性;告知了诉讼参与人过多的诉讼权利,可能导致上访事件频发,不利于批捕和起诉工作的开展。所以除非上级明文规定要求公开,不然就能不公开就不公开。另一方面,目前检察机关把检务公开的职能放在办公室或政治处等部门,检务公开的工作也往往由这几个部门牵头做起,这就造成部分干警认为检务公开是办公室或政治处的事,跟他们关系不大,对上级院通知下来要求检务公开的内容不予以关注,工作中也没按章行事。
  (二)“不敢公开”
  检务公开范围的依据主要是高检院的三个规定,其中1998年明确规定了十项须公开的内容,2006年针对十项内容进行了扩充和解释,但都只是原则的阐述,并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最后一项还有个兜底条款“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公布的内容”,至于什么是“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公布的内容”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而作为检务公开范围的“例外”,法理上应该包括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人民法院未审结的案件信息及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等。但这些只是法理上的认定,具体这些“例外”包括哪些没有明确的标准,“例外”的尺度也不好把握。检察机关是个特殊的国家机关,也是产生和传递国家秘密较多的单位之一,在检务公开范围及“例外”都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对公开内容的审查都采取的是慎之又慎的态度,对把握不好的内容、信息不敢进行公开。这些都直接影响检务公开的效果。
  (三)“不能公开”
  案多人少的矛盾导致检察机关无暇进行检务公开,这个矛盾在各级检察机关普遍存在,基层检察机关这种矛盾就更为突出,例如某基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办案人员共5人,2011年受理案件608件1191人、2012年受理案件629件1268人、2013年受理案件740件1185人,三年来平均受理案件659件1215人,平均每人每年要审查132件405人,除去节假日,相当于每2天要办结一个案件,办案期限已相当紧张,有时还需加班加点,根本没精力投身到公开审查、公开宣告等检务公开工作中来。
  三、深化检务公开制度的途径思考
  (一)转变思维,敢于揭开司法神秘面纱
  检务公开是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整个检察机关、全体检察干警的协作与配合。针对“不愿公开”,应在全院大力宣传教育,转变每个干警的执法理念,包括日常新和阶段性的教育,可采用多种手段灵活的学习检务公开的内容,例如周一学习夜、网络学习、科室学习讨论等多形式的组织学习;组织各种活动,比如检务公开知识竞赛、模拟接访等活动,夯实检务公开内容,让所有干警都认识到检务公开的重要性、必要性、长期性,将检务公开为民谋利执法理念融入到工作的每个细节中,真正地检务公开。   (二)明确规定,便于把握检务公开尺度
  首先,由高检院出台检务公开的实施细则之类的规定,统一规定全国范围内检务公开的具体内容,这不仅有利于检务公开的统一实施,也可使基层检察机关摆脱哪些内容该公开哪些内容该保密的困境,提高基层检察机关进行检务公开的积极性。其次,确定办公室或政治处作为牵头部门,将检务公开任务责任进行分解,落实到每个具体科室,由各个科室负责人对本部门的检务公开的内容负责,各科室负责人或指定专人或组织全体实施检务公开,这些责任的分解和细化都将有利于检务公开的实施。最后,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主要是指检察机关系统内的监督,主要指落实考核制度的情况;外部监督主要是来自群众的监督,公布监督电话,让群众对应公开而未公开情况的进行反馈,根据反馈,由监督部门进行调查、追责。
  (三)创新手段,善于借力多种途径助推检务公开
  1、借网络优越性助推检务公开受众扩大化
  各级检察机关都踊跃创新方式方法,但以传统手段进行检务公开的居多,虽然这些传统的公开方式有其不可取代优越性,但是其受众面过于狭窄,不符合目前的信息流通方式。而检察开放日、举报宣传周等虽然可以让别人面对面的了解检察、深入检察,但在筹备和举行上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不够经济效率。在当今信息社会中,人们获取信息的手段越来越多样化,效率也越来越高,检察机关也应充分利用信息社会的优越性,抓住网络技术以点对面的特点,只要进行简单的操作,检务公开的信息就可以很快的传达到公众视野,比较经济、快捷、高效。
  2、借各种宣传手段助推检务公开亲民化
  检察开放日是为了推进检务公开,切实提升检察透明度,促进检察工作有效发展的一种手段。检察开放应在形式创新和内容完善上下功夫,尤其要注意针对不同的参加对象更新不同的宣传内容。如果说检察开放日是让群众走进来的话,那么举报宣传周是检察干警走出去,与群众面对面的宣传、交流、解答问题。干警在制作宣传手册(单)、宣传挂图时注意内容的生动性和形象性,以及与百姓交谈时应注意使用语言的口语化。通过形象的课件、生动的案例及面对面的交流,让人远离犯罪、保护自我,深受大家的喜爱。预防讲课效果显著与否与授课人的授课水平、授课内容息息相关,所以检察机关应选择一批善于讲课的干警参与讲课并着力提高其讲课水平,授课内容也应适时更新,不断增加新知识、新案例。
  3、借提高内容更新频率助推检务公开常态化
  检务公开是否具有较强的生命力,关键在于公开的内容是否更新,更新的内容是否符合群众的期待。检务公开的内容可以定时或随时地进行更新,诸如宣传册(单)、宣传窗、电子显示屏等可以定时更新,比如一季度更新一次;诸如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可以随时更新,比较方便快捷。更新的内容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可以发布群众关心的新法律法规、大案要案进展,适时加入检察官或法律专家的点评。不论采取哪种更新方式,重要是目标是吸引群众眼球,让他们有意愿长期关注检察信息,赋予检务公开以生命力。
  四、结语
  事物的发展都需要一个量的积累,然后才能达到质的变化,检务公开制度也不例外。检务公开制度虽然已经施行多年,但是就目前来说还只是量的积累阶段。检务公开制度需要一个长期的、不断加以完善的过程。检务公开使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能够了解检察工作,支持检察工作,监督检察工作。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检察机关应不断深化检务公开,不断完善自己,为实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发挥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孙谦:《中国检察制度论纲》,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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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张穹主编:《“检务公开”概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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