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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认为明初朱元璋制定的“民拿害民官”制度极具特色,重视发动民众力量对官吏进行监督,把政府监察部门对官员的监察弹劾和百姓对官员的监督检举结合起来。通过对该项制度的研究,对我国当前的群众监督制度建设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明初;民拿害民官;启示
明太祖朱元璋奉行重典治贪,设计了一系列制度整饬吏治。朱元璋重视监察制度的建设,充分发挥监察机关在廉政肃贪中的作用。“凡官吏贤否,军民利病,皆得廉问纠举。”<1>都察院、十三道监察御史、六科给事中,纵横交错,互相纠察,以此来防止监察官的腐败,保证监察机关有效地发挥监察职能。朱元璋也十分重视发动民众力量对官吏进行监督。其中有项民拿官吏制度十分有特色。
一、民拿害民官制度在明大诰中的规定
《御制大诰续编》民拿下乡官吏第十八中规定“十二布政司及府、州、县,朕常禁止官吏、皂隶,不许下乡扰民,其禁已有年矣。有等贪婪之徒,往往不畏死罪,违旨下乡,动扰于民。今后敢有如此,许民间高年有德耆民,率精壮拿赴京来。”
《御制大诰三编》民拿害民官吏第三十四“……此诰一出,尔高年有德耆民及年壮豪杰者,助朕案尔良民。若靠有司辨民民曲直,十九年来未见其人。今后所在有司官吏,若将刑名一是为非,以非为是,被冤枉者告及四邻,旁入公门,将刑房该吏拿赴京来;若私下和卖诸物,不还价钱,将礼房该吏拿来;若赋役不均,差贫卖富,将户房该吏拿来;若举保人才,扰害于民,将吏房该吏拿来;若勾补逃军力士,卖放正身,拿解同姓名者,邻里众证明白,助被害之家将兵房该吏拿来;若造作科敛,若起解轮班人匠卖放,将工房该吏拿来。若民从朕命,着实为之,不一年之间,贪官污吏尽化为贤矣。”
朱元璋制定的这两条规定明确赋予了平民百姓监督贪官的权利,鼓励百姓捉拿害民之官赴京治罪。利用民众力量监督和限制各级官吏的渎职、贪赃和扰民、害民。尤其是后一条:地方官吏如果贪赃枉法,百姓可以聚众绑其进京见驾;若有人无理阻挡,法律规定杀阻挡者全家。
利用民众来监督官吏可以说是朱元璋的一个创举。在朱元璋亲自撰写的《大诰续编》的《民拿下乡官吏第十八》中,朱元璋向全国通报表彰了相当于现在的江苏省常熟县农民陈寿六。 陈寿六率领自己的弟弟和外甥3人捆绑了“害民甚众”的县吏顾英,到首都告御状,结果受到朱元璋大张旗鼓的支持。
二、民拿害民官制度的缺陷
民拿害民官制度是明初监察制度中极为有特色的制度,可以说是前无古人。但是,该制度虽然看似非常合理,但仔细思考一下,便发现该制度有极大的缺陷。
首先,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凡是官吏大都有衙役、护院打手等护卫,普通民众无法与他们进行抗衡。虽然有保障性规定:凡是民拿该吏赴京面奏治罪,虽无行文,但各关津不得阻拦,各级机构也不得阻挡,“敢有阻挡者,全家族诛”,<2> 但仍缺乏可操作性。
其次,普通民众缺乏举报的积极性。普通民众大都胆小怕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如果不是严重损害自己的利益,官逼民反,普通民众怎么会胆大包天,与官老爷作对呢。
最后,由于封建社会制度与政治制度的限制,人民群众监察官吏的作用,不可能得到充分的发挥。由于朱元璋出身贫苦农民,对普通民众比较了解,所以他看到了民众对监察的作用,因此设置了该制度以加强对官吏的监督管理。这一制度为加强老百姓对官吏的监督无疑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不能因此说,在明初民众就有了监督权。因为在封建社会,一切监察手段都是皇权的附庸和工具,最高决定权操纵在皇帝手中,一切取决于皇帝的个人的利益得失。明朝朱元璋以后的皇帝逐渐不再使用明大诰,其中的该项制度也就随之不用了。
三、民拿害民官制度的现代启示
以史为鉴,是我国治国理政的优秀传统。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过程中,我们除了要借鉴国外的好的经验外,还应当注重对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研究和借鉴。通过对明初该项制度的研究,可以得出以下启示:
(一)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据统计,我国贪污受贿案件中60%至80%来自于群众的举报<3>,说明群众的监督力量。广大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有利于克服监察人员工作中的缺点错误,防止滥用权力等腐败现象的发生。孟德(下转第54页)(上接第52页)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中提到:“一切行使权力的人都会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缺乏监督的权力是不可想象的。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
朱元璋的“民拿害民官”制度启示我们:由于广大普通群众生活在社会基层,对当地情况最了解,反映的信息也最可信。因此,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应当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监督当地干部不法行为的权利;相关各级机关也应发扬相信群众、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的优良传统。
(二)使群众监督制度化,增强可操作性
朱元璋制定的“民拿害民官”制度虽然在当时来说极具创造性,但缺乏实际操作性。人民群众的监督权不是单靠一个制度就能得到贯彻的,而是依靠一系列的体系化、有机化的制度整体推进的。所以必须完善人民群众的信访、检举等监督贪官的制度。国家权力机关应不断完善监察工作的法律法规,保证其质量的提高,增强法律整体的有机性和可操作性。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保障人民群众的监督权,使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得以自由、有效行使。
(三)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和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当前,必须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素质,提高其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和自觉性。由于各种原因,在我国现阶段,民众缺乏现代法治意识。必须让民众了解自己的各项权利,进而利用自己的权利,从而积极参与监督。明代的“民拿害民官”制度,虽然并不符合现代法治理念,但启示我们在惩贪斗争中建立举报奖励、举证奖励等制度,对于提高人民群众参与意识很有必要。
我国现在的发展离不开中国几千年积淀下来的政治、經济、文化传统的影响,离不开中华民族本土文化的肥沃土壤。因此,从中国国情出发,总结中国古代各种监察制度的得与失,吸取古今中外的有益经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制度建设才能取得更大的成绩。
参考文献
[1]吴晗.朱元璋传[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2]哈萨.明代监察立法的历史价值与现实借鉴[J].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
[3]张廷玉.明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
[4]周远康.中国封建王朝兴亡史(明朝卷)[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6.
[5]关文发,颜广文.明代政治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
注释:
<1>《明史》卷74.
<2>《御制大诰?乡里除患》.
<3>周晔.中国古代监察制的现代启示[J].无锡轻工大学学报,2001,4.
关键词:明初;民拿害民官;启示
明太祖朱元璋奉行重典治贪,设计了一系列制度整饬吏治。朱元璋重视监察制度的建设,充分发挥监察机关在廉政肃贪中的作用。“凡官吏贤否,军民利病,皆得廉问纠举。”<1>都察院、十三道监察御史、六科给事中,纵横交错,互相纠察,以此来防止监察官的腐败,保证监察机关有效地发挥监察职能。朱元璋也十分重视发动民众力量对官吏进行监督。其中有项民拿官吏制度十分有特色。
一、民拿害民官制度在明大诰中的规定
《御制大诰续编》民拿下乡官吏第十八中规定“十二布政司及府、州、县,朕常禁止官吏、皂隶,不许下乡扰民,其禁已有年矣。有等贪婪之徒,往往不畏死罪,违旨下乡,动扰于民。今后敢有如此,许民间高年有德耆民,率精壮拿赴京来。”
《御制大诰三编》民拿害民官吏第三十四“……此诰一出,尔高年有德耆民及年壮豪杰者,助朕案尔良民。若靠有司辨民民曲直,十九年来未见其人。今后所在有司官吏,若将刑名一是为非,以非为是,被冤枉者告及四邻,旁入公门,将刑房该吏拿赴京来;若私下和卖诸物,不还价钱,将礼房该吏拿来;若赋役不均,差贫卖富,将户房该吏拿来;若举保人才,扰害于民,将吏房该吏拿来;若勾补逃军力士,卖放正身,拿解同姓名者,邻里众证明白,助被害之家将兵房该吏拿来;若造作科敛,若起解轮班人匠卖放,将工房该吏拿来。若民从朕命,着实为之,不一年之间,贪官污吏尽化为贤矣。”
朱元璋制定的这两条规定明确赋予了平民百姓监督贪官的权利,鼓励百姓捉拿害民之官赴京治罪。利用民众力量监督和限制各级官吏的渎职、贪赃和扰民、害民。尤其是后一条:地方官吏如果贪赃枉法,百姓可以聚众绑其进京见驾;若有人无理阻挡,法律规定杀阻挡者全家。
利用民众来监督官吏可以说是朱元璋的一个创举。在朱元璋亲自撰写的《大诰续编》的《民拿下乡官吏第十八》中,朱元璋向全国通报表彰了相当于现在的江苏省常熟县农民陈寿六。 陈寿六率领自己的弟弟和外甥3人捆绑了“害民甚众”的县吏顾英,到首都告御状,结果受到朱元璋大张旗鼓的支持。
二、民拿害民官制度的缺陷
民拿害民官制度是明初监察制度中极为有特色的制度,可以说是前无古人。但是,该制度虽然看似非常合理,但仔细思考一下,便发现该制度有极大的缺陷。
首先,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凡是官吏大都有衙役、护院打手等护卫,普通民众无法与他们进行抗衡。虽然有保障性规定:凡是民拿该吏赴京面奏治罪,虽无行文,但各关津不得阻拦,各级机构也不得阻挡,“敢有阻挡者,全家族诛”,<2> 但仍缺乏可操作性。
其次,普通民众缺乏举报的积极性。普通民众大都胆小怕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如果不是严重损害自己的利益,官逼民反,普通民众怎么会胆大包天,与官老爷作对呢。
最后,由于封建社会制度与政治制度的限制,人民群众监察官吏的作用,不可能得到充分的发挥。由于朱元璋出身贫苦农民,对普通民众比较了解,所以他看到了民众对监察的作用,因此设置了该制度以加强对官吏的监督管理。这一制度为加强老百姓对官吏的监督无疑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不能因此说,在明初民众就有了监督权。因为在封建社会,一切监察手段都是皇权的附庸和工具,最高决定权操纵在皇帝手中,一切取决于皇帝的个人的利益得失。明朝朱元璋以后的皇帝逐渐不再使用明大诰,其中的该项制度也就随之不用了。
三、民拿害民官制度的现代启示
以史为鉴,是我国治国理政的优秀传统。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过程中,我们除了要借鉴国外的好的经验外,还应当注重对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研究和借鉴。通过对明初该项制度的研究,可以得出以下启示:
(一)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据统计,我国贪污受贿案件中60%至80%来自于群众的举报<3>,说明群众的监督力量。广大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有利于克服监察人员工作中的缺点错误,防止滥用权力等腐败现象的发生。孟德(下转第54页)(上接第52页)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中提到:“一切行使权力的人都会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缺乏监督的权力是不可想象的。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
朱元璋的“民拿害民官”制度启示我们:由于广大普通群众生活在社会基层,对当地情况最了解,反映的信息也最可信。因此,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应当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监督当地干部不法行为的权利;相关各级机关也应发扬相信群众、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的优良传统。
(二)使群众监督制度化,增强可操作性
朱元璋制定的“民拿害民官”制度虽然在当时来说极具创造性,但缺乏实际操作性。人民群众的监督权不是单靠一个制度就能得到贯彻的,而是依靠一系列的体系化、有机化的制度整体推进的。所以必须完善人民群众的信访、检举等监督贪官的制度。国家权力机关应不断完善监察工作的法律法规,保证其质量的提高,增强法律整体的有机性和可操作性。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保障人民群众的监督权,使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得以自由、有效行使。
(三)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和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当前,必须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素质,提高其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和自觉性。由于各种原因,在我国现阶段,民众缺乏现代法治意识。必须让民众了解自己的各项权利,进而利用自己的权利,从而积极参与监督。明代的“民拿害民官”制度,虽然并不符合现代法治理念,但启示我们在惩贪斗争中建立举报奖励、举证奖励等制度,对于提高人民群众参与意识很有必要。
我国现在的发展离不开中国几千年积淀下来的政治、經济、文化传统的影响,离不开中华民族本土文化的肥沃土壤。因此,从中国国情出发,总结中国古代各种监察制度的得与失,吸取古今中外的有益经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制度建设才能取得更大的成绩。
参考文献
[1]吴晗.朱元璋传[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2]哈萨.明代监察立法的历史价值与现实借鉴[J].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
[3]张廷玉.明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
[4]周远康.中国封建王朝兴亡史(明朝卷)[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6.
[5]关文发,颜广文.明代政治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
注释:
<1>《明史》卷74.
<2>《御制大诰?乡里除患》.
<3>周晔.中国古代监察制的现代启示[J].无锡轻工大学学报,2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