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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立法和实践中对于民事生效裁判生效时间的规定比较混乱,对于可上诉裁判的生效时间,<民事诉讼法>与司法解释的规定相矛盾;对于终局民事裁判,有送达生效、作出生效、送达或作出生效三种生效时间,这在实践中已经造成了混乱.本文在研究对不同裁判所追求价值平衡的基础上,明确各种民事裁判的生效时间,以便更好地维护司法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