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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立法仍是民族法制建设的薄弱环节,尤其是民族自治地方,由于认识不定,加之起步较晚,立法经验欠缺等原因,民族立法工作面临诸多困难,为完善民族立法必须在正确认识和处理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的关系上,适当划分民族自治地方与中央两者的立法权限,以经济立法为重点,完善民族立法体系,搞好规范性民族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