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侵权诉因不影响仲裁协议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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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要〗
  1.在合同存有有效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合同一方当事人以侵权为由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若侵权纠纷与争议合同密切相关,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则应受仲裁协议的约束。2.当事人之间已达成有效仲裁协议,如需变更争端解决方式,应以明确的、无歧义的表述做出变更的意思表示。表述不明的,不足以认定当事人已协议变更争端解决方式。3.多被告案件中,对于与原告订有有效仲裁协议的被告,应裁定驳回原告对其的起诉;对于其他被告,应继续审理纠纷或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多个被告均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可就多项异议申请一并做出处理。
  〖案情〗
  原告:海上明珠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上明珠”)
  被告一:特雷顿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雷顿”)
  被告二:海航游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
  原告海上明珠与被告特雷顿订有《“海娜”号国际邮轮场地租赁协议》(以下简称“租赁协议”),由海上明珠承租国际邮轮“海娜”号部分区域用于经营博彩业。协议签订后,海上明珠對租赁区域进行了装修并投入营业。2015年6月,特雷顿通知海上明珠终止场地租赁协议。6月23日,海上明珠登轮发现租赁场地内部分设备毁损、丢失。
  海上明珠认为,特雷顿为“海娜”号船舶管理人、海航为船舶所有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就海上明珠的财产损坏、人力资源成本以及经营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特雷顿提出主管异议,认为海上明珠与特雷顿之间的纠纷应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理由为:海上明珠与特雷顿签订的场地租赁协议包含仲裁条款,该协议第13.2条规定“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请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海上明珠虽主张涉案纠纷为侵权纠纷,但该纠纷仍与场地租赁协议相关,故海上明珠与特雷顿的纠纷应提交仲裁,请求法院裁定驳回海上明珠对特雷顿的起诉。
  特雷顿还提出管辖权异议,表示如法院认定主管异议不成立,那么海上明珠与特雷顿之间的纠纷也应由特雷顿住所地香港海事法庭管辖。
  海航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海上明珠与海航之间的纠纷应由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为:1.双方之间纠纷不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范围;2.双方并未就管辖权约定一致;3.侵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海上明珠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地在上海,海航的住所地在天津而非上海,故海上明珠与海航之间的纠纷应由海航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海航进一步表示,若双方涉案纠纷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范围,那么也应由天津海事法院管辖。据此请求,法院裁定将海上明珠与海航之间的纠纷移送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或天津海事法院。
  海上明珠确认与特雷顿签订的场地租赁协议中载有仲裁条款,但主张本院对涉案纠纷具有管辖权,理由为:1.海上明珠与特雷顿于2015年7月10日签订《承诺书》,《承诺书》第六条载明“关于赌场监控损害一案,海上明珠方将诉至海事法院,Triton方协助就此事报案”,表明海上明珠与特雷顿于仲裁协议之后达成新的纠纷解决协议,双方之间的涉案纠纷应提交海事法院管辖,而《承诺书》签订地为上海,故上海海事法院对双方涉案纠纷具有管辖权;2.涉案纠纷为侵权纠纷,而非合同纠纷,故场地租赁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并不适用,且双方通过签订《承诺书》排除了仲裁条款的适用;3.特雷顿与海航构成共同侵权,在上海海事法院受理海上明珠与特雷顿之间侵权纠纷的情况下,海上明珠与海航的涉案侵权纠纷也应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特雷顿提出的主管异议,从仲裁条款的文义来看,首先,提交仲裁的争议性质为“一切争议”,即不仅限于合同争议,也包括非合同性质的侵权争议或其他争议。其次,仲裁条款的范围为“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现海上明珠诉称特雷顿作为船舶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海上明珠在租赁场地内的财产遭受损坏,则双方之间争议与特雷顿是否对海上明珠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以及该项义务的具体内容有关,即与特雷顿的行为是否符合场地租赁协议约定有关,所以海上明珠与特雷顿之间的涉案争议是与场地租赁协议有关的争议,与场地租赁协议具有密切关联性。海上明珠虽然选择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但因海上明珠与特雷顿之间的涉案纠纷与场地租赁协议有关,故而该纠纷的解决仍应受到双方有效仲裁条款的约束,而不能通过选择诉因来规避仲裁条款的适用。
  关于《承诺书》中是否明确本案所涉纠纷应提交海事法院审理,上海海事法院认为,从《承诺书》第六条的文义来看,尚无法得出海上明珠与特雷顿明确做出了双方之间纠纷应提交海事法院审理的意思表示。据此,该《承诺书》的签署不能证明双方就涉案纠纷的解决方式达成了新的合意。
  综上所述,海上明珠与特雷顿之间的涉案纠纷应依据仲裁条款提交仲裁,特雷顿提出的主管异议成立,上海海事法院对双方之间的涉案纠纷不具有管辖权。因特雷顿提出的主管异议成立,其与海上明珠之间的纠纷应提交仲裁,故上海海事法院对于特雷顿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
  关于海航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海海事法院认为,本案为涉外海事侵权纠纷,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等地的海事法院管辖。海上明珠与海航并未在与涉案纠纷有连接点的法院中进行选择。海上明珠虽提起本案诉讼,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地即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在上海,现有在案证据也无法证明上海是涉案的侵权行为地或与涉案纠纷有其他实际联系的地方,海航对于本院行使管辖权又提出异议而不予接受,故本院对海上明珠与海航之间纠纷行使管辖权尚无法律依据,海航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其与海上明珠之间的涉案纠纷应由被告海航住所地的海事法院即天津海事法院管辖。   一审裁定做出后,原告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16)沪民终458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案现已生效。
  〖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国际邮轮场地租赁引发的纠纷。被告意图通过选择诉由的方式排斥租赁合同中的仲裁条款适用,并主张双方已协议变更争端解决方式。本案在适用香港地区法律确认仲裁协议有效基础上,明确侵权纠纷与争议合同密切相关,应受仲裁协议约束,以及当事人如协议变更争端解决方式应以明确的、无歧义的方式做出的原则,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仲裁意愿,在构建纠纷多元解决机制背景下具有典型意义。
  一、侵权纠纷是否应受合同仲裁协议的约束
  我国仲裁法虽未明确将侵权纠纷列入仲裁范围,但也并未将其排除在可仲裁范围之外。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七条也明确规定,“涉外商事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有效仲裁协议约定了因合同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原告就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享有管辖权。”由此可见,侵权纠纷可以仲裁,目前的司法实践也大都支持这一观点。
  既然侵权纠纷一般具有可仲裁性,那么合同当事人之间提起的侵权纠纷是否应提交仲裁则应按照合同中仲裁条款的具体约定来进行判断。实践中,仲裁条款通常约定为概括性仲裁条款,一般表述为“合同项下产生的或者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要提交仲裁解决”,那么如何解释“与合同有关的争议”?我们认为,仲裁条款作为合同条款的一部分,本身包含着当事人之间对于仲裁的合意,因此判断当事人对于仲裁事项的具体意思时,应当按照合同的基本解释原则。从文义解释来看,若合同双方之间的争议与合同有关,则该争议应当受仲裁条款的约束,根据《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因此,如果合同当事双方之间的侵权纠纷与上述事项有关,则该侵权纠纷应受仲裁条款的约束。
  本案中,海上明珠与特雷顿之间的《场地租赁协议》的仲裁条款约定为“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请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该条款对于仲裁事项的约定使用的是概括性的方式,按照文义解释,该条款表明:1.任何性质的纠纷均可提交仲裁;2.争议必须与协议有关。因此,租赁协议虽然已经解除,但双方之间财产侵权纠纷实属是否履行合同安全保障义务所产生的侵权纠纷,与双方之间的《场地租赁协议》密切相关,因此应当受到双方之间的有效仲裁协议的约束。
  二、合同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变更
  在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可以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或修改。合同的变更既可以是对合同标的的变更,也可以是对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变更。若对合同仲裁条款进行变更,则一方面应符合合同变更条件,另一方面应符合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租赁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概括性的仲裁条款之外还签订了《承诺书》,约定“关于赌场监控损害一案,海上明珠方将诉至海事法院,Triton方协助就此事報案”。该条款是否为有效的管辖权条款,以及是否有效变更原仲裁条款,应根据该条款的内容进行分析。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合意变更合同,第七十八条强调“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同管辖条款变更应符合以下条件:1.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2.意思表示明确;3.不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从文义解释来看,该条款约定的是,被告即条款中的“Triton”,在发生赌场监控损害时应协助原告就此事报案,而并非对合同双方就赌场监控损害纠纷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了变更。因此,该条款约定并不明确,不能有效变更合同仲裁条款。
  三、多被告分别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仲裁协议只能约束协议双方当事人,在原告和部分被告订有有效仲裁协议时,该仲裁协议不能约束纠纷中的所有当事人。此时,若各被告均提出管辖权异议,且纠纷属于仲裁协议可约束的范围内,则对于与原告订有仲裁协议的被告,应裁定驳回原告对其的起诉,对于其他被告,应继续审理纠纷或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
  在本案中,特雷顿提出主管异议以及管辖权异议,被告海航提出管辖权异议,因原告海上明珠与被告特雷顿之间存有有效仲裁协议,涉案纠纷受仲裁协议条款的约束,因此海上明珠与特雷顿之间的涉案纠纷应当依据仲裁条款提交仲裁,而海航并非涉案仲裁条款的一方当事人,不受仲裁条款的约束,因此其与海上明珠之间的涉案纠纷不应提交仲裁,法院应就海上明珠与海航之间的涉案纠纷继续审理或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
  就两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本案中,法院一并在一个裁定中做出处理。首先,一并出具裁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有利于管辖权异议尽快得到处理,提高诉讼效率,使诉讼程序顺畅进行。其次,如针对主管异议和管辖权异议分别进行审查,可能造成多份文书就同一事实的赘述,且无法体现审查多项异议时法院认为的先后逻辑顺序。最后,若法院就各被告管辖权异议分别审查处理,则当事人就异议裁定不服时,需分别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亦需分别进行审查,可能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一并出具裁定则是对整个案件管辖权的判断,一旦生效即说明本案的管辖权问题已经解决,其效力及于任何一方当事人,就各管辖权异议统一做出裁定也有利于树立司法的权威性、确保诉讼程序正义。因此,在多被告案件中,多个被告均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可就异议申请一并做出裁定。
  〖裁判文书〗
  (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25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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