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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69条作为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条款,采取了与<民法通则>第123条不同的立法方式,避免了不完全列举方式所产生的弊端,但仍存在着明显的局限.在设置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条款时,明确"高度危险"内涵已经成为现代侵权法的一大发展趋向.对此应考虑三方面的因素:风险导致损害后果的严重性和风险发生的极大可能性,通过合理的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风险产生,须导致"典型风险"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