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县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及风险情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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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深化改革的新生事物,对于缓解“三农”贷款难,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贷款成本高等融资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小额贷款公司以其灵活的贷款方式,简便的手续,放款的及时性等优势,在有效改善农村和县域金融服务的同时,取得了快速发展。截至2012年6月末,寻甸县已有5家小额贷款公司正式运营,目前辖内还有1家小额贷款正在筹建中。但随着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运行的不断深入和扩展,影响其经营发展的一些风险因素也不断显现。
  一、寻甸县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现状
  截止2012年6月末寻甸县5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共计16,110万元,其中:寻甸益鑫小额贷款公司1019万元,寻甸锐鑫小额贷款公司2036万元,寻甸鼎融小额贷款公司4978万元,寻甸浩云小额贷款公司3088万元,寻甸群洲小额贷款公司4990万元。
  (一)贷款业务正常开展,较好地支持了农户、个体工商户的信贷需求
  截止2012年6月末,寻甸5家小额贷款公司个人贷款余额16060万元,其中:农户贷款8745万元,占贷款总额54.28%;企业贷款余额50万元,占比0.31%。贷款按行用形式划分:信用贷款9246万元,占比57.39%;抵押贷款740万元,占比4.59%;保证贷款6125万元,占比38.02%。贷款按期限结构划分:短期贷款11198万元,占比69.51%;中长期贷款4913万元,占比30.49%。详见下表:
  贷款按行业划分:农林牧渔业贷款8332万元,工业贷款100万元,建筑业贷款5427万元,批发零售业贷款365万元,交通运输业贷款380万元,餐饮业贷款235万元,其他行业贷款1272万元。各行业贷款占比情况见下图:
  (二)具有齐备的业务流程设置、部门分工和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日常经营较为顺畅
  各家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小额贷款公司成立相关文件规定,制定了符合要求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结构,设立了与贷款业务相适应的业务部门和相应规章制度,业务流程和内控控制管理框架基本齐备并运行良好。明确了各部门工作职责,制定了审贷委员会工作规程,建立健全了信贷业务集体决策、分级审批的信贷管理机制,制定了信贷操作规程,设置了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对信贷资产实行动态、实时的跟踪监测,分析判断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贷款业务在较为完备的部门设置和制度框架下整体运行良好。
  二、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发展中的风险因素
  (一)资本跨界经营,高管人员对金融市场了解不深,金融风险控制能力不足
  寻甸县目前营业的5家小贷公司,股东大多来自房地产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这些行业大都受益于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黄金十年”,从而积累了大量的产业资本,相对粗放的发展模式使得产业资本所有者大都没有经历过一个完整的经济运行周期。对于“金融”、“金融市场”的认知程度参差不一。在调查中发现,绝大多数产业资本所有者将资金投向小额贷款公司,看中的是未来部分经营良好的小贷公司可以转型为村镇银行,能够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扩大的美好蓝图。但小贷公司转型为村镇银行的前提条件是“经营良好”,这就要求必须有一定的风险控制能力,合规合法经营,降低经营风险,才能实现这一目标。在调查中发现,各小贷公司都设立了“业务审批部”、“风险控制部”等部门,看似将业务经营与风险管理、审批决策分开,但实际执行中,风险控制和业务审批往往形同虚设,放贷决定还是由董事会和高层拍板。这样的现象与当前小额贷款公司还是倾向于运作一些“短、平、快”的大额过桥贷款项目有关,但是也充分暴露了这些小额贷款公司并未形成风险管理的企业文化,缺乏与行业特点紧密结合的内控运营机制,这些将会成为制约小贷公司健康发展的瓶颈。
  (二)员工素质较低,内部控制制度欠缺,可能引发操作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属于新兴行业,发展历程短,人员素质薄弱。调查中了解到,我县小额贷款公司的从业人员主要以下三个方面构成:民间资本所有人、产业资本所属企业原有人员以及会计、财务等专业聘用员工。这些人员都缺乏银行业从业经验,对信贷业务的了解程度比较有限,可以说,当前小贷公司的从业人员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相比,人员素质在经济金融领域存在一定差距,对金融产品、金融风险管理的掌握程度远低于银行从业人员。同时由于小贷公司大多处于起步阶段,内控制度相对不完善,人员素质因素和内控因素相互作用,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引发操作风险。
  (三)缺乏足够资金来源,融资能力塌陷,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
  调查发现,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来源局限性较大,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相对旺盛的市场需求,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规模仅限定注册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同时,“只贷不存”的经营模式,难以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仅依靠股东提供的资金经营,很大程度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持续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在民间放贷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尴尬处境中生存前景堪忧。在当前资金需求旺盛而现有资金规模十分有限的情况下,资金贷防速度快于资金回收速度的小额带跨公司将会面临资金头寸不足的问题,如果资金来源狭窄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小贷公司将会面临“无贷可放”的尴尬局面。但据各小贷公司反映,目前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问题较难解决,农村信用社甚至对小贷公司股东的贷款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融资渠道不畅,导致融资能力发生“塌陷”,可能会引发小贷公司流动性风险。
  (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与改革设计目标出现脱节化,可能引发持续经营风险
  一是监管主体不明晰,造成监管的虚拟化,不利于其健康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是经工商部门注册的工商企业,人民银行只在内控制度建设、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指导。国家的政策是谁审批谁负责,审批部门承担了市场准入管理、人民银行负有报备管理的责任。作为特殊的企业,政府确定的部门都可以监管,多头监管容易产生形式化。同时,现行由省级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的操作方式,法律依据不足,且政府部门人员缺乏金融业监管经验和有效地监管手段,在监管的有效性和操作性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在我省的实际情况中,各级政府金融办虽是小贷公司的主管部门,但其只对前期的审批筹建比较关注,对小贷公司的日常运作和有效监管尚无力估计,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实际上处于“无人监管、无人负责”的局面,监管主体的不明晰,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等因素的存在有可能导致监管有效性降低。   二是扩大创新业务范围与政策规定的冲突。在小额信贷试点组织管理办法中,明确强调了“只贷不存”的原则,尽管符合监管原则,但捆得过死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由度,严重约束了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致使其业务停留在单一的发放贷款上,经营成果过分依赖于利息收入,盈利能力不强。
  三是小额贷款公司选址不科学、经营同质化,缺乏优质客户。从目前已经营业和正在筹备中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情况看,大部分选址都设在县城中,没有设在基层乡镇,没有设在金融机构稀缺的地方,势必引起同行业之间的竞争,也堵住了改制成为村镇银行的出路。金融机构不再仅是存款之间的竞争,而是全方位的竞争,包括信贷营销的竞争。县城中不仅有国有商业银行,而且还有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网点多,竞争激烈。在这种环境里,小额贷款公司由于贷款利率水平较高,只能把不符合银行业信贷条件的客户作为贷款对象,贷款对象风险大,决策难,业务难开展。同时我县大多中小微型企业在银行难以获得贷款的情况下多以个人身份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因为小额贷款公司执行借款利率仍高于农村信用社,融资成本较高,中小企业仍不愿向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小贷公司企业客户选择面仍过于狭窄。
  三、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建议
  (一)加大政策创新步伐,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合理定位业务发展重心
  一是要尽快制定覆盖小额贷款公司的配套法律法规,让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合法合规经营,壮大小额贷款公司商业盈利模式的制度基础,保障其健康发展。二是着眼于趋于饱和的城市金融机构和日益旺盛的农村市场需求,小额贷款公司应该施行“差异化”、“专业化”“细分化”的市场策略,“抓小放大”明确自己的市场定位,引导小贷公司向郊区、乡镇发展。通过发放“小额”、“快速”、“信用”贷款,真正实现为城乡低收入群体、广大农村地区的农户和微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从而回到服务“三农”,支持“三农”的主业上来。三是建议外部管理部门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中,投向“三农”和中小企业领域的贷款可以给予适当的营业税、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支持。例如,可参考农村信用社改革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该部分贷款按照营业税3%征收,并适当减免所得税。对于没有立足与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的小贷公司业务,不予以支持,从而引导市场上的小贷公司回到合理的市场定位与业务领域。
  (二)积极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抗风险能力
  一是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金融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风险教育,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风险识别能力。二是要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检查、贷时审批、贷后检查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除了要充分利用替他商业银行共有的客户信用信息外,还要积极参与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从而实现资源共享,切实防范信贷风险。对贷款质量变化及时反馈,对贷款呆账充分计提准备金,增强贷款风险抵补能力。从而有效地防范、控制、化解经营风险。三是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允许职工持股,增强其主人翁意识和团队合作精神。在强调激励的同时,要加强考核和落实。责任追究,积极防范信贷人员的道德风险。四是小额贷款公司要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切实按照《公司法》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合法、稳健、有序经营。同时要建立有效地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和利益相关人披露相关信息,确保股东、相关部门等外部监管的有效性。
  (三)加快产品创新,强化小额贷款公司盈利能力
  当前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信贷产品较为单一,无法更好地满足市场上的“三农”和中小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的合力资金需求,当然这与企业自身资源有限有关,但是小额贷款公司产品创新能力较弱也是重要因素。小额贷款公司要在未来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做到健康持续发展,必须不断强化内功,在产品创新领域下工夫,通过分析“三农”和中小企业客户群体的实际金融需求,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创新业务产品。在贷款保证上,创新抵押担保方式,如可增加股权质押、有价证券质押、商户联保、农户联保等方式,合理拓宽借款人的担保措施,并可引入贷款保险,可通过自身信贷产品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保险产品的合理组合,尽可能简化借款人融资手续,有效化解贷款抵押担保难的问题,拓展小贷公司的盈利能力,实现借款人、小贷公司、保险机构的“三赢”局面。
  (四)提高小额贷款公司准入门槛,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实现跨区域经营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最低限额是:有限责任公司1000万元(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2000万元(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10000万元)。如果赋予小额贷款公司金融企业的法律地位,那么上述资本限额明显过低,相应的提高最低资本限额,通过提高资本限额,一是可以改变目前小贷公司盲目大量增加的局面。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准入进行适当的限制,不能一哄而上,要成熟一个审批一个,更要结合当地的经济金融发展情况限制地方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要特别关注小贷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来源和真实性,警惕那些贷款数额较大的股东以信贷资金作为参股资金的情况发生,真正做到民间资本充入资本金,对小额信贷市场的稳定长远发展极其有利;二是有利于降低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的难度,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堵塞监管漏洞;三是资本实力的增强可以提高小额贷款公司对抗市场风险的能力。同时鼓励有实力的小贷公司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合并其他小贷公司,以整合资源,进行合理布局,避免过度竞争,长远来看应逐渐培育若干个有较强的资本实力、组织构架充分、经营管理健全、跨区经营的小额贷款连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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