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人大设立特别委员会处理信访案件问题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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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我国各项改革逐渐深化和社会关系的逐步调整,各类复杂的社会矛盾日益凸显,信访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实践中,相当一部分信访案件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各信访单位相互推诿,互相扯皮,极大的浪费了行政和司法资源。鉴于人大对“两院一府”有着法定监督权,因此探讨人大设立特别委员会处理信访案件问题机制就有了现实意义。
  关键词:信访;人大;专门委员会
  
  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自九十年代中期以后不断增长的大规模群体信访和矛盾激烈的个体信访,再次引发了“信访洪峰”,成了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也使我国的信访工作成了各方关注的焦点,各级信访部门亦成了众矢之的。出现信访繁荣局面的主要原因是:小问题不解决,大问题往后拖。
   一、当前信访工作存在的困境
  (一)信访内容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信访问题的广度和复杂程度,使得社会矛盾集中体现在信访活动中,使信访制度承载了整个社会制度变革及社会稳定的重任。现行的信访制度是中国国家政治制度中尚不能缺少的重要制度,通过领导的重视和批示的压力这种传统的信访工作模式,确实使得相当一部分的信访事项在合法合理的原则下,通过信访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疏导和协调工作得到解决,也能实现一定的社会稳定的目标。但我们也不能不看到,仍有相当一部分信访事项的处理运用的是法治以外的方式,或强压,或妥协,或哄骗等,成了许多基层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已而为之无奈的选择。面对大量的群体性信访或矛盾激化的各类个体信访,上有领导指令化解的压力,下有群众极端不满的怨气,信访部门的解决信访事项的过程中处于两难的境地。
   (二)从法律地位看,信访工作机构并不具有行政的职能和权力,也不是单独序列的国家机构,其处理信访事项的权能有限,不可以也不可能去解决本应由负有一定职责的国家机关办理的社会事务。赋予信访机构的一定的职权是否就能有效解决各类社会矛盾呢?答案是否定的。现行的信访制度早已突破了秘书性质的工作机构的定位,从现行的信访工作模式看,不具有行政权力的行房机构有时的权力无限且不受制约,其工作的触角往往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有时甚至替代行使了国家机关的一部分职能;以领导批示为信访督办的依据带有浓厚的人治色彩,“邮局”室的归口转处,职能导致多数信访群体对国家和政府产生更大的失望与不满。总之,庞大的信访机构和众多的信访工作人员非但没有彻底化解不断涌现的社会矛盾,反而成了中国走向法治化进程中的一股消解力量。
   (三)信访程序缺失,立案不规范,终结机制不完善。现行信访制度在程序上存在重大缺失,立案和答复均具有十分的随便意性。由于对各级各部门的职责没有一个严格的标准,各部门均可以以各种理由相互推诿。而处理问题又要看领导脸色行事,靠上级批示。为了强化各级领导的责任,各地还建立了“各级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这种信访领导体制虽然对各级党政重视信访问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也能解决一些问题。但由于各级政府为了抑制住上访的增加和升级,在收买和欺骗等方法不能发生效果时,就会采取各种手段对信访群众进行打击甚至迫害,造成严重后果。
   (四)信访部门职责重大繁杂而权力却十分有限。信访部门既要处理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与要求,乃至对其失职行为的检举与揭发,还要受理公民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控告,可谓集民主监督与权力救济的职责于一身。而我们却可以从我国信访文件中发现,信访部门的手上几乎没有掌握着哪怕一项独立的权力。在这种“责重权轻”的状态下,看起来几乎所有的问题都可以在信访部门那里被接受下来,但最后几乎所有的问题却又都不可能被它所解决,信访的权威与价值也不得不在这种权责倒错的状态下被逐渐消磨掉了。
   二、人大设立特别委员会处理信访问题的可行性分析
   (一)人大有至高无上的法律监督权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权力。首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的职权,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相对于其他方面的监督,它是最高层次、最具权威性的监督。其次,人大监督是人民的庄重授权,是代表人民严肃地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最后,监督权的充分行使对于有效的督促解决信访难题,有效避免有关责任单位之间的相互推诿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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