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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利.全面促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发展,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中国残联等八部门《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5]2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48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