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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院和仲裁庭对国际惯例的适用日趋开放。不过,国际惯例的内涵和外延难以把握。国际惯例具有实践性、普遍性、主观性、制裁力等多方面特征,这些特征反过来相互配合,构成了国际惯例的识别标准。国际惯例性质上不是国家的法律,但不能因此否定其在诉讼和商事仲裁中具有可适用性,而可适用性根据主要在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