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路径下的信访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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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在我国从传统的人治走向法治过程中,信访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方式,但大信访的格局阻碍了法治进程,因而,2014年以来,中央主推信访改革,进行涉法涉诉信访分流,本文即旨在通过法治的路径选择谈涉法涉诉信访改革。
  关键词 法治 信访改革 涉法涉诉信访
  作者简介:石志亮,西北政法大学;文秋菊,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6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1-145-02
  治国理政之方式本无分优劣,只在适应不同社会情势之需要,无论何种方式适合本国国情的才是最好的。在笔者的认识里,国家在今天的重大意义在于追求国民的普遍幸福,要达于这种幸福状态,则须架构起优良的治理制度。人类社会的实践显示,法治是适应现代社会的最好模式。法治国需要打造一个唯一的权威“法律”来定分止争,因而法治的路径选择对于当代有着重大的意义,信访改革也应贯彻法治思维,才能求得问题的真正解决。
  一、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治
  五四宪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新中国法制建设进入新阶段,彭真在宪法制定后强调说:“我们过去办事依靠方针、政策、纲领,是完全对的,是适合实际情况的。目前,我们已经颁布了宪法,如再按过去那样办事就不够了。必须加强法制,完备我们的法律,才能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之后法制建设经历了波折,实际状态是盲法而治,不断的政治运动使得正常的社会秩序受到冲击,到八二宪法制定法制建设重新起步,后来提出“依法治国”,以“法治”取代“法制”,表明对国家治理方式的认识进入新阶段,在新的局面下,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治”呢?笔者认为以下两方面是最重要的:
  (一)法治社会有且只有法律一个权威
  人类社会的普遍特点在于争论的不断产生,需要有一个权威做出终局的裁决来予解决,这个权威由谁充当呢,正是这里需要探讨的。笔者认为政策不可靠,拍脑袋的决策更不可靠,管子言“无恒产则无恒心”,没有一个稳定的制度人民就无所归依,社会就容易动荡。现代社会,思想观念多元化,信息传播瞬息万里,圣人学者的权威光环逐渐消退,树立个人的权威已不再现实。以前我们有个人的权威,这个权威是皇帝,圣人和政治领袖,皇帝始终被以为是圣明贤德的,所以皇帝作为最高权威可以对臣民发号施令,生杀予夺也无怨言。圣人则是思想的权威,“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圣人的言论被奉为行为的准则,道德考量至善完人。而后是领袖,历经艰辛开创新社会,人人趋首逢迎。但是我们也感到,权威的光环在渐趋黯淡,社会公众不再像以前服从皇帝那样去服从领袖,开始有了自己不同的见解,独立的判断,权威的判断不再被认为绝对正确,社会渐趋多元化。那就需要一个非人的,固化的东西来充当权威,法律因而充当了这个角色。法治国所欲树立的权威是法律,法律一经产生就不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避免了个人所具有的反复不定和情感判断,为人们确立了明确的规则,争论虽仍继续,法律将予裁断,除此之外,没有权威,这才是真正的法治国所欲树立的。因此,在法治社会有且只有法律一个权威。法律权威的树立是个渐进漫长的进程,既需要国家加大推动力量,也在每个国民的努力添砖加瓦,我们需要信仰,尊重并遵守法律,才能树立起法律的权威,才能让法律起到纠纷终局裁决的作用。
  (二)法治社会需要善良公民
  法治的推进依赖于善良的公民,一个醇风美俗的社会才最符合于法的精神与本质特征,才有利于法的实施。醇风美俗下的的社会是美好社会,于东西方并无二致,都是国家安宁,人民勤劳,秩序良好,团结和睦的。在建设法治国的进程中,打造一个优良的社会环境非常重要,否则单纯的颁布实施法律不但无益于法治建设,还使得法律庸俗化,不为民众遵守,权威的外衣永远也披不到法律之身,反倒有可能为魔鬼所获。而优良的社会环境正是赖于善良公民来维系。以前我们喜欢批评中国人是顺民,但顺民也有好的一面是便于治理,他们总是有着强大的忍耐力,能够承受改革带来的巨大变动,非到无法生存的地步,绝不愿诉诸暴力。虽然这样安顺的品质不一定与善良相称,但至少也有善良的一面,国家建设需要的正是善良的公民,执政者也渴求这样的公民,他们勤苦耐劳而便于治理。如果面对这样的公民还说是难于治理而不心怀感激,就是过于苛求的了。
  法律享有权威,又培养起善良的国民,法治社会的基础构建好了,再去制定颁布法律,就能获得好的遵守,现在我们是制定了大量的法律,但是很多条文徒具形式,难于落实,国家的根本问题不是法律不健全,而是法律没有能与国情相适应,不能真正落实,法律缺乏权威,法外利益太多,善良守法反倒受损,法律自然难得人心。笔者认为,国家现在的工作重点应是落实执行好现有法律,哪怕一部恶法,因为恶法是可以修正的而守法之心则难于造就。因此,我们需要的法治,更多应放在树立法律的权威和培养善良守法的公民,这是法治社会建设的根基。
  二、信访制度的发展与法治的冲突
  关于信访,究其历史根源,笔者认为与古代的直诉制度类似,直诉跨越法定诉讼层级限制,直接向最高统治者反映民间意见,主要在伸张冤屈。《周礼·秋官·大司寇》有言:“以肺石远(达)穷民,凡远近惸独老幼之欲有复于上,而其长弗达者,立于肺石,三日,士听其辞,以告于上,而罪其长。”这一制度在以后各朝代得以继承发展。新中国成立后的信访最初设想在于向新国家提建议意见,成为最高领导人获取民间意见的一种途径,实际运行的结果则与古代直诉制度类似,最高领导人通过过问具体案件的处理来体现对人民的重视与关爱,使得问题得到较快处理。尤其是十二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开始拨乱反正,在历次政治运动中受到冲击迫害的干部急需平反,信访的意义与作用凸显。此后,信访制度不断强化,1995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信访条例》并于2005年1月进行修订。信访办从最初来信来访反映意见建议的一个临时部门,逐渐成为各级政府机关的常设机构,信访的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一项重大事务。这背离了最初的设想,信访所要解决的问题也超出了其应当处理的范围,导致了很多问题,尤其是“信访不信法”,严重影响了我国法治发展进程,冲击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因而信访改革被提上日程。   三、信访改革
  信访在国家体制转变的重要时期是一时的应急之策,但长期来说并不足治本。国家要走法治之路,信访改革就是必然的,尤其将涉法涉诉的事项通过司法程序来处理,而信访则处理司法之外涉及行政事务的事项。2014年3月19日,两办印发《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意见》主要有两个亮点:一是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各级信访部门不再受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二是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结决定。《意见》的发布大大推进了信访改革的进程,也是法治进程的重要一步,过去,大量的涉法涉诉类信访案件集中到信访部门,反复处理当事人仍不满意,继续上访,正常法律秩序受到冲击。慎子言“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立法之意义在于定分止争,但我们推行法治多年之后为何还是有很多分不能定,争不能止,而这本应是司法机关的份内之事,却通过信访渠道沉淀为政府的压力。说到底还是法律的权威性问题,改革之目的就在于通过维持司法裁决的终局效力来维护法律的权威。同时,对信访案件的依法终结,处理非法上访,制止缠访闹访,有助于构建良善的公民社会。树立了法律的权威,构建起良善的公民社会,那么法治社会的目标才有实现的可能。信访改革服务于国家法治建设的大局,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正是启动这一改革的重要一步。
  信访制度施行六十多年,曾经发挥过重大的作用,不能一竿子打死,全面否定其意义,国外如日本亦有类似的苦情制度,因而,改革的目标所达成的应当是在法治的路径下推进信访改革,让人民群众通过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让法律的权威树立,从而把案件终局的效力还给法律,这就摆脱了人治的随意性,也容易为个人所服从与接受。国情固然有制约的作用,但制度架构是必须的,世界的大势也是推行法治,毕竟法治在目前看来是适应这个时代的良好的社会治理方式。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打开了信访改革的大门,以司法程序解决司法案件,维护的是法治的原则与法律的权威。任何时期,任何情势下,我们都应认识到,改革应当在法治的框架内,不得随意破法,维护良好的法治秩序乃是国家复兴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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