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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飞速发展,消费者的消费交易越来越依赖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但由于我国的第三方支付上处于发展初期,在法律层面未能形成全面、成熟的规范体系,从而导致第三方支付业务在发展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凸显,甚至侵害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结合我国第三方支付的发展现状,分析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提出完善我国第三方支付法律体系的建议。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 消费者权益 市场准入退出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人们的消费、交易方式逐渐发生了变化。网络交易凭借着其便利、快捷的优势成为一种非常受欢迎的交易模式,并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然而,由于互联网交易具有不确定性,交易的产品或服务质量等不能完全得到保障,消费者获取的信息也具有不可靠性,从而导致交易双方存在信用质疑。而扮演着类似于中介角色的第三方支付方式的出现,为交易双方建立了一个相对中立、平等的资金划拨平台,使得网络交易更具安全性。但随着第三方支付的日益普及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不断壮大,其潜藏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也逐渐地暴露出来,直接或间接地危害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从保障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对第三方支付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进行分析,并对此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
一、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定义
第三方支付是指通过非银行的第三方机构所经营的网上支付平台,在商家、消费者与银行之间建立相关连接,并提供交易资金代管、货币支付和资金结算等服务的一种新型担保支付模式。
二、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存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虽然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业务发展迅速,极大地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及规范制度不完善等因素,第三方支付在发展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一些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问题,直接或间接地危害到消费者合法权益。
1.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在第三方支付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这两部法规的出台明确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地位,并确立了不同于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方式和标准。此外,《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还针对消费者网络账户资金可能被第三方支付机构挪用或侵占等问题制定了相应的解决措施等。虽然,《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出台解决了不少有关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但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健全,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标准不明确、在交易者身份认证方面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没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等。
1.1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信息容易发生泄漏。随着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第三方支付平台掌握的数据信息也越来越多,包括用户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通信地址及交易记录等。如果这些信息未经用户许可就被披露,可能会导致用户受到骚扰甚至带来直接的损失。海量的数据在帮助第三方支付为互联网金融提供基础金融服务的同时,也形成了巨大的“管理风险”。
1.2第三方支付消费者维权难。虽然我国在2014年3月25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出了修订,但在第三方支付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仍存在不足之处。
第一,在解决第三方支付消费纠纷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仍局限于投诉、和解、仲裁、诉讼等传统的方式。由于第三方支付消费具有其特殊之处,传统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和手段并不适用,已不能满足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需要。
第二,在取证、举证方面,由于第三方支付消费的凭证大多是电子形式的,容易被经营者篡改或销毁,从而导致消费者在维权时可能会面临取证难、举证难的问题。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考虑到第三方网络支付的特殊性,作出举证责任倒置的相关规定,以保護第三方支付消费中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规范制度不完善。
2.1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及退出标准不明确。支付结算是整个金融系统的基础环节,如果市场准入和退出处理不当,很容易影响社会稳定、引发体系动荡。在我国,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规范相对完善,但在第三方支付方面却存在严重的缺失。虽然我国已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须递交终止业务申请并经监管机关审核通过后方能退出市场,但未对退出后关于其已经吸收的用户资金如何返还和结算、相关用户的资料、信息如何保存等问题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2.2对支付服务协议的规制不严格。消费者在选择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网络交易时,往往会被要求接受一个格式合同才能成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用户,这个格式合同就是支付服务协议。但在现实中,由于该种支付服务协议的内容冗长繁杂,如《支付宝协议》的内容长达一万多字,一般消费者为了能快速完成注册通常都不会认真去阅读其内容,为格式合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留下了巨大的隐患。同时,第三方支付机构也常常利用该种支付服务协议,不正当、不合理地免除自身的责任或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排除消费者的主要权利,严重地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此,我国虽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披露、调整格式条款等事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力度远远不够,仍存在较为明显的不足。其一,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未在如何保障支付服务协议的公平制定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在现实中一般是由第三方支付机构自行掌握,从而导致支付服务协议的制定通常有利于第三方支付机构而不利于消费者;其二,虽然《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在调整格式条款后须履行告知义务,但未针对消费者不接受调整后的格式条款的情况处理作出规定;其三,我国目前对于格式合同或条款的监管方式仅仅是备案,但由于行政权缺位、备案文件激增等原因,在现实中往往会出现“只备不审”的现象,以备案的方式进行监管,其力度还明显不足。 三、完善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对策建议
1.健全第三方支付的法律法规,构建多元化的糾纷解决机制。由于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在我国尚处于发展初期,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严重影响了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健康发展。因此,我国应加快制定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完善第三方支付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第三方支付机构信息披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资金第三方托管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第三方支付中参与各方的信息和财产安全。
1.1制定严厉的惩罚措施,杜绝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恶意泄露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利。在互联网交易中,消费者难免要向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个人信息,这样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就会存在被泄露的风险。因此,我国应全面考虑消费者的权益,为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定相应明确、严格的法律规定,对于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与任何第三方勾结,私自转卖或者泄露消费者信息的卖家或第三方平台,应予以严厉的惩罚。
同时,我国应完善互联网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虽然《关于强化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已规定了互联网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但未对数据所有权、使用权和数据访问控制等问题作出进一步的明确。因此,我国应尽快出台与《决定》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将互联网个人信息、交易数据等作为重点保障对象,对数据所有权、数据的转让及访问控制等问题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1.2第三方支付平台要加大对客户信息的保护力度,防止客户信息泄露。第三方支付机构应遵守《第三方支付行业数据安全标准》的相关规定,在对支付交易信息进行分析时必须严格遵循数据信息安全的基本规则,切实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安全。此外,第三方支付机构还应加大安全技术的开发力度,并多学习传统银行在安全验证方面的经验,在技术上严格制定和执行支付认证程序,加强与银行系统的合作,共同弥补技术漏洞和黑客攻击,保证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得到最有效的保护。
1.3构建多元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随着第三方支付业务的不断普及,消费者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的纠纷和矛盾也越来越明显、尖锐。但第三方支付机构涉及众多消费者利益,且消费者具有数量众多、人群复杂、跨区域型等特征,如果消费者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发生纠纷、矛盾时依旧采用传统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和手段,将大大地降低了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增加了成本。因此,当消费者在使用第三方支付时出现问题时,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收到消费者的投诉后,应主动与消费者进行沟通、调解。目前,我国主要有两家ORD机构:一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争端解决中心,主要受理域名纠纷和任何投诉人所享有的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之类的纠纷;二是中国在线争端解决中心,以解决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争议为主要对象,适用于标的额小的电子商务纠纷,主要提供在线调解和在线和解等服务。由于在线替代性解决方式是一种新兴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模式,各方面发展尚未成熟,仍需相关立法部门完善相关方面的立法,确保纠纷解决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更好地保障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健康快速发展。
2.制定严格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提高第三方支付平台质量。如今,我国的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发展日益加快,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的竞争也愈发激烈。针对大量第三方支付机构竞争激烈且同质化严重的情况,我国应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建立起严格规范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明确第三方支付相关企业和个人的法律责任,确保第三方支付在我国经济发展秩序中处于可控的范围,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1制定高门槛的市场准入制度。由于我国的第三方支付起步相对较晚,在第三方支付监管方面的经验不足,所以至今仍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导致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存在恶性竞争的情况,降低了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整体质量,严重影响了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健康发展。对此,我国应制定严格的第三方支付市场准入标准,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如欧盟在第三方支付中的牌照制度,提高企业进入第三方支付市场的门槛,被准予发放牌照的第三方支付机构需具有较高的资质,禁止品牌和服务相对较差的企业进入市场,从而杜绝恶性竞争,确保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整体质量。
2.2完善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退出机制。目前,我国对第三方支付机构退出管理采用的是支付机构申请终止业务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待监管机关审核的形式,但未对第三方支付机构退出后关于其已经吸收的用户资金如何返还和结算、相关用户的资料、信息如何保存等问题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一旦第三方支付机构退出市场,将对消费者的权益产生较大的影响。为了保障消费者的资金与信息安全,降低第三方支付机构退出市场造成的影响和风险,我国应出台规范的市场退出管理规定,统一标准。首先,我国应建立第三方支付机构强制风险准备金制度,参照商业银行缴纳备付金制度,从第三方支付机构注册资本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风险准备金存入银行,并将该笔资金产生的利息也归入该风险准备金中,当第三方支付机构退出市场时可以使用风险准备金来弥补消费者的损失。其次,由于第三方支付采用的是电子操作方式,不像传统的金融机构可以直接面对面协商返还利益,因此我国更应从法律上为第三方支付设定更为明确的清算程序和合理的清算方法。最后,当第三方支付机构退出市场时,出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也可能成为第三方支付机构获取最后一份利益的方式。因此,为了保护消费者的信息安全,在第三方支付机构退出后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有权机关对用户信息进行管理或在其监督下进行有效地销毁。
2.3严格审查格式合同,规范交易规则。针对我国在第三方支付服务协议制定、监管方面的不足,为避免第三方支付机构将更多的义务及责任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强加于消费者,可以由我国的监管机构出台统一规范的第三方支付服务协议的合同文本,再由第三方支付机构依照文本制定合同。这样既可以防止第三方支付机构破坏交易规则,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可以保护第三方支付市场持续、健康地发展。
3.开展对消费者的普法教育,增强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意识。消费者是消费活动的主要需求者和发起方,强化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是第三方支付监管的重点。消费者在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时出现的风险有时可能是因消费者自身风险防范意识薄弱或对有关知识的匮乏所致的。因此,我国应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消费者的风险教育,提高其网络信息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等,让消费者了解和掌握风险防范工具和防范手段。同时,我国也应将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作为第三方支付监管的补充,定期对消费者进行宣传教育和引导,增加消费者对支付活动、新支付方式的学习和了解,加强其防范意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参考文献:
[1]冯艳丽;;试论中国第三方支付企业的风险揭示[J];学理论;2011年36期.
[2]李楠;;第三方支付风险与对策分析[J];祖国;2013年12期.
[3]王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J];现代商业;2008年12期.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 消费者权益 市场准入退出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人们的消费、交易方式逐渐发生了变化。网络交易凭借着其便利、快捷的优势成为一种非常受欢迎的交易模式,并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然而,由于互联网交易具有不确定性,交易的产品或服务质量等不能完全得到保障,消费者获取的信息也具有不可靠性,从而导致交易双方存在信用质疑。而扮演着类似于中介角色的第三方支付方式的出现,为交易双方建立了一个相对中立、平等的资金划拨平台,使得网络交易更具安全性。但随着第三方支付的日益普及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不断壮大,其潜藏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也逐渐地暴露出来,直接或间接地危害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从保障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对第三方支付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进行分析,并对此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
一、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定义
第三方支付是指通过非银行的第三方机构所经营的网上支付平台,在商家、消费者与银行之间建立相关连接,并提供交易资金代管、货币支付和资金结算等服务的一种新型担保支付模式。
二、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存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虽然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业务发展迅速,极大地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及规范制度不完善等因素,第三方支付在发展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一些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问题,直接或间接地危害到消费者合法权益。
1.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在第三方支付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这两部法规的出台明确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地位,并确立了不同于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方式和标准。此外,《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还针对消费者网络账户资金可能被第三方支付机构挪用或侵占等问题制定了相应的解决措施等。虽然,《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出台解决了不少有关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但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健全,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标准不明确、在交易者身份认证方面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没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等。
1.1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信息容易发生泄漏。随着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第三方支付平台掌握的数据信息也越来越多,包括用户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通信地址及交易记录等。如果这些信息未经用户许可就被披露,可能会导致用户受到骚扰甚至带来直接的损失。海量的数据在帮助第三方支付为互联网金融提供基础金融服务的同时,也形成了巨大的“管理风险”。
1.2第三方支付消费者维权难。虽然我国在2014年3月25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出了修订,但在第三方支付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仍存在不足之处。
第一,在解决第三方支付消费纠纷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仍局限于投诉、和解、仲裁、诉讼等传统的方式。由于第三方支付消费具有其特殊之处,传统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和手段并不适用,已不能满足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需要。
第二,在取证、举证方面,由于第三方支付消费的凭证大多是电子形式的,容易被经营者篡改或销毁,从而导致消费者在维权时可能会面临取证难、举证难的问题。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考虑到第三方网络支付的特殊性,作出举证责任倒置的相关规定,以保護第三方支付消费中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规范制度不完善。
2.1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及退出标准不明确。支付结算是整个金融系统的基础环节,如果市场准入和退出处理不当,很容易影响社会稳定、引发体系动荡。在我国,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规范相对完善,但在第三方支付方面却存在严重的缺失。虽然我国已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须递交终止业务申请并经监管机关审核通过后方能退出市场,但未对退出后关于其已经吸收的用户资金如何返还和结算、相关用户的资料、信息如何保存等问题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2.2对支付服务协议的规制不严格。消费者在选择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网络交易时,往往会被要求接受一个格式合同才能成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用户,这个格式合同就是支付服务协议。但在现实中,由于该种支付服务协议的内容冗长繁杂,如《支付宝协议》的内容长达一万多字,一般消费者为了能快速完成注册通常都不会认真去阅读其内容,为格式合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留下了巨大的隐患。同时,第三方支付机构也常常利用该种支付服务协议,不正当、不合理地免除自身的责任或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排除消费者的主要权利,严重地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此,我国虽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披露、调整格式条款等事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力度远远不够,仍存在较为明显的不足。其一,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未在如何保障支付服务协议的公平制定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在现实中一般是由第三方支付机构自行掌握,从而导致支付服务协议的制定通常有利于第三方支付机构而不利于消费者;其二,虽然《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在调整格式条款后须履行告知义务,但未针对消费者不接受调整后的格式条款的情况处理作出规定;其三,我国目前对于格式合同或条款的监管方式仅仅是备案,但由于行政权缺位、备案文件激增等原因,在现实中往往会出现“只备不审”的现象,以备案的方式进行监管,其力度还明显不足。 三、完善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对策建议
1.健全第三方支付的法律法规,构建多元化的糾纷解决机制。由于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在我国尚处于发展初期,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严重影响了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健康发展。因此,我国应加快制定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完善第三方支付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第三方支付机构信息披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资金第三方托管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第三方支付中参与各方的信息和财产安全。
1.1制定严厉的惩罚措施,杜绝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恶意泄露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利。在互联网交易中,消费者难免要向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个人信息,这样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就会存在被泄露的风险。因此,我国应全面考虑消费者的权益,为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定相应明确、严格的法律规定,对于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与任何第三方勾结,私自转卖或者泄露消费者信息的卖家或第三方平台,应予以严厉的惩罚。
同时,我国应完善互联网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虽然《关于强化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已规定了互联网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但未对数据所有权、使用权和数据访问控制等问题作出进一步的明确。因此,我国应尽快出台与《决定》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将互联网个人信息、交易数据等作为重点保障对象,对数据所有权、数据的转让及访问控制等问题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1.2第三方支付平台要加大对客户信息的保护力度,防止客户信息泄露。第三方支付机构应遵守《第三方支付行业数据安全标准》的相关规定,在对支付交易信息进行分析时必须严格遵循数据信息安全的基本规则,切实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安全。此外,第三方支付机构还应加大安全技术的开发力度,并多学习传统银行在安全验证方面的经验,在技术上严格制定和执行支付认证程序,加强与银行系统的合作,共同弥补技术漏洞和黑客攻击,保证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得到最有效的保护。
1.3构建多元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随着第三方支付业务的不断普及,消费者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的纠纷和矛盾也越来越明显、尖锐。但第三方支付机构涉及众多消费者利益,且消费者具有数量众多、人群复杂、跨区域型等特征,如果消费者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发生纠纷、矛盾时依旧采用传统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和手段,将大大地降低了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增加了成本。因此,当消费者在使用第三方支付时出现问题时,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收到消费者的投诉后,应主动与消费者进行沟通、调解。目前,我国主要有两家ORD机构:一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争端解决中心,主要受理域名纠纷和任何投诉人所享有的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之类的纠纷;二是中国在线争端解决中心,以解决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争议为主要对象,适用于标的额小的电子商务纠纷,主要提供在线调解和在线和解等服务。由于在线替代性解决方式是一种新兴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模式,各方面发展尚未成熟,仍需相关立法部门完善相关方面的立法,确保纠纷解决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更好地保障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健康快速发展。
2.制定严格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提高第三方支付平台质量。如今,我国的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发展日益加快,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的竞争也愈发激烈。针对大量第三方支付机构竞争激烈且同质化严重的情况,我国应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建立起严格规范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明确第三方支付相关企业和个人的法律责任,确保第三方支付在我国经济发展秩序中处于可控的范围,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1制定高门槛的市场准入制度。由于我国的第三方支付起步相对较晚,在第三方支付监管方面的经验不足,所以至今仍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导致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存在恶性竞争的情况,降低了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整体质量,严重影响了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健康发展。对此,我国应制定严格的第三方支付市场准入标准,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如欧盟在第三方支付中的牌照制度,提高企业进入第三方支付市场的门槛,被准予发放牌照的第三方支付机构需具有较高的资质,禁止品牌和服务相对较差的企业进入市场,从而杜绝恶性竞争,确保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整体质量。
2.2完善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退出机制。目前,我国对第三方支付机构退出管理采用的是支付机构申请终止业务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待监管机关审核的形式,但未对第三方支付机构退出后关于其已经吸收的用户资金如何返还和结算、相关用户的资料、信息如何保存等问题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一旦第三方支付机构退出市场,将对消费者的权益产生较大的影响。为了保障消费者的资金与信息安全,降低第三方支付机构退出市场造成的影响和风险,我国应出台规范的市场退出管理规定,统一标准。首先,我国应建立第三方支付机构强制风险准备金制度,参照商业银行缴纳备付金制度,从第三方支付机构注册资本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风险准备金存入银行,并将该笔资金产生的利息也归入该风险准备金中,当第三方支付机构退出市场时可以使用风险准备金来弥补消费者的损失。其次,由于第三方支付采用的是电子操作方式,不像传统的金融机构可以直接面对面协商返还利益,因此我国更应从法律上为第三方支付设定更为明确的清算程序和合理的清算方法。最后,当第三方支付机构退出市场时,出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也可能成为第三方支付机构获取最后一份利益的方式。因此,为了保护消费者的信息安全,在第三方支付机构退出后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有权机关对用户信息进行管理或在其监督下进行有效地销毁。
2.3严格审查格式合同,规范交易规则。针对我国在第三方支付服务协议制定、监管方面的不足,为避免第三方支付机构将更多的义务及责任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强加于消费者,可以由我国的监管机构出台统一规范的第三方支付服务协议的合同文本,再由第三方支付机构依照文本制定合同。这样既可以防止第三方支付机构破坏交易规则,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可以保护第三方支付市场持续、健康地发展。
3.开展对消费者的普法教育,增强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意识。消费者是消费活动的主要需求者和发起方,强化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是第三方支付监管的重点。消费者在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时出现的风险有时可能是因消费者自身风险防范意识薄弱或对有关知识的匮乏所致的。因此,我国应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消费者的风险教育,提高其网络信息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等,让消费者了解和掌握风险防范工具和防范手段。同时,我国也应将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作为第三方支付监管的补充,定期对消费者进行宣传教育和引导,增加消费者对支付活动、新支付方式的学习和了解,加强其防范意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参考文献:
[1]冯艳丽;;试论中国第三方支付企业的风险揭示[J];学理论;2011年36期.
[2]李楠;;第三方支付风险与对策分析[J];祖国;2013年12期.
[3]王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J];现代商业;2008年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