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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采购是政府采购的特殊组织形式,也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1年11月,中央军委16号文件批转《总后勤部关于深化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改革总体方案》,标志着军队采购制度改革正式启动。未来10年,将是军队物资采购系统巩固改革成果、深入推进改革、加强行业建设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阶段,我们必须以更加坚定的决心、更加宽阔的思路、更加有效的手段,解决工作中的不规范问题。
(一)规范采购运行机制
一是着力推进法规制度建设。军队物资集中采购现行规章制度对采购工作的诸多细节规定的还不够明确,对多种违规行为也缺乏刚性制约措施和责任追究制度。下一步,应尽快出台《军队物资采购条例》,同时结合形势任务变化、军地采购行业发展以及国家加入GPA谈判动态,集中补充、修订一批现行规章,构建科学完善的军队物资集中采购制度体系。
二是采购部门做好统筹协调。在采购工作中,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和物资采购机构要积极宣传、协调,进一步理顺各种关系,争取其他部门的理解支持。更重要的是,要前伸后延,主动为事业部门编制预算和提报需求提供专业依据,参与采购目录和采购预算制定工作,参加采购专项审计等;有效利用集中采购平台,在各部门间做好相关信息的引导传递,更加开放采购过程;对重点环节和文书实行部门联审联签,主动寻求监督。
三是发挥其他部门职能作用。事业部门要科学编制物资采购预算、合理提报采购需求,认真履行采购文件、采购合同审核及采购过程、物资审价和质量验收监督职能。财务部门要做好采购目录和采购预算制定,落实采购目录下发和采购预算抄送制度,加强“源头管控”和“末端约束”,凡与经费预算安排不一致的采购项目,不纳入集中采购计划;凡未纳入集中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不办理资金支付。
(二)加强采购能力建设
一是规范采购操作规程。通过实践探索,“分段式”采购是目前比较科学的采购操作模式,即将采购全程分为采购准备、采购实施、合同管理和验收服务四段任务,分别分配给相应的部门,并严格规定各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工作交接标准,由负责后一阶段工作的部门对负责前一阶段工作的部门进行交叉监督。加强分工协作,在协作主体上与上级机关、部队用户、科研单位、供应商等搞好协调与沟通,在协作内容上注重对采购环节的衔接、采购信息的传递、采购资料的移交等。
二是合理选用采购方式。优化采购方式选用程序,事业部门在提报采购需求时提出采购方式建议,采购管理部门制定并下达采购计划但不确定采购方式,采购机构通过市场调研拟制上报采购方案、根据物资性质和调研情况提出采购方式建议,采购管理部门审定采购方式,提高采购方式选用的科学性、合理性。严格控制单一来源采购,优先选用招标、谈判等竞争性采购方式,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采用招标方式,特殊情况确需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审价。
三是尽快统一和普及电子化采购手段。要加快推进以“全覆盖、全流程、全上网、全透明”为目标的军队物资采购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统筹规划军队物资采购信息化的建设和推广应用,制定科学可行、积极稳妥的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实现采购需求、采购管理、操作执行、资金管理和监督管理各环节的协调联动;不断增加实施电子采购的通用产品种类,逐步实现军队物资采购业务全流程电子化操作。
(三)抓好采购评审环节
一是抓好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的准入工作。按照供应商、评审专家管理有关规定,参与军队物资集中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必须从军队物资供应商库和评审专家库中选取,库内资源不足时,采取先审核入库再参与采购的方式;严密组织潜在供应商的资格预审,确保入围供应商的整体实力;竞争性采购方式均以随机抽取的形式选定供应商和评审专家,抽取过程需在采购管理部门、纪检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按照规定的数量和比例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对人员名单严格保密,采购管理部门、事业部门代表不得参与评标(评审)。
二是抓好评审方法选用和评审标准制定。对于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而言,《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中提出的“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评审原则过于笼统,不易操作,应尽快针对招标以外的竞争性采购方式制定相应的评审方法。另外,要进一步规范3种评标方法即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的适用条件,各级采购机构也应逐步建立一套评标(评审)标准,以有效规避采购活动中评标(评审)方式选用不当、评标(评审)项目设置不合理和随意性大的问题。
三是抓好评审过程管控。严格按照确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所有评委独立评审;采取暂收通讯工具、集中吃住等措施,对评审过程实施封闭管理;评审过程中的原始凭证和评审结果,由各评委签字确认并留存归档,评审全程录音录像。评审过程中,应由采购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纪检部门、审计部门和事业部门代表组成监察小组,还可由参与采购的每家供应商派出代表进入评审现场进行监督。
(一)规范采购运行机制
一是着力推进法规制度建设。军队物资集中采购现行规章制度对采购工作的诸多细节规定的还不够明确,对多种违规行为也缺乏刚性制约措施和责任追究制度。下一步,应尽快出台《军队物资采购条例》,同时结合形势任务变化、军地采购行业发展以及国家加入GPA谈判动态,集中补充、修订一批现行规章,构建科学完善的军队物资集中采购制度体系。
二是采购部门做好统筹协调。在采购工作中,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和物资采购机构要积极宣传、协调,进一步理顺各种关系,争取其他部门的理解支持。更重要的是,要前伸后延,主动为事业部门编制预算和提报需求提供专业依据,参与采购目录和采购预算制定工作,参加采购专项审计等;有效利用集中采购平台,在各部门间做好相关信息的引导传递,更加开放采购过程;对重点环节和文书实行部门联审联签,主动寻求监督。
三是发挥其他部门职能作用。事业部门要科学编制物资采购预算、合理提报采购需求,认真履行采购文件、采购合同审核及采购过程、物资审价和质量验收监督职能。财务部门要做好采购目录和采购预算制定,落实采购目录下发和采购预算抄送制度,加强“源头管控”和“末端约束”,凡与经费预算安排不一致的采购项目,不纳入集中采购计划;凡未纳入集中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不办理资金支付。
(二)加强采购能力建设
一是规范采购操作规程。通过实践探索,“分段式”采购是目前比较科学的采购操作模式,即将采购全程分为采购准备、采购实施、合同管理和验收服务四段任务,分别分配给相应的部门,并严格规定各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工作交接标准,由负责后一阶段工作的部门对负责前一阶段工作的部门进行交叉监督。加强分工协作,在协作主体上与上级机关、部队用户、科研单位、供应商等搞好协调与沟通,在协作内容上注重对采购环节的衔接、采购信息的传递、采购资料的移交等。
二是合理选用采购方式。优化采购方式选用程序,事业部门在提报采购需求时提出采购方式建议,采购管理部门制定并下达采购计划但不确定采购方式,采购机构通过市场调研拟制上报采购方案、根据物资性质和调研情况提出采购方式建议,采购管理部门审定采购方式,提高采购方式选用的科学性、合理性。严格控制单一来源采购,优先选用招标、谈判等竞争性采购方式,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采用招标方式,特殊情况确需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审价。
三是尽快统一和普及电子化采购手段。要加快推进以“全覆盖、全流程、全上网、全透明”为目标的军队物资采购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统筹规划军队物资采购信息化的建设和推广应用,制定科学可行、积极稳妥的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实现采购需求、采购管理、操作执行、资金管理和监督管理各环节的协调联动;不断增加实施电子采购的通用产品种类,逐步实现军队物资采购业务全流程电子化操作。
(三)抓好采购评审环节
一是抓好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的准入工作。按照供应商、评审专家管理有关规定,参与军队物资集中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必须从军队物资供应商库和评审专家库中选取,库内资源不足时,采取先审核入库再参与采购的方式;严密组织潜在供应商的资格预审,确保入围供应商的整体实力;竞争性采购方式均以随机抽取的形式选定供应商和评审专家,抽取过程需在采购管理部门、纪检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按照规定的数量和比例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对人员名单严格保密,采购管理部门、事业部门代表不得参与评标(评审)。
二是抓好评审方法选用和评审标准制定。对于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而言,《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中提出的“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评审原则过于笼统,不易操作,应尽快针对招标以外的竞争性采购方式制定相应的评审方法。另外,要进一步规范3种评标方法即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的适用条件,各级采购机构也应逐步建立一套评标(评审)标准,以有效规避采购活动中评标(评审)方式选用不当、评标(评审)项目设置不合理和随意性大的问题。
三是抓好评审过程管控。严格按照确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所有评委独立评审;采取暂收通讯工具、集中吃住等措施,对评审过程实施封闭管理;评审过程中的原始凭证和评审结果,由各评委签字确认并留存归档,评审全程录音录像。评审过程中,应由采购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纪检部门、审计部门和事业部门代表组成监察小组,还可由参与采购的每家供应商派出代表进入评审现场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