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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煤炭企业税负加重的主要原因是增值税抵扣范围较窄,只有材料、配件、电力、维修费、生产用工器具和设备等项目可以抵扣,而对于占生产成本比重较高的井巷施工等费用,由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加重了煤炭企业的增值税负担。
关键词:煤矿巷道 进项税额 抵扣问题
2009年9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以下简称“113号文”),将“矿井”和“巷道”列入了构筑物范围。据此,地方税务部门不允许煤炭企业抵扣“矿井、巷道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的进项税额。煤炭企业的“矿井与巷道”是否属于113号文规定的构筑物,矿井和巷道的附属与配套设施能否抵扣进项税,为修缮上述资产发生的进项税能否抵扣?笔者每年到煤矿企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时,不同煤矿企业的财务人员也会问到上述问题,本文根据增值税理论、税收负担等情况,进行了探讨。
1、煤矿井下巷道及其附属设施抵扣进项税额的理由
1.1、生产巷道不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煤矿井下的准备巷道和回采巷道,布置在采掘工作面附近,直接为煤炭生产服务,习惯上称为生产巷道,不属于税收政策所述的“不动产在建工程”。
不动产在建工程是一项资产,是需要在财务账面上确认且不能移动的固定资产,而煤矿企业的生产巷道是随着煤炭开采的推进而坍塌,属于煤炭生产中的一次性消耗,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不动产在建工程,也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
113号文规范的是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并没有对企业一次性消耗物资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有新的限制性规定。在增值税转型前,煤矿井下“生产巷道”没有被定性为不动产在建工程,全国煤炭企业对生产巷道进项税额都进行了抵扣,而今我国全面实施了增值税转型,对进项税抵扣范围也给予了放宽。
1.2、煤炭井下巷道不属于税法所述的“构筑物”
1.2.1、煤矿井下各类巷道都是员工在其间生产的场所,不属于113号文规定的范围。煤炭企业生产实行“两班生产一班检修”的循环作业。所谓检修就是对井下所有设备、巷道内所有管线路和所有巷道进行检查和维修。这些检修活动就是员工在巷道内的作业过程。井下大巷不仅是职工在其间进行生产调度的作业场所,而且是员工在其间为维护安全生产而进行的通风、排水和供電等服务的作业场所,同时还是员工在其间为运送材料、煤炭产品和人员的作业场所。
1.2.2、煤炭生产场所不仅包括采掘工作面,而且包括其他各类巷道。从各类巷道在生产中作用来说,准备巷道和回采巷道是布置在采掘工作面附近,是井下采煤、掘进直接作业的场所;开拓巷道是煤矿通风、排水、运输和调度的生产场所,也是井下生产不可或缺的生产场所。
1.2.3、113号文的附件所列举的矿井与巷道,应在113号文件所述的“构筑物”之内,而不应该超越正文的精神。煤炭企业的矿井与巷道是员工在其间生产的场所,不属于113号文件所述的构筑物,
1.3、煤矿井下附属与配套设备不同于其他设备与设施
地面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维持其基本使用功能而进行的投入,是该类固定资产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煤矿井下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既为生产巷道服务,又为开拓巷道服务,上述设备与设施属于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取得的进项税额也是能够抵扣的。
2、煤矿井下巷道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影响
2004年以来,随着世界范围内能源紧张状况持续,煤炭价格上扬趋势明显,煤炭企业大面积巨额亏损局面逐步改善,煤炭企业税收逐年提高。2008年以后,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和我国宏观经济转型,煤炭市场从卖方市场逐渐转为买方市场。尤其是进入2012年后,煤炭价格一路走低。尽管国家采取了减税让利的措施,但煤炭企业的综合税负一直较重,且有越来越重的趋势。
2.1、煤炭企业现行税收和社会负担过重
2.1.1、增值税抵扣范围窄
煤矿能够抵扣进项税的只有辅助材料、电力、修理费、生产用工器具和设备等,而对于占生产成本比例较大的迁村购地、青苗补偿、塌陷治理等费用,由于无法取得抵扣凭证,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2.1.2、煤炭产品税率高
2009年,我国实行增值税转型后,煤炭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煤炭企业新增生产用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煤矿生产用设备多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期间集中形成,正常生产期间新增设备较少,相应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
2.2、税收政策将进一步加重煤炭企业税负
将不构成固定资产的“生产巷道”定义为“不动产”,将构成固定资产的“矿井”、“巷道”定义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构筑物”,那么,煤炭企业井下巷道的开拓支出、维修支出以及附属与配套设备的进项税额均不能抵扣,增值税税负还将增加。
当前,煤炭行业的安生生产形势严峻,如果对煤炭企业征收高额的增值税,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煤矿生产经营的不稳定因素,不利于煤炭工业健康发展。
3、结论
完善财税〔2009〕113号文件规定,针对煤炭生产企业生产特点和费用支出特点,调整增值税抵扣范围,不应以矿井巷道是否资本化作为能否抵扣的界限,更不应将费用化的矿井巷道排除在增值税抵扣范围外。将煤矿井下各类巷道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不仅符合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经营实际,符合我国增值税转型精神,而且还有助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体现税收的适度性和公平性原则。
关键词:煤矿巷道 进项税额 抵扣问题
2009年9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以下简称“113号文”),将“矿井”和“巷道”列入了构筑物范围。据此,地方税务部门不允许煤炭企业抵扣“矿井、巷道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的进项税额。煤炭企业的“矿井与巷道”是否属于113号文规定的构筑物,矿井和巷道的附属与配套设施能否抵扣进项税,为修缮上述资产发生的进项税能否抵扣?笔者每年到煤矿企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时,不同煤矿企业的财务人员也会问到上述问题,本文根据增值税理论、税收负担等情况,进行了探讨。
1、煤矿井下巷道及其附属设施抵扣进项税额的理由
1.1、生产巷道不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煤矿井下的准备巷道和回采巷道,布置在采掘工作面附近,直接为煤炭生产服务,习惯上称为生产巷道,不属于税收政策所述的“不动产在建工程”。
不动产在建工程是一项资产,是需要在财务账面上确认且不能移动的固定资产,而煤矿企业的生产巷道是随着煤炭开采的推进而坍塌,属于煤炭生产中的一次性消耗,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不动产在建工程,也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
113号文规范的是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并没有对企业一次性消耗物资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有新的限制性规定。在增值税转型前,煤矿井下“生产巷道”没有被定性为不动产在建工程,全国煤炭企业对生产巷道进项税额都进行了抵扣,而今我国全面实施了增值税转型,对进项税抵扣范围也给予了放宽。
1.2、煤炭井下巷道不属于税法所述的“构筑物”
1.2.1、煤矿井下各类巷道都是员工在其间生产的场所,不属于113号文规定的范围。煤炭企业生产实行“两班生产一班检修”的循环作业。所谓检修就是对井下所有设备、巷道内所有管线路和所有巷道进行检查和维修。这些检修活动就是员工在巷道内的作业过程。井下大巷不仅是职工在其间进行生产调度的作业场所,而且是员工在其间为维护安全生产而进行的通风、排水和供電等服务的作业场所,同时还是员工在其间为运送材料、煤炭产品和人员的作业场所。
1.2.2、煤炭生产场所不仅包括采掘工作面,而且包括其他各类巷道。从各类巷道在生产中作用来说,准备巷道和回采巷道是布置在采掘工作面附近,是井下采煤、掘进直接作业的场所;开拓巷道是煤矿通风、排水、运输和调度的生产场所,也是井下生产不可或缺的生产场所。
1.2.3、113号文的附件所列举的矿井与巷道,应在113号文件所述的“构筑物”之内,而不应该超越正文的精神。煤炭企业的矿井与巷道是员工在其间生产的场所,不属于113号文件所述的构筑物,
1.3、煤矿井下附属与配套设备不同于其他设备与设施
地面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维持其基本使用功能而进行的投入,是该类固定资产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煤矿井下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既为生产巷道服务,又为开拓巷道服务,上述设备与设施属于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取得的进项税额也是能够抵扣的。
2、煤矿井下巷道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影响
2004年以来,随着世界范围内能源紧张状况持续,煤炭价格上扬趋势明显,煤炭企业大面积巨额亏损局面逐步改善,煤炭企业税收逐年提高。2008年以后,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和我国宏观经济转型,煤炭市场从卖方市场逐渐转为买方市场。尤其是进入2012年后,煤炭价格一路走低。尽管国家采取了减税让利的措施,但煤炭企业的综合税负一直较重,且有越来越重的趋势。
2.1、煤炭企业现行税收和社会负担过重
2.1.1、增值税抵扣范围窄
煤矿能够抵扣进项税的只有辅助材料、电力、修理费、生产用工器具和设备等,而对于占生产成本比例较大的迁村购地、青苗补偿、塌陷治理等费用,由于无法取得抵扣凭证,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2.1.2、煤炭产品税率高
2009年,我国实行增值税转型后,煤炭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煤炭企业新增生产用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煤矿生产用设备多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期间集中形成,正常生产期间新增设备较少,相应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
2.2、税收政策将进一步加重煤炭企业税负
将不构成固定资产的“生产巷道”定义为“不动产”,将构成固定资产的“矿井”、“巷道”定义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构筑物”,那么,煤炭企业井下巷道的开拓支出、维修支出以及附属与配套设备的进项税额均不能抵扣,增值税税负还将增加。
当前,煤炭行业的安生生产形势严峻,如果对煤炭企业征收高额的增值税,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煤矿生产经营的不稳定因素,不利于煤炭工业健康发展。
3、结论
完善财税〔2009〕113号文件规定,针对煤炭生产企业生产特点和费用支出特点,调整增值税抵扣范围,不应以矿井巷道是否资本化作为能否抵扣的界限,更不应将费用化的矿井巷道排除在增值税抵扣范围外。将煤矿井下各类巷道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不仅符合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经营实际,符合我国增值税转型精神,而且还有助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体现税收的适度性和公平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