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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建立和完善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以法制为基础,信用制度为核心,以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为突破口,形成以政府诚信为表率,以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建设为重点,以培育市场化运作的现代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为支撑,以营造“诚实守信、失信惩戒”的社会环境为保障的社会信用体系。但在发展过程中依然存在制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发展的诸多问题。本文针对当前存在制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发展的问题加以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制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发展的瓶颈
(一)法律法规缺失,导致制度瓶颈
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尚处在刚刚起步阶段,信息的收集整理与使用只是在少数有银行借贷行为的企业和公民之间发生,征信部门的信用采集只限于与银行有借贷关系的客户。信息来源与采集单一。由于相关制度法律法规滞后,人们思想意识淡薄,政府部门之间合作协调机制难以运转,法律法规保障作用难以发挥,导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缓慢。
(二)信息共享机制缺失,导致管理瓶颈
由于征信部门无法使用相关行业及一些职能部门对企业和公民的信息,如公、检、法部门,公共服务部门,劳动人事部门掌握的公民或企业信息,缺乏完善的约束机制来加以规范,使之成为征信部门共享信息源,征信部门无法通过现代网络平台,收集整理信息并纳入征信信息数据库。
(三)政策缺失,导致效应瓶颈
政府部门对征信部门开展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缺少政策方面支持,政策作用及效应难以显现。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政府部门出台有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和制度是非常必要的,这将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发展道路越来越开阔。它能正确引导公众和企业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关注维护好自己的信用记录。
(四)功能缺失,导致发展瓶颈
我国征信体系建设起步较晚,从建设到管理再到发展,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加以解决。一是中国征信业方向性选择问题,需要加以研究与论证,我们应该选择什么样的模式运作比较合理,比较符合我国国情。二是如何界定“征信”的概念。应该涵盖哪些内容或者哪些方面。这关系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用的发挥。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信用记录源来源于商业银行,所谓的公共信息就是商业银行的信贷客户信息。社会信用信息不只是银行信用信息,而应涵盖社会其他领域的信息,并且既有负面信息又要有正面信息。
(五)信息匮乏,导致作用瓶颈
由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息来源单一,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是银行的信贷信息,体现的是银行信用,不能全面反映社会其他领域的信用信息。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也只有银行使用,信用记录对社会其他部门作用不大,对银行来说也只是有信贷记录的企业或个人才有信用记录,未发生信贷信用行为的企业或个人,无其它领域记录,出现信息匮乏问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用难以发挥,信用评价遭遇尴尬境地。
二、对策与建议
(一)加快我国征信业法律法规建设步伐,尽快出台专门的法律及相关法规
对征信机构的各个环节、征信机构的监管、外资征信机构的进入等方面做出了相应的可操作性强的规定,应涉及征信管理的详细准则、征信机构的定位和运作准则,进一步完善奖惩机制,健全信用体系建设,可以通过给予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还款期限等作为奖励,以此来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鼓励企业和个人严格要求自己,遵循市场规则。
(二)发挥政府的导向作用,加大部门之间的协调力度,发挥社会信息资源优势,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明确政府、企业、个人、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角色与功能定位。发挥政府的规划引导、政策激励、法律约束等作用,培养和优化市场信用环境。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社团组织的行业管理、行业自律等作用,推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鼓励企业、个人和信用服务机构强化信用意识,创新信用服务模式,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信用体系的建设。
(三)出台有利于征信业发展的政策,培育信用市场需求,发挥政策导向作用
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信用產品和相关服务开展管理工作,在登记注册,资质认定,年审年检,专项检查,日常监管,审批事项,以及财政支持项目等方面积极使用信用调查和评估资料,参考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记录。对上市公司发行股票,企业发行债券和上市公司的信用状况等,要实行信用强制评估。进一步完善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依法使用信用信息数据。
(四)加快征信制度建设,扩大社会信息采集范围和使用范围,增加社会服务功能
完善社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整合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信息资源,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贷款情况的分析,扩大社会信息采集范围,积极推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研究和规划,做好征信服务社会的基本职能,积极推进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作者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霍林郭勒市支行)
一、制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发展的瓶颈
(一)法律法规缺失,导致制度瓶颈
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尚处在刚刚起步阶段,信息的收集整理与使用只是在少数有银行借贷行为的企业和公民之间发生,征信部门的信用采集只限于与银行有借贷关系的客户。信息来源与采集单一。由于相关制度法律法规滞后,人们思想意识淡薄,政府部门之间合作协调机制难以运转,法律法规保障作用难以发挥,导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缓慢。
(二)信息共享机制缺失,导致管理瓶颈
由于征信部门无法使用相关行业及一些职能部门对企业和公民的信息,如公、检、法部门,公共服务部门,劳动人事部门掌握的公民或企业信息,缺乏完善的约束机制来加以规范,使之成为征信部门共享信息源,征信部门无法通过现代网络平台,收集整理信息并纳入征信信息数据库。
(三)政策缺失,导致效应瓶颈
政府部门对征信部门开展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缺少政策方面支持,政策作用及效应难以显现。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政府部门出台有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和制度是非常必要的,这将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发展道路越来越开阔。它能正确引导公众和企业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关注维护好自己的信用记录。
(四)功能缺失,导致发展瓶颈
我国征信体系建设起步较晚,从建设到管理再到发展,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加以解决。一是中国征信业方向性选择问题,需要加以研究与论证,我们应该选择什么样的模式运作比较合理,比较符合我国国情。二是如何界定“征信”的概念。应该涵盖哪些内容或者哪些方面。这关系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用的发挥。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信用记录源来源于商业银行,所谓的公共信息就是商业银行的信贷客户信息。社会信用信息不只是银行信用信息,而应涵盖社会其他领域的信息,并且既有负面信息又要有正面信息。
(五)信息匮乏,导致作用瓶颈
由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息来源单一,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是银行的信贷信息,体现的是银行信用,不能全面反映社会其他领域的信用信息。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也只有银行使用,信用记录对社会其他部门作用不大,对银行来说也只是有信贷记录的企业或个人才有信用记录,未发生信贷信用行为的企业或个人,无其它领域记录,出现信息匮乏问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用难以发挥,信用评价遭遇尴尬境地。
二、对策与建议
(一)加快我国征信业法律法规建设步伐,尽快出台专门的法律及相关法规
对征信机构的各个环节、征信机构的监管、外资征信机构的进入等方面做出了相应的可操作性强的规定,应涉及征信管理的详细准则、征信机构的定位和运作准则,进一步完善奖惩机制,健全信用体系建设,可以通过给予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还款期限等作为奖励,以此来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鼓励企业和个人严格要求自己,遵循市场规则。
(二)发挥政府的导向作用,加大部门之间的协调力度,发挥社会信息资源优势,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明确政府、企业、个人、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角色与功能定位。发挥政府的规划引导、政策激励、法律约束等作用,培养和优化市场信用环境。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社团组织的行业管理、行业自律等作用,推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鼓励企业、个人和信用服务机构强化信用意识,创新信用服务模式,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信用体系的建设。
(三)出台有利于征信业发展的政策,培育信用市场需求,发挥政策导向作用
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信用產品和相关服务开展管理工作,在登记注册,资质认定,年审年检,专项检查,日常监管,审批事项,以及财政支持项目等方面积极使用信用调查和评估资料,参考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记录。对上市公司发行股票,企业发行债券和上市公司的信用状况等,要实行信用强制评估。进一步完善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依法使用信用信息数据。
(四)加快征信制度建设,扩大社会信息采集范围和使用范围,增加社会服务功能
完善社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整合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信息资源,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贷款情况的分析,扩大社会信息采集范围,积极推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研究和规划,做好征信服务社会的基本职能,积极推进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作者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霍林郭勒市支行)